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債權
貸款債權
借人基於與借款人之間借款合同。
貸款債權的清償和保全
根據《貸款通則》的要求,借款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借兼并破產或股份制改造等途徑,逃避銀行債務,侵吞信貸資金;不得借承包、租賃等途徑逃避貸款人的信貸監管以及償還貸款本息的責任。貸款人有權參與處於兼并,破產或股份制改造過程中的借款人的債務重組,應當要求借款人落實貸款還本付息事宜。
一、借款人實行承包、租賃經營時貸款債權的保全和清償
借款人實行承包、租賃時,必須在租賃合同中明確落實原貸款債務的償還責任,不能償清貸款的,要提供相應的擔保。或者經貸款銀行同意,由發包方或出租方與承包方或租賃方在協議或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償還責任,承包金和租賃費必須優先用於償還貸款本息。承包方或租賃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要維護廠房和設備,不得任意損壞或私自變賣。銀行的信貸人員應經常深入承包或租賃企業,檢查租房、設備的完好狀況。對已設定抵押權、質權的財產,應當經抵押人、質權人同意,方可承包、租賃。
二、借款人進行股份制改造時貸款債權的保全和清償
借款人實行股份制改造,應當與銀行重新簽訂借款合同,明確原貸款債務的清償責任。對實行整體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所欠貸款債務由改造后的公司全部承擔,銀行應與新成立的企業法人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對實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應由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佔用的資本金或資產的比例將貸款債務落實到新的企業法人,並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對實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銀行要參子資產評估和劃分,以防止借款人甩包袱。實行部分股份制改造后剩餘資產,以不影響原借款人的生產發展為標準。國家集體股份所得分紅,要全部用於歸還銀行貸款;轉讓給個人現金收入以及新擴股金,要優先用於歸還貸款。在原借款企業無力償還其貸款時,該股份公司或股份合作公司必須承擔連帶責任。實行股份制企業享受優惠稅率先收后返還的部分和結餘的壞帳準備金、風險基金等,除有特別規定外,應優先用於歸還銀行貸款。
三、借款人實行聯營時貸款債權的保全和清償
借款人實行聯營,如果聯營后組成新的企業法人,應當由新的企業法人依據所佔用的資本金或資產比例承擔貸款債務,簽訂新的借款合同。如果聯營后未組成新的企業法人,借款人原有貸款債務仍由借款人承擔,聯營所分得利潤優先償還貸款本息。
四、借款人發生合併(或兼并)時貸款債權的保全和清償
借款人實行合併(兼并),應當在合併(兼并)前清償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借款人不清償貸款債務或未提供相應擔保,銀行應當要求合併(兼并)企業或合併后新成立的企業承擔歸還原貸款債務的義務,並與之重新簽訂有關合同或協議。既不清償貸款債務也不提供擔保,並且沒有落實原貸款債務的借款人,不得實行合併(兼并)。合併(兼并)企業要既能保證自身的發展,又能推動、促進被合併(兼并)企業的發展,並且兼并后新成立的企業資產負債率不能高於被兼并企業的資產負債率。
五、借款人與外商合資(合作)時貸款債權的保全和清償
借款人與外商合資(合作)后,仍應繼續承擔合資(合作)前的貸款歸還責任。對實行整體對外合資的企業,貸款債務必須轉移落實到新成立的合資企業;實行部分資產合資的企業,必須按照新成立的企業占原貸款企業的資產比例承擔相應的貸款債務,並且承諾其所得收益優先歸還貸款。借款人用作為貸款抵押、質押的財產與外商合資(合作)時必須徵求貸款銀行的同意。如果貸款銀行不同意,借款人不得與外商合資(合作)。
六、借款人分立時貸款債權的保全和清償
借款人分立時,應當在分立前清償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借款人不清償貸款債務或未提供相應擔保,貸款人應當要求分立后的各企業,按照分立時所佔資本或資產比例或協議,對原借款人所欠貸款承擔清償責任。對設立子公司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子公司按照所得資本或資產的比例承擔和償還母公司相應的貸款債務。借款入分立時的資產必須進行評估,按協議劃分各分立企業承擔的貸款額度時,必須徵得貸款人的同意,防止懸空銀行貸款。
