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債
國家發行的債券
國債是由國家發行的債券,是中央政府為籌集財政資金而發行的一種政府債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資者出具的、承諾在一定時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由於國債的發行主體是國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認為是最安全的投資工具。按發行地域不同,國債可分為國家內債和國家外債。
國家外債是指國家在國外舉借的債,包括在國際市場上發行的國債和向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及其他非政府性組織的借款等。國家外債可經雙方約定,以債權國、債務國或第三國貨幣籌集並還本付息。
我國向外舉債,主要有三個途徑:
一是根據與國外政府間的協議取得的政府貸款;
二是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
三是在國外發行債券。
國家主權原則
發行國家外債,要以國家根本利益為重,在平等的國家主權地位上自主進行,嚴禁有損國家主權借入外債。在舉借國家外債時,要爭取最有利的條件,借入外債的形式要靈活多樣,相互補充,靈活調劑;爭取儘可能長的借款期限和儘可能低的利息及費用,盡量增加政府外債和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減少商業貸款;減少外匯風險。
經濟效益原則
國家外債管理包括外債的舉借、使用和償還。舉借是為了使用,只有充分利用所借入的外債,形成良好的生產能力,取得利潤和外匯,才能保證還本付息。所以國家外債管理的核心是合理地使用外債,提高外債的使用效益。要合理安排借入資金的使用方向和結構,較多地用於加強農業、能源、交通、原材料、教育等薄弱環節的建設,發展出口創匯率高的項目;利用外資要與引進先進技術結合起來,並做到內外結合,充分發揮國家外債資金的作用,加強對使用外債的監督管理、提高外債的使用效益。
量力而行原則
發行國家外債的預算規模應同我國的國力相適應,要符合經濟發展計劃和國家產業政策,不得盲目大量借入不必要的外債。同時,國家用於清償債務的外匯資金主要來自出口商品的創匯收入,舉債規模應與出口創匯數量相適應。
國家外債的結構管理
國家外債的結構通常包括債權者結構、期限結構、利率結構和幣種結構。債權者結構是指國家外債總額中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商業銀行貸款等之間的比例關係系。比較合理的債權者結構應是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所佔比重較高,外債期限結構直接影響外債的使用和償還,合理的外債期限結構有利於外債的使用和償還,應盡量擴大長期債務,減少短期債務。外債利率結構應當是固定利率計算的債務額占絕大多數。外債的幣種結構是指以不同外幣表示的債務佔全部債務的比例。合理的幣種結構應是能夠避免因不同幣種匯率變化而導致實際債務上升的幣種結構。
國家外債的統計監測管理
1987年,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規定國家對外債實行登記管理制度。1989年,國家外匯管理局又發布《關於外債登記實施細則》。1996年2月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債統計監測的通知》,根據有關規定,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是國家外債管理登記部門,外債登記分為定期登記和逐期登記,定期登記外債包括國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借入的外債,財政部、外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農業部、中國銀行分別負責的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逐期登記外債是指除定期登記以外的國內其他部門、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借用的外債。
國家外債的償還管理
國家外債的償還管理,包括幣種選擇、利息計算、償還方式、資金安排等方面,償還外債所使用的貨幣,主要取決於借款協議的規定,可以是債權國的通貨、債務國的通貨或第三國的通貨。外債利息的計算與國家內債的計算方法不同,一般採用複利方法,即經過一定期間(通常為1年),將所生利息加入本金再計利息,逐期滾動計算。
外債的償還方式多種多樣,包括到期一次清償本金和利息,本金一次清償、逐年支付利息、分期償還等。償還外債的資金來源因外債的種類不同而不同。統借統還外債的償還由國家財政統一安排,列入國家預決算;統借自還外債的償還,到期後由用款單位負責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