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品牌協會

北京品牌協會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協會概況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建設世界城市,打造國際商貿中心的工作要求,發揮品牌企業在推動首都經濟建設中的作用,進一步繁榮首都市場,提升市場品牌豐富度,逐步完善首都在購物、服務、交易方面的功能作用,由北京一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糧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王府井百貨大樓、中國北京同仁堂(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華聯新光百貨(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WTO事務中心等10多家企業和單位共同倡議發起成立北京品牌協會。
性質: 北京品牌協會是由國際國內零售、生產品牌經銷商及代理商、生產企業、北京商業地產品牌企業和國際國內品牌中介機構組成,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接受北京市商務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宗旨和任務: 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推進會員單位引進國際品牌,打造首都國際商貿中心。協會的任務是系統研究國內外品牌創建理論,探索我市品牌發展戰略規劃和道路,引導企業開展品牌創建工作;引進國際知名品牌企業和產品進入首都市場,提升北京市場品牌的豐富度;大力培育我市本土知名品牌,使之走向全國、走向世界,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吸引國內外知名商貿企業落戶首都,使北京成為品牌企業的總部聚集地;總結推廣國內外企業實施品牌戰略的典型經驗;會同國內外有關專業機構(市場調查、經濟理論戰略研究、營銷策劃、品牌企業文化等研究單位)為企業實施品牌戰略,資本運營、技術創新等方面提供諮詢服務和解決方案;對企業開展調查研究、人員培訓、信息傳遞、學術交流、產品或服務評優、質量檢查等方面工作,並通過品牌創建活動,推動我市相關企業各個領域的合作與交流,以提高企業的品牌意識,增強企業在市場中的綜合競爭力,為我市品牌事業貢獻力量。
機構:北京品牌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根據需要可提前或延期舉行,必要時可召開臨時代表大會。協會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作為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的執行機構。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協會設秘書處作為日常辦事機構
會員: 目前,已吸收會員逾百家,有國內品牌商業、跨國品牌商業、北京著名生產企業、老字號企業、餐飲企業、特色商業街區、商業地產、品牌代理商和商業機構等。

會員管理


根據《北京品牌協會章程》有關規定,為做好會員管理,促進協會發展工作,特制定協會會員管理制度如下:
一、會員組成和入會條件
協會的會員只接受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是指以單位名義加入協會的企事業等單位。
本協會入會企業不分行業,凡有加入協會的意願,承認本協會的章程,熱心品牌事業發展的社會團體和企業(或其所屬機構部門)等均可以單位名義申請成為團體會員。
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按照協會章程的規定,會員享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參加協會活動的優先權;獲得協會服務的優惠權;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免費獲得協會發放的有關資料。
2、義務。按照協會章程的規定,會員應當執行協會的決議;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按規定交納會費。
三、入會程序
1、由企業提出申請,填寫團體會員登記表並加蓋單位公章;交協會秘書處。
2、協會秘書處對提出申請的企業,提交協會理事會批准。(在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批准)批准後會員交納會費,由協會秘書處統一進行註冊發給證書。
四、管理機構
協會會員管理部負責協會的會員管理工作,負責會員證書發放等日常管理工作並提供會員服務工作,通知會員參加活動。
五、會籍管理
申請入會的單位在完成入會手續后即具有會籍。會員退會應當告之會員管理部註銷會籍;會員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由會員管理部報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予以除名,註銷會籍;會員無特殊原因,不交納會費的其會籍保留一年,保留期滿后仍不交納者按自動退會處理。
六、會費收取和使用
會員應按照本會章程定期交納會費。會費標準是:會員單位每年500元、理事單位2000元、常務理事單位3000元、副會長單位10000元、會長單位50000元。會費按年收繳,會員可選用郵寄匯款、轉賬、面交等不同方式交納;既可逐年交納,也可一次交納2-4年的會費。協會收到會費后開具民政局統一印發的收據,並按照協會的有關規定管理使用。
七、本制度由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常務理事會議事規則


