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桓案

歷史事件

郭桓(?-1385),明朝初年大臣,官至戶部侍郎。洪武十八年(1385年)四月,御史余敏、丁廷舉告發戶部侍郎郭桓利用職權,勾結其他官吏,私吞太平、鎮江等府的賦稅,史稱“郭桓案”。

郭桓案,是明初四大案之一,發生在明朝洪武十八年(1385年),屬於官吏貪污案件。戶部侍郎郭桓等人,通同各直省的官吏作弊,盜賣官糧。后被揭發,以其涉案金額巨大,對經濟領域影響深遠而為世人矚目。對此,明太祖將六部左右侍郎以下皆處死。

為了追贓又牽連到全國各地的地主,遭到抄家破產的不計其數,地主對此怨恨極深,朱元璋為了平息怨氣又將審刑官吳庸等人處死。

背景


元朝末年的官僚機構極為腐朽,官吏貪腐成性,以至於明太祖在建國后十分注意政風甚至達到矯枉過正的地步。他一方面提倡廉潔,要求各級官吏遵紀守法,廉政愛民。另一方面對於官吏犯法特下重典,以嚇阻官吏貪污腐敗。如果有官員觸犯貪污罪,則施以剝皮之刑。郭桓案爆發前,空印案胡惟庸案先後發生,明太祖為了解決官員貪污,逐漸採取法外施刑的方式,而且也越來越重,並且設立錦衣衛以加強監控官員。他曾經感嘆說:“朕才疏德薄,控御之道竭矣!” 。

經過


洪武十八年(1385年)明太祖懷疑擔任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李彧與提刑按察使司趙全德偕同戶部侍郎郭桓等人共同舞弊,下令調查。同年三月,御史余敏、丁廷舉告發郭桓利用職權,勾結李彧、趙全德、胡益、王道亨等貪污,其事項有:
一、私吞太平府、鎮江府等府的賦稅,降低朝廷稅收。
二、私吞浙西的秋糧,浙西秋糧本應該上繳四百五十萬石,郭桓只上繳兩百多萬石。
三、徵收賦稅時,巧立名目,徵收多種水腳錢、口食錢、庫子錢、神佛錢等的賦稅,中飽私囊。
郭桓等人總共貪污兩千四百多萬石糧食。為此,明太祖決心趁機掃蕩全國貪污官員。
明太祖令審刑司吳庸拷訊,此案牽連全國的十二個布政司,牽涉禮部尚書趙瑁、刑部尚書王惠迪、兵部侍郎王志、工部侍郎麥至德等。總計一共損失精糧兩千四百萬擔,“自六部左、右侍郎以下,贓七百萬,詞連直、省諸官吏,系死者數萬人”,為了追贓糧,演變成全國騷動,民間富人莫不因此破產,史稱“郭桓案” 。最後,明太祖為了平息民怨,將審刑司吳庸殺了,並稱折算贓糧實有兩千石百多萬石,“恐民不信,但略寫七百萬耳” 。

結論


《明史·刑法二》記載郭桓案的起因時,曰:郭桓者,戶部侍郎也。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趙全德等與桓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贓七百萬,詞連直省諸官吏,系死者數萬人。明太祖在《大誥》感嘆說:“古往今來,貪贓枉法大有人在,但是搞得這麼過分的,實在是不多!”郭桓案與之前的空印案是明太祖重典肅貪的表現,讓明朝官員警戒恐懼,時人謂:“郡縣之官雖居窮山絕塞之地,去京師萬餘裡外,皆悚心震膽,如神明臨其庭,不敢少肆。”

案件記載


《御制大誥初編》載:“產部官郭桓等收受浙西秋糧,合上倉四百五十萬石。其郭桓等止收陸拾萬石上倉,鈔八十萬錠入庫。以當時折算,可抵二百萬石,余有—百九十萬未曾上倉。郭桓等受要浙西等府鈔五十萬貫,致使府縣官黃文等,通同刁頑人吏沈原等作弊,各分入已。”《御制大誥初編》第二十五載:“其北平布政司、按察司官吏乍或、趙全德等,通同六部百郭恆等,十二道丁廷學等,寄借贓鈔。”“戶部侍郎郭桓等官,受要屯天、太平、鎮江、寧國、廣德五府州納草人徐添慶等戶贓鈔,不行追征合納馬草,卻於巳納安慶府人戶內多科,補納五府州原欠數日。”楊州瓜埠欠色課四萬張,郭恆通同揚州府知府戰慎,加倍徵收八萬張,其中四萬張入己。郭桓盜賣官糧“但略寫七百萬耳。若將其餘倉分,並十二布政司,通同盜賣見在倉糧;及接受浙西四府鈔五十萬張,賣米一百九十萬不上倉,通算諸色課程、魚鹽等項;及通同承運庫官范朝宗偷溢金銀,廣惠庫官張裕妄支鈔六百萬張;除盜庫在寶鈔、金、銀不笄外,其賣在倉稅糧,及未上倉該收稅糧,及魚鹽諸色等項課程,共折米算,所廢者二千四百餘萬精糧。”郭桓貪污案是情節嚴重的大案,朱元璋十分重視,親自參與審判。此案審理后,郭桓及從部侍郎以下數百人均被處以死刑。追贓七百萬石。供詞牽及地方官吏極多,下獄擬罪者數萬人。

案件影響


此案的發生,使朱元璋進一步堅定了“見任有司,皆系不才之徒”的看法,從而更加雷厲風行地推行他的以律外酷刑治吏的既定政策。

改革


郭桓案”促成了大寫數字的出現。“郭桓案”后,朱元璋將記賬的漢字“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改為“壹、貳、叄、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以杜絕貪官污吏通過篡改數字貪贓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