中國戰略與管理研究會

中國戰略與管理研究會

中國戰略與管理研究會(CHINA INSTITUTE OF STRATEGY & MANAGEMENT,CISM),簡稱中戰會,是1989年6月17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註冊的國家一級學術團體,是全國綜合性戰略研究機構。薈萃了全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軍事等各界專業學者及大批富有成果的理論研究者,旨在為國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和長遠發展提供戰略性決策諮詢和政策建議。數十位海內外資深的著名政治活動家、外交家、軍事家、經濟學家、文學家擔任高級顧問。中戰會與國內外有關政府機構、學術團體、非政府組織等建立有良好的合作關係,在國際社會享有“中國的戰略智囊庫”之稱,在民間外交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其主辦的《戰略與管理》雜誌,被國際社會譽為“東方的《外交事務》”。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本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期階段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方針政策,貫徹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實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積極探索和研究中國戰略與戰略管理的重大課題,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為黨和國家高層機構提供建設性的建議,為社會各界提供有價值、有意義的學術研究成果,從不同的層面上為黨和國家的領導、為中國社會全面協調持續發展做出積極的貢獻。

業務範圍

1.根據世界新技術革命發展、世界戰略格局及我國周邊環境的變化,結合我國現代化建設中的現實問題,進行政治、經濟、文化、科技、教育、安全與發展戰略理論及各種管理理論與現實的研究;
2.關注當代世界各國各民族發展戰略與戰略實施之階段、步驟、經驗、教訓的比較研究;特別關注后發國家超越式發展戰略及新世紀國際大格局和國家安全的研究;關注同提高政府執政能力相關的國家管理研究以及由此引伸的經濟體制改革與政治體制改革的探討;關注新時期戰略產業的形成發展比較研究,推動關係國家民族命運的戰略產業選擇決策及做強做大的研究與實踐;加強與大戰略、大管理相關的熱點、難點問題的政策調研和對策研究;
3.努力開展學術專題討論和決策個案分析等學術交流、學術研究活動;
4.編輯出版有關學術雜誌專利和資料,組織學術報告和講座、開展國內外戰略與管理理論研究的學術扶持、學術積累和學術交流;
5.大力開展國際學術交流,積極同聯合國及外國有關學術團體發展互助合作的學術關係;
6.主持、指導下屬有關機構的日常活動;
7.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創建經濟實體,推展對國家有重要價值的開發項目,創造良好經濟收益,進一步為學術研究及本會活動提供經濟支持。

主要職責

1、進行經濟、科技、文化教育、安全與發展戰略理論和各種管理理論與現實問題的研究;
2、積極開展民間外交活動;
3、扶持民族戰略產業,特別是金融、信息、文化及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4、開展學術討論、決策分析等研究活動;
5、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與國外有關機構發展戰略合作關係;
6、編輯出版有關學術專刊和資料,開展國內外戰略與管理理論研究的宣傳普及工作。
組織刊物
戰略與管理