根據《北京品牌協會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一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休會期)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五)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 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舉行一次,由會長或由常務副會長召集。出席會議的法定有效人數不應少於三分之二(含本數)以上;
召集人應於每次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一周前向各常務理事發出書面通知。
第三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的任何決議均應形成書面會議記錄。如常務理事對會議決議持反對態度,應由本人將反對意見記載於會議記錄。
常務理事會會議原始記錄應存檔。
表決事項須由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含本數)以上的常務理事表決同意方可形成決議。
常務理事會會議可採用舉手錶決、無記名投票或鼓掌等方式通過決議。
第四條 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務理事共同提議時,可以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
第五條 常務理事會建立會長聯席會制度。
由會長召集副會長參加,就協會重大事項進行討論,形成方案后,提交常務理事會。會長聯席會不定期召開。
第六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的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負責常務理事會的日常領導工作;
(三)代表常務理事會向理事會彙報工作;
(四)向常務理事會提出本協會年度工作計劃的建議;
(五)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常務理事的權利:
(一)在常務理事會上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二)提議制定或修改本協會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監督本協會的日常工作;
(四)常務理事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常務理事會的義務:
(一)遵守並執行本規則及常務理事會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議;
(二)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忠實履行職責,全心全意維護本協會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會擔任的職務為個人或所在企業謀取利益;
(四)履行常務理事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本規則經北京品牌協會常務理事會通過後執行。

協會章程


北京品牌協會章程
(經2010年9月12日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品牌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英文譯名:Beijing Brand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BBA
第二條 協會由北京市國內外知名品牌企業及與品牌零售業有關的單位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
協會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國內外知名品牌企業,通過開展信息交流、宣傳推介、諮詢服務等活動,推進會員單位引進國際品牌,培育本土知名品牌,吸引國內外知名品牌企業落戶首都,協助政府加強品牌建設,努力為會員單位服務,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推動首都市場繁榮發展。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商務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公園西里南區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開展品牌創建與引進的調查研究、理論研討、專業培訓、諮詢服務、信息交流、宣傳推介、評優表彰、國內外交流、承辦委託。
具體業務如下:
(一)政策宣講:通過論壇、講座和網站等形式向會員宣講政府有關品牌發展的最新政策、法律和法規,促進和推動上級有關精神的貫徹落實。
(二)合作交流:促進國際品牌引進來和本土品牌走出去,組織會員參加國際行業會議和展覽,開展各類商務活動,組織會員出國考察,學習國外品牌發展的成功經驗。
(三)調查研究:調查分析國內外品牌發展情況,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定期組織會員座談交流、走訪會員聽取意見,及時了解會員單位的需求並向政府部門反映,提出有關品牌發展的建議。
(四)信息建設:建設品牌網,為企業提供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國際品牌企業、國際商品代理商和商業地產項目信息資料庫,為政府有針對性地引進品牌服務,為提高北京市場品牌豐富度服務。
(五)人才培訓:邀請國內外品牌專家學者對會員進行專業培訓,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國際人才培訓學習,提高專業人才素質和能力。
(六)宣傳推介:通過國際國內媒體對本地商業規劃、重點商圈和大型商業設施進行宣傳推廣,營造積極的商業經營和消費氛圍。
(七)承擔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委託的其他工作和接受會員委託等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並提出申請;
(三)國際國內零售、生產品牌經銷商及代理商、大型零售、生產企業、本地商業地產品牌企業和國際國內品牌中介機構,均可自願申請加入。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辦理會員入會手續並履行相關義務。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費收取標準:
普通會員、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和會長單位繳納會費500-50000元。
第十三條 協會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但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無故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通過會員大會行使權利,實現意願,對協會事務進行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監事會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二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六條 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
協會設監事會,一般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協會成員違反協會紀律,損害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三十條 專業委員會
根據工作需要,協會下設若干個專業委員會和分會,在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名譽會長
對熱心並致力於首都市場繁榮,品牌企業發展的社會知名人士,可授予協會名譽會長。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信息、諮詢等有償服務收入(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二)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贊助和捐款;
(三)政府資助;
(四)會費;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按照協會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理事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四十一條 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