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禮監秉筆太監

明代宦官制度中僅次於司禮監掌印太監的職務

司禮監秉筆太監是明代宦官制度中位尊權重僅次於司禮監掌印太監的一個職務。司禮監秉筆太監除了握有批紅的權力外,司禮監中排名第二或者第三的秉筆太監一般還兼任提督東廠,可謂位高權重。明代有名的權宦幾乎都做過司禮監秉筆太監。

歷史背景


洪武十七年(1384年)四月,朱元璋對宦官機構進行第一次調整時,增設了司禮監,其職權為掌宮廷禮儀。至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第二次全面調整時,司禮監的職權則改為掌冠婚喪祭禮儀、賞賜筆墨書畫、督導光祿司供應皇宮筵宴等事務。這時,司禮監雖仍排列在內監之後,但新增加的掌御前勘合、內使出門馬牌等機要工作,無疑已大大提高了其地位。
永樂時期,司禮監仍為宦官的一般衙門。但到宣宗朝,司禮監的地位開始得到提升。宣德四年(1429年),特設內書堂,命大學士陳山專授小內使書,而太祖不許宦官識字讀書之制從此廢除。內書堂直屬司禮監,其主要任務是為二十四衙門提供有文化的宦官。負責記錄御前文字的太監和掌封進本章、發行諭批的文書房宦官亦均出自內書堂。
伴隨著內閣票擬的制度化,司禮監秉筆太監“批紅”的制度應運而生。票擬出現之後,依制閣票應由皇帝親自批答,但實際上早在宣德時期皇帝已不能做到這一點。不久,代替皇帝批紅的司禮監秉筆太監即應運而生。正統以後,每日所奏文書,除皇帝御筆批數本外,其他都歸眾太監擬照閣中票擬字樣用硃筆楷書批寫。與此同時,司禮監自身的權力和結構也進一步高漲和嚴密化。首先,司禮監將宦官各衙門的主要權力逐步集中到自己手中,舉凡鎮守太監的調派,同三法司錄囚,提督京營、東廠等大權皆歸屬司禮太監。其次,在組織形式上,司禮監已形成為一個以掌印、秉筆太監為首腦的和內閣部院相對應的龐大的官僚機構。司禮監實質上成為內廷的另一內閣,其掌印太監實際已成為與內閣首輔對柄機要的“內相”,秉筆太監可權視次輔。

職位描述


《明史卷七十四》:“凡內官司禮監掌印,權如外廷元輔;掌東廠,權如總憲。秉筆、隨堂視眾輔。各設私臣掌家、掌班、司房等員。提督西廠,不常設,惟汪直、谷大用置之。劉瑾又設西內廠。尋俱罷革。提督京營,提督太監,坐營太監,監槍、掌司、僉書俱無定員。”
《萬曆野獲編補遺》卷一載:“……司禮今為十二監中第一署。其長與首揆封柄機要,僉書、秉筆與管文書房,則職同次相;其僚佐及小內使俱以內翰自命,若外之詞林,且常服亦稍異。其宦官在別署者,見之必叩頭稱為上司。雖童稚亦以清流自居,晏然不為禮也。內官監視吏部掌升選差遣之事,今雖稱清要,而其權俱歸司禮矣。”
明初,司禮監與各監主管設“太監”一,左右少監各一,各司設“司正”一,各局設“大使”一。以後編製擴張,各監分設“掌印太監”。司禮監以“掌印太監”為首,下設“秉筆太監”數人,一般首席秉筆主管東廠、詔獄等特務刑訊機構,各秉筆分管各監各司局。
司禮監諸太監權力來自明代特有的票擬與批紅制度。
明代廢相,內閣與各部大臣奏議公事先行“票擬”,由皇帝“硃批”決定可否。由於廢相后繁瑣朝議使皇帝無力負荷,加以若干君主廢弛朝政,遂有秉筆太監代為“批紅”的制度。即各部公文奏議交司禮監分類后,揀選其要呈送皇帝。皇帝或親批,或由秉筆口述大要而皇帝口決,秉筆代為“照閣票批紅”,發還內閣與各部依據批紅撰寫正式詔書執行。但秉筆太監只是寫上意見,最後由掌印太監審核,如果認為可以,就蓋上印章。如果認為不行,有權打回去重批。

名人


明正統時太監王振
明正德時太監劉瑾。
明萬曆時太監馮保
明天啟時太監魏忠賢
明崇禎時太監王承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