七、借款人實行產權有償轉讓或申請解散時貸款債權的保全和清償
借款人在實行產權有償轉讓或申請解散前必須落實貸款債務的清償。借款人實行產權有償轉讓時必須就轉讓方式、轉讓價格與銀行協商,徵得銀行同意,最好是採取公開拍賣的方式。借款人申請解散,必須成立清算組織,負責解散企業債權債務的處理,並應有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部門批准解散的批複報告。借款人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有償轉讓時需徵得貸款人的同意,轉讓收入必須優先用於償還企業貸款本息。借款人申請解散時,對已設定抵押的財產,貸款人享有優先受償權。
八、借款人破產時貸款債權的保全和清償
借款人申請破產時,貸款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參與借款人破產財產的認定與債權債務的處置。對於破產企業貸款人已設定財產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的債權,貸款人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償。
九、貸款人蔘予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措施
企業產權制度的改革,引起了產權關係的變化,給銀行的信貸資產帶來新的風險。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有的借款企業借轉制之機,以破產、產權轉讓、改變所有制性質等途徑,或以多頭開戶的形式逃避銀行債務,造成貸款風險;二是有的借款企業草率轉制后,經營者管理水平低,決策失誤,也會導致信貸資產的流失;三是借款企業轉制后,新的經營者新官不想理舊帳,根本就不想承擔債務,也造成了信貸資產發生風險。另外,商業銀行不主動參與企業轉制,也是造成信貸資產風險發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商業銀行應主動出擊,參與借款企業的轉制,運用法律手段,保全信貸資產,主動而有效地化解不良信貸資產,確保商業銀行信貸資產的安全。
1.全面掌握企業貸款風險狀況,強化全員風險意識,把握工作主動權。要對企業的貸款進行全面的調查摸底,對企業的經營狀況進行嚴格的調查分析,根據企業資產負債情況和貸款佔用形態等因素,確定貸款的風險程度;要強化信貸人員風險意識,正確分析當前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趨勢,以及這一過程對銀行信貸資產質量的影響,特別是要對企業借轉制之機逃避銀行債務的一些手法有著清醒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數,掌握工作主動權。
2.採取多種途徑,積極參與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主動盤活不良信貸資產。要利用銀行自身聯繫面廣、信息靈通、社會關係多等優勢,主動參與和幫助企業進行產權制度改革,有效化解不良信貸資產。
1)對那些國家支柱產業、具有市場發展潛力,但資產負債比例過高、無力償還債務的企業,可積極利用“貸款轉投資”、“債券轉股權”的方式,在解決企業嚴重負債問題的同時,轉化了銀行不良資產;
2)對那些管理混亂、但有市場前景的企業,可徵得地方政府支持,主動聯絡大企業和集團,在承擔銀行債務的基礎上對其進行兼并收購和重組;
3)對那些包袱沉重、扶持有望,而又與銀行有信用聯繫的企業,可會同地方政府對其財產進行清理,變賣或包租給有較強管理能力的企業或個人經營,最後促使其歸還銀行貸款,等等。
3.增強法制意識,依靠法律武器,保障信貸資產的安全;要強化信貸人員的法律知識和法制意識,完善貸款的各項法律手續,在新增貸款中,嚴格限制信用貸款,積極使用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和票據貼現貸款業務,降低貸款風險係數;對原有貸款,要積極利用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時機,通過促進企業兼并、重組或租賃等,完善抵押貸款手續,來轉移和減少原有貸款的風險。對企業變相逃債、廢債的行為,要堅決予以糾正,必要時進行起訴,要充分利用經濟、行政和法律的手段進行查處,儘可能減少資產損失。
4.積極參加破產企業的財產清理工作,妥善進行抵押品的處置和變現,建立健全信貸風險轉換機制,儘可能地減少信貸資產在最後時刻的流失。最後,適應於企業產權制度的改革,銀行自身也要加快向商業銀行的轉軌步伐,特別是要建立健全現代商業銀行的信貸管理體制、內控機制和風險防範機制,這也是有效保障銀行信貸資產安全的根本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