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印案

空印案

空印案,發生在明代洪武年間。空印,就是在文書上預先蓋上印章,需要用時再填寫上具體內容。此案在當時受到明太祖朱元璋相當程度的重視。朱元璋認為官吏可以利用空白文書簿冊作弊,所以要嚴懲使用蓋有官印空白文書簿冊者,因為牽連人數眾多,為明朝初期一著名大案。

有關空印案的處置,以至於發生時間,所殺人數,存在許多疑點。空印案是懲治貪官污吏還是亂殺無辜,後人對朱元璋評價上亦存在分歧。

起因


明朝時每年地方都需派人至戶部報告財政收支賬目,所有賬目必須和戶部審核后完全相符方能結算。若其中有任何一項不符就必須駁回重新造冊,且須再蓋上原地方機關大印才算完成。因當時交通並不發達,往來路途遙遠,如果需要發回重造勢必耽誤相當多的時間,所以前往戶部審核的官員都備有事先蓋過印信的空白書冊以備使用。這原本是從元朝既有的習慣性做法,也從未被明令禁止過。
明太祖
明太祖
在空印案之後,明太祖朱元璋即“議用半印,出納關防”,逐步開始廣泛推行實施半印勘合以防偽,規範文書管理。
《劍橋中國明代史》解釋,錢糧在運輸過程中會有損耗,所以從運送一直到戶部接收時的數字一定不會相符,在路上到底損耗了多少,官員們無法事先預知,只有到了戶部將要申報之時才能知道其中的差額,所以派京官員都習慣用空印文書在京城才填寫實際的數目。明太祖朱元璋獲知此事後大為震怒,認為這是官員相互勾結的欺君重罪,因而下令處罰所有相關官員。

事情經過


朱元璋發現空印這種做法后,極為敵視。它的部分原因是,他非常不喜歡蒙古元朝時代已經出現的官僚們的舞弊行為。他嚴厲地對付帶有這種意味的行為。使用空印會給貪污大開方便之門。
發生“空印”事件后,史載,朱元璋的反應是“盛怒”,認為這是欺罔行徑,丞相、御史都不敢諫言。下令,主印官員處死,副手以下杖一百充軍。
同年有星變,朱元璋下詔求言,有浙江寧海人鄭士利上書朱元璋。鄭士利兄,乃湖廣按察使僉事鄭士元,受空印案連累坐牢,為避免被認為是“有假公言私者”,等到鄭士元出獄后,鄭士利這封上書才上交到朱元璋手上。鄭士利上書數千言,言數事,其中空印事尤詳。
鄭士利認為,陛下欲治罪這些空印的官員,是唯恐奸吏得到空印紙,弄虛作假危害老百姓,但這是不可能的,並提出了四個觀點:其一,空印賬冊蓋的是騎縫印,具體到每張紙上印跡並不完整,與一紙一印不同,即使流散出去,也辦不成什麼事,何況這蓋了章的白紙也是輕易拿不到的。其二,錢糧這些賬目數字,府必合省,省必合部,出入對錯,最後戶部說了算。而部省間距離,遠則六七千里,近亦三四千里,一旦有錯,一次往返差不多要一年時間。先印而後書,這是權宜之計,且由來已久。其三,國家立法,必須要有明確的法律,而後根據法律懲處違法者。但是,立國並沒有針對空印的法律,大家一直是這麼做的,並不知道有罪。如今一旦治罪,不能服人。其四,國家培養一個合格的官員很難,能位至郡守的官員,都是數十年培養所成,這些官員並非草菅可割而復生。
朱元璋看罷鄭士利的上書後,大怒,命令丞相御史追查幕後主使者。鄭士利笑道:“顧吾書足用否耳。吾業為國家言事,自分必死,誰為我謀?”最終沒查出幕後主使,鄭士利被流放。而且不但空印案中的官員沒有因此被赦免,就連已經釋放的鄭士元也受此連累被抓起來流放了。

