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徵稅
進口徵稅
進口關稅指進口國海關對從外國進入本國的貨物和物品徵收的一種關稅。是關稅中最主要的一種。進口稅在外國貨物輸入關境或國境時徵收,或者外國貨物從自由港、自由貿易區或保稅倉庫中提出運往國內市場銷售,辦理通關手續時徵收。由於世界各國所徵收的關稅大多採用這種稅,所以國際上通常所稱關稅或國際關稅協定,國際關稅談判所指的關稅,一般均指進口稅。
徵收進口稅,可以增加進口貨物成本,削弱其在進口國市場的競爭能力,保護進口國商品的生產和經濟的發展。因而,在國際貿易競爭中,進口稅一直被作為一個重要的和公認的保護手段。一方面它具有調節本國市場需求、調節市場價格和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等作用。另一方面它也能成為關稅壁壘,阻礙國際貿易的發展,以及使本國被保護的企業產品產生依賴性,缺乏在國際市場上的開拓和競爭能力。
由於徵收進口稅的目的和起的作用不同,可分為各種名目的進口關稅。例如,保護關稅、財政關稅、協定關稅、國家關稅、特惠關稅、互惠關稅、報復關稅、反傾銷關稅、反貼補關稅等。若按進口稅標準劃分,又有複合關稅、選擇關稅、滑准關稅、差價關稅、平衡關稅等徵稅方法。進口稅除在稅則中規定的正稅外,有時還徵收進口附加稅。
一般進口稅主要可分為最惠國稅和普通稅。前者適用於與該國簽有最惠國待遇原則貿易條約(或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商品;後者適用於與該國沒有簽訂上述條約(或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商品。最惠國稅率比普通稅率要低,稅率差幅則往往很大。例如,美國對綢緞進口,最惠國稅率為11%,普通稅率為60%。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大多數國家加入《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或簽訂了雙邊貿易條約或貿易協定,相互提供最惠國待遇,享受最惠國稅,因此,正常進口稅通常就是指的最惠國稅。資本主義世界的所謂關稅壁壘即高額進口稅。在市場問題尖銳化的情況下,特別是在經濟危機時期,許多資本主義國家競相提高進口稅,高築關稅壁壘,進行激烈的關稅戰。
中國徵收的關稅主要也是進口稅。在進口關稅稅則中,每個稅目同時列有普通稅率和最低稅率兩欄。最低稅率的徵稅對象是那些產自與中國訂有關稅互惠條款的貿易條約或協定的國家的進口貨物。普通稅率的徵稅對象則是產自與中國沒有簽訂互惠條款的貿易條約或協定的國家的進口貨物。普通稅率略高於最低稅率。
中國自漢、唐至清前期,海關稅基本屬於朝貢性質。近代中國關稅始創1684年,設有粵海、閩海、浙海、江海等四個海關,對進出口貨物接貨價貴賤比例徵稅。自1842年《中英南京條約》簽訂后,中國關稅喪失自主權。1843年簽訂的五口通商章程規定,凡進口、出口貨物,均按“海關則例”議定稅率從價值百抽五。以後稅率多有重議,除部分商品外,大部分進口貨改從價為從量計稅。
1928年,國民政府宣告關稅自主,並公布固定進口關稅暫行條例,自1929年2月1日施行。1931年,實行固定稅則,稅目分為16類647目;稅率分為12檔,最低為5%,最高為50%.1934年修訂稅則,稅目有16類672目,稅率為15檔(包括免稅檔在內),最低為5%,最高為80%.抗日戰爭爆發后,為調整進出口貿易,統制進出口貨物,制定了戰時夫稅政策,對醫藥、交通器材等實行減免稅;日用必需品按原稅率的1/3徵收;奢侈品與非必需品則禁止進口。戰後稅則恢復1934年舊制。1946年8月,國民政府重新修訂關稅稅則,對進口貨物分別實行免稅、減征、重稅和寓禁於徵的進口稅政策。戰後美國加強對華全面滲透,課取在華種種減免進口稅特權或優惠。例如,1947年10月,國民政府與美國簽訂《中美參加國際關稅與貿易一般協定》,規定對美貨減免進口稅的達110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