組織結構


理事成員
高級顧問(及副會長)
張愛萍(上將)原國務院副總理、國防部部長
王 平(上將)原中顧委常委
羅青長 原周恩來總理辦公室副主任
袁寶華 原國家經委主任
杜潤生 原國務院農村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秦 川 原人民日報社社長
李耀文(上將)原海軍政委
汪道涵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
韓念龍 原外交部副部長
閻明復 原民政部副部長
周巍峙 原文化部部長
夏 衍 著名作家、原中國電影家協會主席
熱 地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於恩光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
張皓若 原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常務副主任
烏 傑 原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副主任
劉鴻儒 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
彭士祿 原水電部副部長中國工程院首批院士
譚 斌 原故宮博物院副院長
朱新民 原人民日報社副社長
鮑培德 中國宋慶齡基金會副主席
董良駒(中將)中央軍委辦公廳原主任
曾德成 香港特首顧問
霍 克 澳大利亞前總理
羽田孜 日本前首相
沈羅智 美國愛依斯集團主席世界野生動物保護基金會主席
拉莫斯 菲律賓前總統
德·米凱利斯 義大利前總理
關本忠弘 日本國際社會經濟研究所理事長、NEC前社長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組織章程
·第1條 研究會名稱:中國戰略與管理研究會
·英文名稱:CHINA INSTITUTE OF STRATEGY & MANAGEMENT
·英文縮寫:CISM
·第2條 中國戰略與管理研究會是研究中國戰略與戰略管理理論、政策的全國性的精英學術團體。
·第3條 宗旨:本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期階段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方針政策,貫徹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實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積極探索和研究中國戰略與戰略管理的重大課題,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為黨和國家高層機構提供建設性的建議,為社會各界提供有價值、有意義的學術研究成果,從不同的層面上為黨和國家的領導、為中國社會全面協調持續發展做出積極的貢獻。
·第4條 本會的登記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本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國家主管部委的業務指導及監督。
·第5條 本會會址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
·第6條 本會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並依法開展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本會活動。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7條 本會主要任務
1.根據世界新技術革命發展、世界戰略格局及我國周邊環境的變化,結合我國現代化建設中的現實問題,進行政治、經濟、文化、科技、教育、安全與發展戰略理論及各種管理理論與現實的研究;
2.關注當代世界各國各民族發展戰略與戰略實施之階段、步驟、經驗、教訓的比較研究;特別關注后發國家超越式發展戰略及新世紀國際大格局和國家安全的研究;關注同提高政府執政能力相關的國家管理研究以及由此引伸的經濟體制改革與政治體制改革的探討;關注新時期戰略產業的形成發展比較研究,推動關係國家民族命運的戰略產業選擇決策及做強做大的研究與實踐;加強與大戰略、大管理相關的熱點、難點問題的政策調研和對策研究;
3.努力開展學術專題討論和決策個案分析等學術交流、學術研究活動;
4.編輯出版有關學術雜誌專利和資料,組織學術報告和講座、開展國內外戰略與管理理論研究的學術扶持、學術積累和學術交流;
5.大力開展國際學術交流,積極同聯合國及外國有關學術團體發展互助合作的學術關係;
6.主持、指導下屬有關機構的日常活動;
7.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創建經濟實體,推展對國家有重要價值的開發項目,創造良好經濟收益,進一步為學術研究及本會活動提供經濟支持。
第三章 會員
·第8條 本會會員種類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9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贊同並遵守本會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自覺意願;
3.在本會的研究及工作領域內有一定的成就和影響力;
4.有相應的時間和精力參加本會活動。
·第10條 凡熱心從事戰略與管理研究及實踐的學術團體、企業、組織和個人,承認本會章程,依據本會會員條例,經申請並得到本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11條 會員入會程序
1.提交入會申請書(個人會員需由一名理事推薦介紹);
2.經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3.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12條 會員的權利
1.享有本會理事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可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3.優惠獲得本會編印的書刊、資料及信息服務;
4.研究成果及有關論文,享有在本會刊物上發表的優先權;
5.享有接受本會若干內部服務的優惠權利;
6.對本會的工作有建議和批評的權利;
7.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13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支持配合本會舉辦或組織的活動,完成所委託的工作;
3.努力開展戰略與管理研究與實踐,其研究成果及實踐經驗與本會共享;
4.按規定繳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與本會有關的相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14條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退會,應當書面通知本會秘書長並交回會員證。
·第15條 會員逾期不續繳會費或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16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予以除名。
·第17條 會員犯罪並受到刑事處罰的,其會籍自動取消。
·第18條 本會根據本章程的規定,制訂具體的會員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19條 本會最高首長為本會會長,本會最高決策機構為理事會。
·第20條 理事會每屆5年,特殊情況下需要提前或延長換屆,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方為有效。提前或延長時間不得超過2年。
·第21條 理事長向會長負責,在會長直接指導下組織理事會工作及本會活動。
·第22條 理事長兼任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23條 理事會職責
1.審議批準會員入會與除名;
2.推選理事;
3.協商確定常務理事;
4.聘請會長;
5.選舉或罷免副理事長、副會長、副秘書長;
6.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7.修改章程;
8.決定本會分支機構設置、撤銷;
9.決定設立榮譽職務和顧問;
10.決定召開國際學術會議;
11.決定其他需經理事會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24條 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25條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代行理事會職責。常務理事會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26條 理事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27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組成。
·第28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常務理事會召開須有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及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29條 本會會員符合以下條件者,經申請,報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可成為理事:
1.對中華民族的繁榮昌盛、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發展騰飛有重大貢獻、在國內外有較大影響者;
