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
國家權力機關
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是駐馬店市的國家權力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是駐馬店市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駐馬店市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任免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現任河南省駐馬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張憲中
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成立於2001年1月。第一屆任期6年。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駐馬店市8縣1區和駐駐解放軍代表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現在是第四屆。
專門委員會受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
照國家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后實施;
(二)保證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在駐馬店市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三)審查和批准駐馬店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四)討論、決定駐馬店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選舉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六)選舉市長、副市長;
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
(八)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十)改變或者撤銷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一)撤銷駐馬店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二)罷免駐馬店市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和由它選出的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十四)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五)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張憲中
張麗彩、苗建勇、栗明倫、王志華、聶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