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規定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規定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規定》是為了加強全國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工作所制定的規定。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國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工作,充分發揮城建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特制定本規定。建設及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應歸檔保存的文字
第二條 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它是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工作的真實記錄,是城市建設和發展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城建檔案工作是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城市各有關單位都要把城市建設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列入有關規章制度和各有關人員的職責範圍。
第四條 城建檔案工作要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以市城建檔案館(室)為中心,以各城市建設單位檔案室為基礎的城建檔案管理網路,保證城建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條 全國城建檔案工作,由國家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管理,業務上受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城市的城建檔案工作,由各級城建主管部門管理,業務上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 城建檔案的範圍
第六條 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下列檔案,屬於城建檔案。
1.城市規劃、建設基礎資料;
2.城市勘測方面的檔案;
3.城市規劃方面的檔案;
4.城市建設管理方面的檔案;
5.市政、公用方面的檔案;
6.交通運輸設施建設方面的檔案;
7.工業、民用建築方面的檔案;
8.風景名勝、園林綠化方面的檔案;
9.城市防洪方面的檔案;
10.人防設施和抗震方面的檔案;
11.城市建設科研方面的檔案等。
第三章 城建檔案的管理
第七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進行建設的各機關、部隊、院校、團體、企事業單位等都應按照本規定管理好本單位形成的城建檔案,並按規定向所在市的城建檔案館(室)報送城建檔案。
第八條 各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和各主管部門必須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做好竣工圖的編製、收集、整理工作。竣工圖主要由施工單位編製。
第九條 凡城市規劃區內的重要工程驗收時,竣工檔案不完整、不準確、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驗收。竣工檔案在工程驗收合格后六個月內由建設單位按規定的範圍向城建檔案館報送。
第十條 因不按規定編報竣工圖或竣工圖編報不準確、不及時造成的事故、損失,由責任單位承擔,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各城市已建的重要建築物、構築物和各種管線,凡無現狀圖或竣工圖不完整、不準確的,各工程設施管理或使用單位應限期進行補測、補繪。
第十二條 為保證城建檔案的完整、準確,各單位在對建築物、構築物和各種管線進行改建、擴建、維修后如有變更,都要及時對有關檔案進行相應的修改補充。
第十三條 為保證城建檔案的完整、準確,各城市可採用適當經濟或行政措施。
第十四條 建築物、構築物移交新單位管理使用時,其工程檔案必須隨同移交。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由建設單位集中保管。撤銷單位的工程檔案,應向上級主管機關或城建檔案館(室)移交。
第十五條 城建檔案館(室)對接收的檔案應及時登記、整理,編製檢索工具,積極開展利用工作。要做好檔案的鑒定、保管工作,定期檢查保管情況,對破損或變質的檔案應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特別重要的城建檔案更要嚴密保管,確保其安全無損。
第十六條 形成城建檔案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保密規定,謹防檔案散失、泄密。
凡涉及軍事機密和其它保密的工程檔案,城建檔案館(室)應按照國家保密規定進行保管和利用。
第十七條 各級城建檔案部門應配備足夠數量、勝任工作的管理人員,其中必須有一定數量的工程技術人員。城建檔案管理人員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檔案工作的規定,遵守保密制度,刻苦鑽研業務,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八條 保管城建檔案必須有專用庫房,庫房建設要符合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和國家檔案局頒發的《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要求。城建檔案的管理要逐步採用新技術、新設備,實現管理技術現代化。
第十九條 駐在各城市的中央、國家機關、部隊及其所屬單位,均應向城建檔案館報送與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的各種管線工程竣工檔案和重要的公共建築工程竣工檔案。部隊、軍事工業、鐵道、交通、民航、郵電、水利、電力單位以及大型冶金、機電、化工企業向大型城建檔案館報送檔案的具體內容,由中央主管部門和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共同確定。
第二十條 向城建檔案館報送的城建檔案必須完整準確、圖形清晰、字跡工整,明確密級和保管期限,並經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查、簽字。
第四章 城建檔案館
第二十一條 城建檔案館是市人民政府所屬的科學技術事業單位,由各主管城市建設的部門直接領導。城建檔案館是保管城市重要城建檔案的基地,併兼有政府職能部門的性質。
第二十二條 城建檔案館的基本建設投資採取多渠道解決,資金困難的城市可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列支;日常經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1986年國家預算收支科目》(財政部財預字第168號),在事業費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 城建檔案的編製參照勞動人事部、國家檔案局頒布的《地方各級檔案館人員編製標準(試行)》(國檔聯發2號),由市人民政府按實際工作需要確定。
第二十四條 城建檔案館的基本任務:
1.接收和保管本城市重要的需永久和長期保管的城建檔案資料;
2.對接收進館的檔案資料進行科學管理,積極開展利用工作,為城市各項工作服務;
3.根據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開展編研工作;
4.對城市建設單位的城建檔案工作進行指導、檢查,並參加城市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
5.根據城市建設工作的需要,做好有關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工作,使城建檔案館成為城建檔案資料的儲存、利用、諮詢、交流、服務中心。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城市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城建檔案館接收檔案的具體範圍和內容,報市人民政府批准,頒布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和各城市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各縣可根據具體情況,參照本規定,做好城鎮建設檔案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