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資格證
證明建築行業從業建築師資格的文件
建築師資格證分一級註冊和二級註冊,註冊建築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后,依法登記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註冊建築師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註冊建築師證書》,在一個建築單位內執行註冊建築師業務的人員。
1994年9月,建設部、人事部下發了《建設部、人事部關於建立註冊建築師制度及有關工作的通知》(建設〔1994〕第598號),決定在我國實行註冊建築師制度,並成立了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1995年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國務院第184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實施細則》已於2008年1月8日經建設部第1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7號】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58項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包含參照美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的管理標準將中國註冊建築師的審批權授予中國建築師管理委員會,進一步與國際接軌,更加便利於國際建築師的互認工作。
報考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一級註冊建築師考試:
1、取得建築學碩士以上學位或者相近專業工學博士學位,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2年以上的;
2、取得建築學學士學位或者相近專業工學碩士學位,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以上的;
3、具有建築學業大學本科畢業學歷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築學相近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學歷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7年以上的;
4、取得高級工程師技術職稱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高級工程師技術職稱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5年以上的;
5、不具有前四項規定的條件,但設計成績突出,經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認定達到前四項規定的專業水平的。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二級註冊建築師考試:
1、具有建築學或者相近專業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2年以上的;
2、具有建築設計技術專業或者相近專業大學畢業以上學歷,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以上的;
3、具有建築設計技術專業4年制中專畢業學歷,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5年以上的;
4、具有建築設計技術相近專業中專畢業學歷,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7年以上的;
5、取得助理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以上的。
專業報名條件
專業 | 學位或學歷 | 從事建築設計工作最少時間 | 對應的最遲畢業年限 |
建築學 建築設計 | 建築學碩士或以上畢業 | 2年 | 2010年 |
建築學學士 | 3年 | 2009年 | |
五年制工學士或畢業 | 5年 | 2007年 | |
四年制工學士或畢業 | 7年 | 2005年 | |
專科(三年制畢業) | 9年 | 2003年 | |
專科(二年制畢業) | 10年 | 2002年 | |
城市規劃 城鄉規劃 建築工程 房屋建築工程 風景園林 建築裝飾技術 環境藝術 | 工學博士畢業 | 2年 | 2010年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 | 6年 | 2006年 | |
五年制工學士或畢業 | 7年 | 2005年 | |
四年制工學士或畢業 | 8年 | 2004年 | |
專科(三年制畢業) | 10年 | 2002年 | |
專科(二年制畢業) | 11年 | 2001年 | |
其它工科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 | 7年 | 2005年 |
五年制工學士或畢業 | 8年 | 2004年 | |
四年制工學士或畢業 | 9年 | 2003年 |
備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令第167號),本表專業中加入了“環境藝術”。
2、不具備上表規定學歷的申請報名考試人員應從事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報名參加一級註冊建築師考試:
(1)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民用建築設計三級及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項目不少於一項。
(2)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其它類型建築中心中心及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大型項目或特種建築項目不少於一項。
說明:“民用建築設計”、“其它類型建築設計”等級的劃分參見國家物價局、建設部《關於發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375號)及《工程設計收費標準(1992年修訂本)》中的工程等級劃分部分。
分級考試
一級 | 5月7、8、9、10日 |
二級 | 5月7、8日 |
2013年一級註冊建築師考試日期為:5月11、12、13、14日
2013年二級註冊建築師考試日期為:5月11、12日
2014年一級註冊建築師考試日期為:5月10、11、12、13日
2014年二級註冊建築師考試日期為:5月10、11日
(一)一級註冊建築師考試科目
1.設計前期與場地設計(知識);
2.建築設計(知識);
3.建築結構;
4.建築物理與設備;
5.建築材料與構造;
6.建築經濟、施工及設計業務管理;
7.建築方案設計(作圖);
8.建築技術設計(作圖);
9.場地設計(作圖)。
科目考試合格有效期為八年。
(二)二級建築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
1.場地與建築設計(作圖);
2.建築構造與詳圖(作圖);
3.建築結構與設備;
4.法律、法規、經濟與施工。
科目考試合格有效期為四年。
2012年度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合格標準如下:
級別 | 科目名稱 | 試卷滿分 | 合格標準 |
一級 | 設計前期與場地設計(知識題) | 90 | 54 |
建築技術設計(作圖題) | 100 | 60 | |
建築設計(知識題) | 140 | 84 | |
建築結構 | 120 | 72 | |
建築物理與建築設備 | 100 | 60 | |
建築材料與構造 | 100 | 60 | |
建築經濟、施工與設計業務管理 | 85 | 51 | |
建築方案設計(作圖題) | 100 | 60 | |
場地設計(作圖題) | 100 | 60 | |
二級 | 場地與建築設計(作圖題) | 均為100 | 均為60 |
建築結構與設備 | |||
法律、法規、經濟與施工 | |||
建築構造與詳圖(作圖題) |
經一級註冊建築師考試,在有效期內全部科目考試合格的,由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核發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共同用印的一級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證書。
經二級註冊建築師考試,在有效期內全部科目考試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核發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共同用印的二級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證書。
自考試之日起,九十日內公布考試成績;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頒發執業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