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檢查
人身檢查
人身檢查又稱活體檢査。是司法機關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生理狀態所進行的對人身體的檢査。其內容包括:確定人身是否有傷及損傷程度,推斷損傷性質、致傷時間、致傷物體以及損傷愈后和對勞動能力的損傷程度;檢査有無性機能障礙,有無被奸、妊娠、分娩等情況,判定有無性犯罪;檢査人的精神狀態,確定有無精神病及其嚴重程度,判定其責任能力;檢査人身的性別、年齡、血型,以及生理、病理特徵,進行個人識別和親生子鑒定等。人身檢査一般應在法醫檢驗機構內,由偵査人員主持,嚴格依法進行,不得有侮辱人格或其他損害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檢査內容涉及到臨床各科時,應邀請有關專科醫師協助進行鑒定。檢査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醫師進行;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査,偵査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以強制檢査;對被害人進行人身檢査,不得使用強制手段。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絕檢查,而偵查人員又認為有必要檢查時,可以強制檢查。強制檢查只適用於犯罪嫌疑人,不適用被害人。
(二)進行人身檢查時,應當由偵查人員進行。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偵查人員或醫師進行,即醫師不要求一定是女醫師。
三、相關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採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人身檢查
人身檢查
偵查人員對拒絕人身檢查的犯罪嫌疑人,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進行人身檢查。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進行強制檢查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有的犯罪嫌疑人為了逃避罪責,拒絕偵查人員對其進行人身檢查,在這種情況下,偵查人員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有效措施,首先向犯罪嫌疑人講明檢查的目的、意義,教育他接受檢查,這樣有利於犯罪嫌疑人配合檢查,以保證檢查工作的順利進行。但是如果經過說服教育后,犯罪嫌疑人仍拒絕檢查的,偵查人員可以採取強制的手段進行檢查。另一種情況是犯罪嫌疑人精神失常,不能控制自己的,偵查人員也可以採取強制的手段對其人身進行檢查。對被害人不得強制進行人身檢查。如果被害人不願意檢查,偵查人員應當耐心地進行思想教育,必要的時候,可以請家屬配合,做好被害人的思想工作。
對婦女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女醫師進行。這是為了體現對婦女的特殊保護。這樣做,有利於保護被害婦女或者女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同時可防止不必要的誤解,如防止他人誤解檢查人對被檢查人有人身侮辱行為等,以保證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