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刑權

求刑權

求刑權,又稱起訴權,指檢察機關或個人向審判機關請求對犯罪人適用刑罰的權利。屬於國家刑罰權(包括制刑權、求刑權、量刑權、執行權等)的一種。

權利簡介


適用條件:在各國刑罰中,求刑權主要被授予檢察機關行使,表現為機關的公訴,成為國家刑事司法權的具體體現,在個別情況下,求刑權被授予個人,表現為公民的公訴,成為受害者,個人的一種權利,求刑權在結構上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求刑的前提是有犯罪的發生,刑罰是作為犯罪的法律後果而出現,沒有犯罪,便沒有請求適用刑法的權利。(2)求刑權的對象只能是審判機關,審判機關具有量刑權的唯一機關,因此,對犯罪適用刑罰的請求也只能向審判機關提出。(3)求刑的內容只能是對犯罪人科處刑罰,離婚,賠償損失,違約罰金,行政處分等都不屬於求刑權的內容範圍,(4)求刑者必須承擔舉證責任,求刑權是以犯罪人有罪前提,提出科處刑罰請求的,所以就應該負有向審判機關提供證明犯罪存在的證據。
分類:求刑權,根據權力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檢察機關求刑權和自訴人求刑權。檢察機關求刑權,也稱檢察機關量刑請求權,是指公訴人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代表檢察機關就被告人的定罪問題提出明確請求的同時,就被告人的量刑問題向審判機關提出具體主張的一種司法請求權。根據求刑權運行過程中請求內容的明確性程度不同,檢察機關求刑權可分為抽象求刑和具體求刑兩類。
求刑權和量刑權的區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是行使求刑權;法院審判是量刑權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