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籌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所收取的費用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為籌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收取的費用,它按建設項目的建築面積計征,其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公用設施建設,包括城市道路、橋樑、公共交通、供水、燃氣、污水處理、集中供熱、園林、綠化、路燈、環境衛生等設施的建設。
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政府(具體實施單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設局,開發區,財政局,農村鄉鎮等等)向建設單位收取的一項費用,一般按新建,擴建,改建的面積作為徵收基數,每平方的價格各地不同。同時,一般規定可以減免的建設項目,有些項目能否減免不明確,可以提出申請經過審批可能減免。基礎設施配套項目所包含的內容各地又有很大差別,有些沒有包含的項目會另外收取。
1、受理:申請人到相關物價局提交申請材料。經辦人當場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材料不齊全的發《缺件通知單》,材料齊全的出具《受理承諾單》。
2、①實地調查:經辦人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實地調查,發現條件不合格但可以整改的出具整改意見限期整改→整改報告→驗收;②成本監審:經辦人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成本監審,作出成本監審意見。如果資料不合格製作補證通知書。
3、初審:經辦人在5個工作日內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實地調查情況及本局成本隊的成本監審意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如資料不合格製作補證通知書。
4、審核:分管領導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意見。
5、價審委會審:物價局價格審議委員會在2個工作日內召開價格審議會議進行會審。
6、局長簽批:經辦人在在1個工作日內根據價格審議會議的會審結果,按照規定的程序擬寫發文稿,報局長簽批。聯繫人將發文稿送縣財政局會簽。
7、上報縣政府:經辦人在1個工作日內製作文件報縣政府。
8、辦理轉發政府文件:經辦人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轉發縣政府文件的發文工作。聯繫人將發文稿送縣財政局會簽。
9、辦結:經辦人在1個工作日內印發文件。
註:①縣政府審批、財政局會簽和成本監審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期限內;②依法需檢驗、檢測、專家評審等所需時間和補證及不合格但可以整改的整改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期限內,過期不改正或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