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利息
融資人為融資繳納給券商的費用
在美國1980年的所有券商的收入中,有13%來自於對投資者融資的利息收入。而在香港和台灣則更高,可以達到經紀業務總收入的1/3以上。當然,比較美國1980年和2003年證券公司收入結構可以發現,融資利息收入從13%下降到3%,因此,融資利息收益不一定更夠持久地稱為證券公司的主要收入來源。而且如果成立具有一定壟斷性的專門的證券金融公司,這部分利息收入可能更多地被證券金融公司獲得,而證券公司進行轉融通時所能獲取的利差會相對較小。
雖然在我國的融資融券制度安排下,融資帶來的利息收入會相對有限,但無論如何,在目前我國融資融券剛剛引入的相當一段時期內,都會給證券公司提供一個新的贏利渠道。由於我國很可能借鑒台灣的雙軌制模式,只有部分獲得許可的證券公司可以直接為投資者提供融資融券,對於獲得資格的證券公司而言,可以享受這個新業務帶來的盈利,但沒有資格的證券公司則可能面臨客戶的流失,因此,融資融券的試點和逐步推出勢必造成券商經紀業務的進一步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