2.對中國的戰略與管理理論與現實研究有重大貢獻、社會影響較大者;
3.對促進世界和平、進步和發展有突出貢獻者;
4.具備一定的經濟實力,完成入會後的捐贈;對本會發展有重大貢獻者。團體會員優先。
·第30條 理事的權力
1.有優先選擇參加本會組織的國際交往(國際會議、出國考察)、學術交流等活動代表資格的權力;
2.有優先選擇作為個人參加本會舉辦的理論研究、與政府官員座談、信息交流等活動代表資格的權力;
3.享有參加本會創辦的政治家、學者、企業傢俱樂部會員資格;
4.享有參加本會的有關經濟活動代表資格;
5.免費獲得本會信息中心提供的政治、經濟、文化、科技信息服務;
6.免費獲得本會出版的《戰略與管理》雜誌系列;
7.享有優先獲取本會法律中心司法諮詢服務的資格,享受本會理事價格;
8.自然成為北京炎黃國醫館養生俱樂部會員、享有該俱樂部會員資格。常務理事享有該俱樂部VIP會員資格;
9.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授權,可以以本會名義開展工作;
10.對本會工作有建議和批評的權利,對資助的研究課題有監督執行的權利。
·第31條 理事的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和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每年資助一項學會組織的學術研究及重大活動;
3.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所委託的工作;
4.支持配合本會舉辦或組織的活動;
5.每年為會刊《戰略與管理》提供論文一篇、重大信息研究心得若干。
·第32條 經理事會決定,理事可當選為常務理事。常務理事權利義務與理事相同。
·第33條 常務理事應為相關領域內專家,並在該領域具有相應的權威性、影響力,或在本會直接擔任相當於副秘書長以上職務者。
·第34條 本會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秘書長辦公會負責制。秘書長辦公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負責本會日常事務管理。秘書長辦公會由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秘書長為辦公會負責人,會議由秘書長主持,秘書長可以決定其他人員列席會議。
·第35條 秘書長辦公會職責:
1.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名會長人選;
2.向理事會提名副理事長、副秘書長、副會長、會長助理人選;
3.決定中層幹部聘任與解聘;
4.制訂及修改除本會章程以外的其他規章制度;
5.審議決定需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的議案;
6.決定重大的財務支出,組織對本會及下屬機構的財務審計;
7.決定一般員工的聘任、獎懲和解聘;
8.決定其他需經秘書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36條 秘書長辦公會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37條 本會會長由德高望重、熱心本會工作的著名政治、經濟、社會活動家且在國內外有相當影響力者擔任。本會會長任職不受年齡限制,其任職年限不受限制。
·第38條 理事長(法定代表人)任職條件:
1.連續在本會工作五年以上;
2.連續五年作為本會會員的會員單位法定代表人;
3.在戰略與管理領域內有一定的成果及影響力;
4.對本會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持和推動作用;
5.年齡不得超過70歲。
·第39條 理事長任職年限不受限制。
·第40條 本會副理事長、副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研究及工作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副會長、副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41條 副理事長、副秘書長任期4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42條 會長職責:
1.聽取理事長工作彙報;
2.對本會工作予以宏觀指導;
3.出席應由本會會長出席的會議及活動;
4.推薦提名副會長人選;
5.依照法律及本會章程規定行使相應職權。
·第43條 理事長職責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2.檢查和督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主持制訂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的相關議案;
4.提名副理事長、副會長、副秘書長、會長助理人選;
5.代表本會簽署應由本會出具的文件;
6.依照法律及本章程規定行使相應職權。
·第44條 副理事長職責:
1.參加應由會長、副理事長參加的會議及活動;
2.主持分管範圍內的事項,了解和檢查理事會、秘書長辦公會決議落實情況;
3.根據常務理事會安排,代表本會直接出任重大項目、重大活動負責人,直接領導重大任務;
4.參加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重大事項決策工作;
5.依照法律及本章程規定行使相應職權。
·第45條 秘書長職責:
1.召集和主持秘書長辦公會;
2.檢查和督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秘書長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負責本會日常管理工作,直接領導所屬部、室及各委員會工作,監督、管理下屬各機構工作;
4.領導、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及下屬實體機構的工作;
5.主持制訂提交秘書長辦公會審議的幹部任免、機構調整等相關方案;
6.提名秘書長助理、中層幹部人選;
7.決定會計師、律師聘任以及本會財務人員聘任;
8.擬定本會規章制度;
9.依照法律及本章程規定行使相應職權。
·第46條 本會設立以下研究和工作委員會:
1.學術委員會;
2.編輯出版委員會;
3.經濟發展委員會;
4.文化發展委員會;
·第47條 各委員會主任可由理事、副秘書長兼任,對秘書長辦公會負責。
·第48條 根據本會需要,依法定程序決議批准,可設立編輯部,出版學術刊物;設立戰略研究基金會,以支持學術活動。
·第49條 根據需要並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權,可以設立與其他國際組織相關的機構。
第五章 資產及經費
·第50條 本會全部資產均為本會所有,任何機構、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51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經營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第52條 本會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
·第53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54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工作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55條 本會的經費由財務部門專管,財務負責人及員工由秘書長辦公會議指定。
·第56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同時建立健全本會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帳目及財務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57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由秘書長辦公會決定。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58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第59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後30日內,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60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秘書長辦公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61條 本會終止議案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62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63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64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社團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65條 本章程於2007年9月30日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66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常務理事會。
·第67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