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城鄉規劃局
韶關市城鄉規劃局
韶關市城鄉規劃局是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城鄉規劃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有關城鄉規劃方面的規範性文件。
根據《中共韶關市委、韶關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韶關市人民政府 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韶市聯〔2009〕18號),設立韶關市城鄉規劃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城鄉規劃行業的評比、評優、市場研究分析等工作交給行業協會。
(四)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促進宜居城鄉建設。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城鄉規劃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有關城鄉規劃方面的規範性文件。
(三)負責市區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
(四)負責對建設工程放線、驗線等批后管理和規劃驗收工作。
(五)指導、監督市域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丹霞山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管理工作。
(六)指導監督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城鄉規劃編製單位,負責城市測繪的管理工作。
(七)負責市區城市地理信息的管理工作。
(八)會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九)指導、監督縣(市、區)城區、中心鎮及村鎮建設規劃的編製、實施和管理工作。
(十)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和委託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鄉規劃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宣傳、信訪、督辦、政務公開和財務管理等工作;負責對外行政服務窗口受理各類規劃建設報建申報的管理工作;承擔市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用地規劃科。
負責市區規劃區內各類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建設用地的規劃工作,審查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和用地紅線、道路紅線、建築紅線,按規定許可權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臨時用地許可證;負責市區城市地理信息的管理工作。
(三)工程管理科。
負責市區規劃區內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建築設計方案送審工作;組織評審、評選各類重要建築和高層建築方案;負責各項規劃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工程設施的放線、驗線與複線管理工作;承擔改變建築物使用功能的規劃管理工作;參與建築工程和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工作;承擔市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規劃監察科。
負責市區城市規劃的行政執法的協調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及市民投訴工作;負責有關城鄉規劃管理的法規宣傳教育;負責對建設工程批后的跟蹤管理,參與建設工程的複線工作;參與規劃建設領域有關綜合或專項治理工作;參與建設工程和小區的規劃驗收工作。
(五)市政管線規劃科。
負責市區規劃區內市政和管線項目的規劃管理工作,受理各項市政和管線項目的規劃和設計方案申報,核發各類市政和管線路由紅線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市政和管線驗線和規劃驗收合格證;承擔市區城市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六)村鎮規劃科。
擬訂村鎮規劃的政策措施,指導村鎮規劃的編製、實施和管理工作;審核縣(市、區)總體規劃、中心鎮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及各縣(市、區)重大建設工程選址;參與村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的審核,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負責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管理工作;會同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鎮(村)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市區城市規劃區內的私房規劃管理工作;承擔丙級城市規劃編製單位監督管理工作。
(七)人事科(監察室)。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計劃生育、普法和黨群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市城鄉規劃局機關行政編製2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規劃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7名、副科級領導職數5名。後勤服務人員數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