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設機關。常務委員會對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從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職務。

現任駐馬店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李寶清。

機關簡介


會議召集

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和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主任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任、秘書長協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人員編製

駐馬店市人大常委會於2001年1月成立,現在是第四屆。
常委會現有組成人員48人,主任1人,副主任5人,秘書長1人,委員41人。

機構設置

市人大下設4個專門委員會(法制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城建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和預算預算委員會),常委會下設辦公室、調究室和信訪辦公室(副處級)和9個工作委員會。這9個工委是:法制、內務司法、選舉任免代表聯絡、財經、教科文衛、農村、民族僑務、城建與資源保護、預算。機關還設有機關後勤服務中心和《天中人大》編輯部。

主要職權


依照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在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和河南省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后實施。
審議決定駐馬店市政治、經濟、科學、教育、文化、衛生、環境與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注和迫切要求解決的重大問題;在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監督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駐馬店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法規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在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駐馬店市人民政府市長的提名,決定駐馬店市人民政府局長、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的人選;根據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根據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縣(區)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審議決定常務委員會認為應當依法審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以及工作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主任會議審議。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先由提案人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然後由分組會議對議案進行審議;主任會議可交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法律案一般要經過初次審議和再次審議,重要的法規案經過三次審議,才能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表決。表決議案採取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按表決器等方式。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有關機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駐馬店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和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發展成就


多年來,駐馬店市人大常委會在中共駐馬店市委領導下,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以依法治市總攬人大工作全局,認真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勇於實踐,開拓創新,在地方立法、討論和決定本行政區域重大事項、實施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密切同代表和人民群眾的聯繫,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以及常委會自身建設等方面,都取得了重要進展。為推進駐馬店市民主法制建設,保障和促進全市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做出了重要貢獻。

現任領導


駐馬店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2017年6月17日選舉產生了駐馬店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現予公告:

主任

李寶清

副主任

栗明倫、王志華、聶勇、彭宜昌、張懷德、胡建輝

秘書長

李紅本

委員

(41名,按姓名筆畫排序)
丁水印於明標於惠權、萬海亭、王金雲(女)、王俊林、王海周、付文舉、馮勇、朱允來、朱新紅、任秀榮(女)、劉萍(女)、劉衛明(女)、劉光輝、劉欣英(女)、劉點金、劉鴻章、劉翠平(女)、閆喜梅(女)、湯廣斌蘇森、李東冉(女)、李全嶺、李林清、張巧雲(女)、張銀良、陳軍超、岳卷中、周明理、侯新文、徐暢、黃偉黃慶偉、董建興、蔣澍(女)、蔣偉華(女)、韓瓊(女)、謝桂良、雷彥偉、路慶艷(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