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邁協議

清邁協議

2000年5月4日,第九屆東盟與中日韓“10+3”財長在泰國清邁共同簽署了建立區域性貨幣互換網路的協議,即《清邁協議》(Chiang Mai Initiative)。《清邁協議》主要包括兩部分:首先,擴大了東盟互換協議(ASA)的數量與金額;其次,建立了中日韓與東盟國家的雙邊互換協議。之後,東亞“10+3”貨幣互換機製取得了實質性進展,截至2003年12月底,中、日、韓與東盟10國共簽署16個雙邊互換協議,累積金額達440億美元。

簡介


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后,許多東亞國家認識到,任何國家和地區都很難依靠自身的力量防止危機的深化和蔓延。加強地區金融合作是保持金融市場穩定、防止金融危機再度發生的有效途徑。
迄今為止,《清邁協議》是亞洲貨幣金融合作所取得的最為重要的制度性成果,它對於防範金融危機、推動進一步的區域貨幣合作具有深遠的意義。

產生背景


1997年7月,首先在泰國爆發的亞洲金融危機使東亞各國經濟遭受了巨大破壞,金融市場幾近崩潰,資產的價格嚴重貶值,大量的國際資本紛紛從亞洲新興市場撤走,有的國家甚至出現了社會暴亂。危機過後,東亞各國幾乎一致認識到,這場金融危機的爆發有其危機國家自身存在的經濟和金融脆弱性的內因,也有現行國際金融體制缺陷的外因。人們注意到,1973年布雷頓森林體系解體后,世界上沒有形成較為穩定的匯率機制,受經濟實力的影響,發展中國家只能被動的選擇盯住某一大國的貨幣匯率制度,在大規模的國際資本流動和大幅匯率波動的衝擊下,這種盯住匯率的成本變得越來越高;加之,國際金融機構仍然受到少數發達國家主導,缺乏必要的專業性、有效的監控和調節手段,在金融風險和危機爆發時,不能及時反應並實施化解風險。為此,東亞國家決定尋求規避金融風險、加強東亞區域內的資金協調與互助、力求保持自己在金融政策上的自主性的出路。

內容及特點


第一,經濟監督和數據公開。應該公開的數據包括外匯儲備和國內金融變數的數據,中央銀行資產負債平衡表中不包括的衍生金融工具也應該公開。因為只有公開了數據才能制定具體金融合作戰略。向危機國家提供資金的前提是必須掌握這個國家的緊急時刻究竟發生了什麼。第二,建立起一種地區性磋商機制。其功能是在沒有危機時對成員國經濟發展、經濟結構、金融市場和經濟政策進行長期跟蹤監督,通過對成員國施加壓力阻止其實行可能導致危機的政策。
第三,擴大貨幣互換規模。在亞洲金融危機之前,東盟國家之間就存在貨幣互換協議,但總額僅2億美元,令實力巨大的投機基金有恃無恐,敢於衝擊一些國家的貨幣。如果預先已經存在一個可以提供緊急性無條件信貸的地區金融機構,那麼,對於專門從事投機的金融巨頭就會產生威懾效應。亞洲貨幣基金取得這種威懾效應關鍵在於基金的規模及隨時可得性。清邁協議初步確定,將要求在亞洲各國從外匯儲備中共出資500億美元進行貨幣互換安排。東亞各經濟體共有超過1萬億美元的外匯儲備,增加貨幣互換安排(或其他形式的融資安排)的規模是不成問題的。
第四、吸收低收入國家進入“東盟+3”的框架。“東盟+3”的框架中進入貨幣互換協議的都是東盟的中等收入國家,如何與低收入國家如寮國越南緬甸進行經濟合作?是否與中等收入國家一樣簽訂貨幣互換協議?其方式與規模如何確定比較容易實現?這些問題都有等研究。
第五、亞洲貨幣基金應建立一套危機預警系統,包括一套宏觀謹慎指標體系和可行的指導機制。此外,東亞各經濟體的監督是相互的,沒有哪一個國家可以發揮主導作用。為保證成員國遵守協議,應當制定一些經濟制裁措施,如對於久拖不還的貸款收取罰息等。

影響力及發展前景


社科院國際經濟與政治研究所所長助理何帆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採訪時表示,清邁協議一直是一種“雙邊制”的決策機制,執行集體決策機制有利於清邁協議向“多邊制”過渡,而實行“多邊制”將是清邁協議的重大變革。
何帆表示,當前框架內簽署的絕大部分貨幣互換協議均為雙邊協議,然而雙邊協議具有很多風險。
“根據雙邊協議的特點,一個國家需要援助時,是由援助國自己決定是否提供援助,這樣就會有很多風險,比如援助國以各種理由不願意提供援助等,而且國與國雙邊的單一談判成本很高。”何帆說。
他還表示,如果受援國需要貨幣援助,在雙邊協議的框架下意味著該國需要許多輪的雙邊談判,而一系列的談判過程會喪失預防危機的最佳時機。
何帆還透露,當前簽署的協議的雙邊化還表現為只是“一對一”的協議,多邊化的發展方向還包括一國同時與另外幾個國家的“一對多”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