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源工業協會
中國電源工業協會
2016年3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一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國電源工業協會在名單中。
採用自主創新與集成創新相結合,充分彙集現有資源,完成以下主要任務:
1、以新能源與電動汽車儲能電源系統行業基礎標準為基礎,開展標準化研究,逐步建立和完善電源系統標準化體系,為關鍵技術研究和產品開發提供標準支持。
2、開展電源系統集成關鍵技術、關鍵零部件和產品研究。依據“新能源與電動汽車儲能電源系統基礎標準體系”,基本形標準化、通用型系列化電池模塊和總成產品系列和產業化基地建設,為推動新能源與電動汽車儲能電源系統在能源、交通、通訊和民生等領域逐步替代高污染、低性能的鉛酸等落後電池奠定基礎。
3、依據我國相關產業發展規劃和《汽車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根據我國新能源與電動汽車儲能電源系統產業發展現狀,在1~2年內,優先完成輕型電動車輛和乘用車輛動力集成系統關鍵技術、關鍵零部件和產品研究,及產業化建設,形成規模化生產配套能力。在電池技術性能條件成熟后,實時開展充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動力集成系統研究和產業化建設。
4、配合國家“電動汽車公共能源供給系統”發展規劃,在1~2年內,基本完成標準化電池模塊租賃系統關鍵技術和產品研究,為建立我國電動汽車公共能源共給體系提供技術和產業支撐。
5、建立新能源與電動汽車儲能電源系統系統集成研究試驗平台,開展產品互聯認證和系統集成研究試驗技術支撐。
6、建立新能源與電動汽車儲能電源系統電源系統公共技術支撐平台,推動和促進產業發展。
7、以市場為導向,以行業委員會成員為骨幹,以互惠互利、優勢互補為原則,促進新能源與電動汽車儲能電源系統系統科技成果的有效轉化,對行業委員會形成的知識產權,制定合理的保護原則和建立完善的技術轉移機制。
在兩年內,基本完成標準化新能源與電動汽車儲能電源系統模塊和總成的關鍵零部件及系列產品研發及產業化建設;完成2~3種乘用電動汽車用動力集成系統關鍵技術和產品研究及產業化建設;基本完成電動汽車公共能源供給系統關鍵技術和產品研究及產業化建設;基本建設成為技術成熟,產品配套的新能源與電動汽車儲能電源系統系統集成產品的產業化基地和產品供應商。
對新能源與電動汽車儲能電源系統系統、充電系統、放電系統和維護管理系統的關鍵技術進行系統研究,爭取在三到五年內,基本完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能源與電動汽車儲能電源系統電源集成系統的關鍵技術、關鍵零部件和產品研究,以推動我國新能源與電動汽車儲能電源系統產業和節能減排的共性關鍵技術的發展,爭取在制約新能源與電動汽車儲能電源系統產業發展的瓶頸技術方面取得實質性突破。建設成為新能源與電動汽車儲能電源系統電源系統共性關鍵關鍵技術研究平台、系統集成關鍵零部件和產品研發平台、系統集成產品的產業化基地、和新能源與電動汽車儲能電源系統系統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基地,使行業委員會成為新能源與電動汽車儲能電源系統系統領域的一面標誌性旗幟,成為國家科技部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團體名稱:中國電源工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 CHINA POWER SUPPL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PSA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協同合作,推動創新,共同發展。本會致力於在電源工業生產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之間、上下游產業之間建立有效運行的產學研合作新機制,實現成員的共同發展。以企業的發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為基礎,以提升產業技術創新能力為目標,以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契約為保障,形成的聯合開發、優勢互補、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技術創新型合作組織。
第四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是以“三個代表”主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新能源工業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建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圍繞實現國家新能源與電源工業發展目標,發揮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推動中國及國際電源工業的進步與發展。
第五條 本會接受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相關部委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為北京。
第二章 任務
第七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組織和協調各種資源,共同參與能源、節能、環保事業,促進電源工業事業發展,推動中國電源產業的進步與發展,其具體業務範圍和任務如下:
(一) 圍繞國家能源工業及電源工業的發展目標和任務,充分發揮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各級政府及其新能源與電源工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決策建議;
(二) 發揮會員和政府部門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貫徹政府有關市場建設與發展的方針政策,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電源產品市場的經營進行服務、指導、協調、諮詢和監督,監督會員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守法經營;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探討解決問題的措施和辦法,爭取政府有關部門對電源產品市場建設的政策支持。
(三) 支持行業主管部門對電源工業、產品市場加強行業管理,發揮支撐機構作用。組織會員聽取專家、學者對市場行業發展的研究成果報告或講座;組織、指導會員學習和交流電源產品市場管理先進經驗;培訓電源產品市場經營管理人材。開展調查研究,為會員、生產企業經營決策提供信息服務,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政策提供信息諮詢和建議。
(四) 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加強行業自律。通過建立對話、協調和制定行規的自律機制,調解會員之間發生的業務糾紛,制止會員之間的不正當競爭,建立電源產品市場的公平、公開、公正競爭環境。
(五) 團結凝聚電源工業各社會組織,聯合各方面的力量,共同促進中國電源工業的改革與發展;在會員中組織開展電源產品標準、市場評定、行業自律工作。倡導電源產品市場經營誠信、守法經營,嚴禁經營假冒偽產品,嚴禁經營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產品維護消費者權益。
(六) 組織推廣電源工業發展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措施、新經驗、新途徑,推動電源工業自主創新、科技進步和相關產業的發展;組織參加國際新能源與電源工業發展與節能環保民間交流與合作;開展電源行業認證評估工作和有助於產業發展的公益性活動,開展電源工業各類專業人員技能培訓及政策法規培訓等工作。
(七) 完成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及政府其他部門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電源工業系統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社會組織可申請作為本團體的單位會員,熱心和從事於電源事業的學者、工程技術及其他方面人士可申請作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自願從事或參與本會業務範圍內的一項或幾項活動;
(四) 個人會員應該是在能源系統及環境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人士;
(五) 單位會員應該是能源系統環境形象較好,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社會組織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會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 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 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 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 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日常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選舉產生,分別由會長1人、執 行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組成、秘書長1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的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 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 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 以上會員代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執行會長為本會法定負責人。本會法定負責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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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理事會的財務檢查。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向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紀律
第四十六條 本會成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嚴格依法辦事、按章辦事。
第四十七條 本會成員必須十分珍惜和自覺維護本會信譽,勇於開拓,誠信辦事,熱情待人,樹立良好形象。
第四十八條 本會成員必須恪盡職守,廉潔奉公,不得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私利。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