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主制度
港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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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西元1833年(清道光13年),柔佛-廖內王朝實際統治者天猛公達因依布拉欣(Temenggung Daeng Ibrahim,后被冊封為拉惹天猛公敦達因依布拉欣 Raja Temenggung Tun Daeng Ibrahim)創立“港主制度(Kang-Chu System)”,當時柔佛王朝統治者召引大量華人種植者移入,掀起柔佛開墾拓荒之路,廣泛種植起甘蜜(Gambir)與胡椒。至19世紀80年代是柔佛甘蜜種植的高峰期,當時柔佛境內種植的甘蜜運往新加坡出口,產量位居世界第一位。
當一個華裔種植者選擇一條河流邊上的荒地時,他便向統治者申請一份叫港契(Surat Sungai)的准證,在這種准證里,統治者給他一大片土地的保有權,它的範圍是在一條河的支流和另一條支流之間,支流流入主流的地方便是一個“港”,開港者稱為“港主”(Tuan Sungai)。
柔佛港主制度創始於何時,尚待考查。根據英國殖民地官員A. E. Coope的論述,最早的一份港契是1833年發給士姑來河的港主的。但這項資料恐有誤抄之處。實際上,根據Carl A. Trocki在70年代於柔佛檔案局的資料搜索,發現檔案局里所保有的最早一份港契,是回曆1260年1月26日,即公元1844年10月9日發給士姑來河 (Sungai Sekudai) 的港主Ah Chun 和Ban Seng。因此,我們推斷,柔佛的港主制度,應該是從這個時期開始的。
至於柔佛的第二張港契,是1844年10月22日發給港主陳開順,開發地不佬河 (Sungai Tebrau)沿岸的土地,即至今我們仍熟知的陳厝港。1845年4月,柔佛天猛公又連續發出了3張港契,一張是巫來由河 (Sungai Melayu)的巫許後港港主,兩張是發給地南河 (Sungai Tiram)的港主。
由上可知,柔佛天猛公發出的最早一份港契是在士姑來河沿岸,士姑來應是柔佛港主制度下最早開拓的一個港腳。1845年6月《新加坡自由西報》首次報道了柔佛開闢種植園的消息,該報說,當時柔佛有4條河地帶開始發展種植業,種植園有62個,包括士姑來河的20個,巫來由河的12個,登加河 (Sungai Danga) 15個,地不佬河3個,種植人總數約有500人之眾 有證據顯示柔佛的港主都是具有秘密會社背景的華人,他們有的獨資開發,有的合股經營,大家都以自己的店號或姓氏為港名,例如在沙勞越開墾的黃乃裳亦稱之為“黃港主”。作為政府的代理人,港主必須負責處理“港腳”—即殖民區的行政和保安工作。
他們所得到的報酬是五項專利權,即(一)經營公共賭博,(二)經營當鋪,(三)販賣酒類,(四)販賣豬肉,(五)販賣鴉片。此外他們還可以抽取所有輸出的甘蜜和胡椒以及輸入米糧的傭金。港主每年只需奉納一些金錢給蘇丹,每一個港腳都有許多居民,他們大都是港主的僱員,港主通常擁有一兩艘船隻,以便向新加坡輸出土產和輸入日用品。
溫士德博士(Dr.Winsted)在著作《柔佛史》中曾經提到1970年代,華人已經在柔佛開發了19個港,10年後,新開發的港又多了一倍之上,可見柔佛的開發主要是依靠華人的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