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分子

“群眾專政”的對象

所謂“壞分子”,指“四類分子”(地主分子、富農分子、反革命分子、壞分子)之一,屬於“群眾專政”的對象。

名詞解釋


指盜竊犯、詐騙犯、殺人放火犯、流氓和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壞人。(《現代漢語詞典》2002年增補本P548) “壞分子”是一個留有強烈歷史痕迹的詞語。《現代漢語詞典》(以下簡稱《現漢》)的註釋則源於毛澤東《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1957)中一段話:“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廣大人民的利益,對於那些盜竊犯、詐騙犯、殺人放火犯、流氓集團和各種嚴重破壞社會主義的壞分子,也必須實行專政”而稍加改造。毛澤東的話中,“壞分子”是泛指刑事犯罪分子,並沒有賦予新的內涵。
“壞分子”是一個“中國特色”的詞語。在民主革命時期,毛澤東著作和黨的文件中曾使用過這個概念,主要是指混入革命隊伍的“階級異己分子”和革命群眾中的“不良分子”,所採取的主要措施是將他們清除出革命隊伍,防止他們搞破壞活動。新中國成立初,在鎮反(1951),有關政策文件開始提“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壞分子”是作為反革命分子的“附屬品”出現的,內涵不夠明確。建國以後至1970年代末,對“四類分子”長期實行管制勞動、監督改造的政策,其方法是給這些人戴上“帽子”,一般不抓進監獄,而是交給群眾監管,剝奪他們的政治權利,讓他們在勞動中自食其力,“只許他們規規矩矩,不許他們亂說亂動”,而且不定期對他們進行批鬥。“四類分子”的概念是逐步形成的。1951年1月起,各地將未作刑事處罰的反動黨團骨幹、特務、地主、惡霸、土匪及其他反革命分子,交給群眾管制,實行監督改造。1956年,根據《全國農業發展綱要》規定,開展地主、富農、反革命分子加入農業合作社的規劃工作,富農分子也列為監督改造對象。1957年,除地、富、反之外,壞分子亦列入監督改造對象,合稱“四類分子”。1958年初,將右派分子列入監督改造對象,合稱“五類分子”(即“黑五類”)。
應當指出,地、富、反、壞的劃分標準並不一致。地、富分子是依據經濟地位;反、壞分子是依據政治立場和現實表現。所謂壞分子,主要是指農村中那些階級出身、政治歷史都沒有問題,而又犯有偷盜、貪污、流氓等罪行或刑滿釋放回村監督改造的貧下中農。他們的存在,被看作是“階級鬥爭”的一種表現,即他們是被階級敵人拉下水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他們是革命階級的“叛徒”。

運用環境


壞分子的一個重要來源是“勞改釋放犯”,即刑滿釋放的人,本來應當恢復他們的公民權利,但是根據階級鬥爭的需要或者基層領導的意願,可以給他們繼續戴上“壞分子”的帽子。雖然從1960年起,按照黨的政策,對改惡從善、表現好的四類分子,分別給予改變成份、摘掉帽子;但“文革”一來,這些人大都又經受一番折騰。直到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從1979年至1983年,對尚未摘帽的四類分子予以全部摘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