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

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

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由國家教育部制定頒布,是在新形勢下進一步促進中等職業學校建設、加強對中等職業學校的管理而設置的標準,主要為十三條,分別從學校設置、章程、辦學宗旨、規模、軟硬體建設等方面,對學校作了嚴格要求,自2010年7月6日起施行。

教育部通知


教職成[2010]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
我部2001年發布《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試行)》以來,我國中等職業教育有了很大的發展,中等職業教育的發展環境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為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我部對《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要依據《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對中等職業學校進行檢查評估,對不達標的中等職業學校要通過加強建設、資源整合、布局調整等措施,限期達標,切實改變部分地方中等職業學校散、小、差的狀況,推動中等職業學校建設上規模、上水平。
附件: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
二○一○年七月六日
附件:

標準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中等職業學校的設置,促進學校建設,保證教育質量,提高辦學效益,依據《教育法》、《職業教育法》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置的各類中等職業學校。
第三條 設置中等職業學校,應當符合當地職業教育發展規劃,並達到《職業教育法》規定的基本條件。
第四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法人登記。
第五條 設置中等職業學校,應具有學校章程。學校章程包括:名稱、校址、辦學宗旨、學校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教職工管理、學生管理、教育教學管理、校產和財務管理、學校章程的修訂等內容。
第六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具備基本的辦學規模。其中,學校學歷教育在校生數應在1200人以上。
第七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具有與學校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專任教師隊伍,兼職教師比例適當。
專任教師一般不少於60人,師生比達到1:20,專任教師學歷應達到國家有關規定。專任教師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數不低於20%。
專業教師數應不低於本校專任教師數的50%,其中雙師型教師不低於30%。每個專業至少應配備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任教師2人。
聘請有實踐經驗的兼職教師應占本校專任教師總數的20%左右。
第八條 應有與辦學規模和專業設置相適應的校園、校舍和設施。
校園佔地面積(不含教職工宿舍和相對獨立的附屬機構):新建學校的建設規劃總用地不少於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積指標不少於33平方米。
校舍建築面積(不含教職工宿舍和相對獨立的附屬機構):新建學校建築規劃面積不少於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築面積指標不少20平方米。
體育用地:應有200米以上環型跑道的田徑場,有滿足教學和體育活動需要的其他設施和場地,符合《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的基本要求。衛生保健、校園安全機構健全,教學、生活設施設備符合《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的基本要求,校園安全有保障。
圖書館和閱覽室:適用印刷圖書生均不少於30冊;報刊種類80種以上;教師閱覽(資料)室和學生閱覽室的座位數應分別按不低於專任教師總數的20%和學生總數的10%設置。
儀器設備:應當具有與專業設置相匹配、滿足教學要求的實驗、實習設施和儀器設備。工科類專業和醫藥類專業生均儀器設備價值不低於3000元,其他專業生均儀器設備價值不低於2500元。
實習、實訓基地:要有與所設專業相適應的校內實訓基地和相對穩定的校外實習基地,能夠滿足學生實習、實訓需要。
要具備能夠應用現代教育技術手段,實施現代遠程職業教育及學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軟、硬體設施、設備。其中,學校計算機擁有數量不少於每百生15台。
第九條 中等職業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中等職業學校應當配備有較高思想政治素質和較強管理能力、熟悉職業教育發展規律的學校領導。
校長應具有從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的經歷,校長及教學副校長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其他校級領導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條 設置中等職業學校,應具有符合當地社會經濟建設所需要的專業,有明確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等教學文件,以及相適應的課程標準和教材。
第十一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具有必要的教育教學和管理等工作機構。
第十二條 中等職業學校辦學經費應依據《職業教育法》和地方有關法規多渠道籌措落實。學校基本建設、實驗實訓設備、教師培訓和生均經費等正常經費,應有穩定、可靠的來源和切實的保證。
第十三條 本標準為設置中等職業學校的基本標準,是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檢查、評估、督導中等職業學校的基本依據。如今後國家有關部門對中等職業學校生均用地面積和生均校舍建築面積有新規定,以新規定為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制定高於本標準的中等職業學校設置辦法。
對於邊遠貧困地區設置中等職業學校,其辦學規模和相應的辦學條件可適當放寬要求。具體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本標準制定,報教育部備案。
對體育、藝術、特殊教育等類別中等職業學校,其辦學規模及其相應辦學條件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公布。
第十四 條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