處罰


《劍橋中國明代史》:“有些材料說,在空印案中有數以百計的官員被處死。 ”
《明史·鄭士利傳》:“主印官員處死,副手以下杖一百並充軍遠方。 ”
《明史·刑法志》記載是“每歲布政司、府州縣吏詣戶部核錢糧、軍需諸事”,後來的處罰是:主印官員(即掌握印把子的人)處死,副手以下杖一百充軍遠方。明代的省級地方機構有三個,即布政司(掌民政與財政)、按察司(掌司法與監察)和都司(掌軍政),三司分權,互不統屬。
往下的地方機構府州縣,都是由布政司這個系統下來的,跟其他二司沒有關係。按《明史。刑法志》的記載,空印案中被處罰的官員都是布政司而下的官吏。其實不然,還有一種,即地方上的監察官(言臣),也就是各省按察使司的官吏。
方孝孺《葉鄭傳》說“行省言臣二十餘輩、守令署印者皆欲置之死”,後來朱元璋“竟殺空印者”。看來,言臣中也有主印者,自在被殺之列。洪武九年六月,朱元璋已經改行中書省承宣布政使司,文中的“行省”是方孝孺沿襲舊稱。
吳晗《朱元璋傳》說空印案與郭桓案一共殺了七、八萬人,《國史概要》也說空印案與郭桓案連坐被殺的人數以萬計。《刑法志》說郭桓案“系死者數萬人”,又說“二獄(空印案與郭桓案)所誅殺已過當。而胡惟庸藍玉兩獄,株連死者且四萬”。
方孝孺《遜志齋集·卷二一》:“葉伯巨鄭士利傳”載:“洪武九年,天下考校錢穀策書,空印事起,凡主印吏及署字有名者,皆逮系御史獄,獄凡數百人。 ”
柏樺《朱元璋與空印案》:“因此空印案牽連的人數應該超過千人。按照當時的官制,官吏總數約2萬人,懲處千人,占官吏總數的5%,足以引起轟動效應。 ”
與郭桓案共計殺七、八萬人說及殺數萬之說,是當前最通行的說法,大多數與朱元璋有關的論著都採取此說。
受牽連的人數爭議
空印案與郭桓案中遭牽連誅殺數字可能是根據《明史·刑法志》而來。《刑法志》中提到郭桓案“系死者數萬人”,又提到“二獄(空印案與郭桓案)所誅殺已過當。而胡惟庸、藍玉兩獄,株連死者且四萬”。空印案跟郭桓案等三案所誅殺也在四萬,所以一般皆認為應有七至八萬人被殺。然而方孝孺在《葉鄭傳》提到,空印案發生時,“凡主印吏及署字有名者皆逮系御史獄。獄凡數百人。士利兄亦以河南時空印系獄中”。士利兄即為鄭士原,曾任河南懷慶府同知,此時任湖廣按察司僉事。鄭士原可能就是“行省言臣二十餘輩”的其中一個。鄭士利在案發之初就想上疏,但為了避免受人懷疑是為救其兄,所以一直等到鄭士原出獄之後才敢上疏,就是為了替留在獄中的死囚申辯。在《葉鄭傳》文末提到鄭士利失敗,朱元璋還是“竟殺空印者”。
鄭士原任官湖廣,卻因從前任河南任內之事入獄,說明朱元璋是按照空印文書上的署名逮捕官員。所以被逮捕的人數其實也不過數百人之譜。全文末也未提到在這數百人之後又進行了逮捕行動。且在這數百人中還有部分是被充軍而非處死。所以被殺的人也就不會超過數百人。而一般所稱的數萬人很可能是依照其他幾個大案推測而來的。
明朝之初整個官員階層的人數並不多,而經手空白蓋印文書也只有其中一小部分,如果按照數萬人來推算,官員人數應該會嚴重不足,造成政務運轉以及地方管理上的困難,這也不可能會是朱元璋所樂見的。
在《中外歷史年表》提到,洪武九年“空印獄起,官吏下獄者數百人”應該是比較能採信的說法。

發生時間


空印案發生的時間有幾個不同說法,一說為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一說為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
《明史·刑法志》里記載洪武十八年郭桓案后追述一句“先是十五年空印事發。”又載戶部核查的名目是“錢糧、軍需諸事”。所以空印案發生於洪武十五年的說法可能是來自於《明史·刑法志》的記載。
《明史》卷九十四《刑法志》,卷一百三十九《鄭士利傳》傳中記載“時帝方盛怒……丞相御史莫敢諫。士利嘆曰:“上不知,以空印為大罪。誠得人言之,上聖明,寧有不悟。……會星變求言。士利曰‘可矣’。”同卷《葉伯巨傳》記述“洪武九年星變,詔求直言。”葉伯巨在此時上疏,批評朱元璋“分封太侈,用刑太繁,求治太速”。《國榷》中記載這次星變的時間,是在洪武九年閏九月初,由此可推算鄭士利上疏是在洪武九年。方孝孺也在《葉鄭傳》明確記載:“洪武九年,天下考校錢穀策書,空印事起。”
由於《明史》本身的記載前後並不相符,因此很難單就其記述來確認空印案發生的時間。
在方孝孺《先府君行狀》里記載其父方克勤“終歲,將釋歸,會印章事起,吏又誣及。”。因方克勤曾在洪武八年十月被下屬程貢誣陷,發到江浦服刑。服刑將滿一年即將釋放之時卻又發生了空印案,再度被牽連,於洪武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去世(《先府君行狀》)。因此將空印案發生的時間推定為洪武九年九月是較為恰當的。
又《葉鄭傳》文中技記述“丞相大夫皆知空印者無它罪,可恕,莫敢諫”,鄭士利後來為此上疏,由丞相將上疏交御史大夫轉達御前,由於洪武十三年胡惟庸案后,明太祖朱元璋已宣布廢相,鄭士利可將上疏交由宰相轉達,由此可推斷空印案不可能發生於洪武十三年之後,因當時已無宰相一職。

評論


鄭士利對於空印案的申辯與批評,有以下幾點:第一,官方文書要有效,必須蓋有完整的印章,而錢糧文書蓋的是騎縫印,是不能用來為非作歹的;第二,錢糧之數,必須縣、府、省到戶部,級級往上相合,只有最後到戶部才能知道一個確數,而如果“待策書既成而後用印”,那麼就必須返回省府重填,勢必要耽誤時間,所以“先印而後書”只是權宜之計,不足以怪罪;第三,朝廷此前一直沒有明確禁止空印的立法,現在殺空印者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第四,官吏們都是經過數十年才得以造就的人才,這麼輕易殺掉,是很可惜的。第二條提到“先印而後書”,也就是“空印”,《中外歷史年表》說:“元時,官府於文書有先署印,而後書者,謂之‘空印’,洪武建元以來,相沿未改。”
《劍橋中國明代史》解釋說,這是因為錢糧在運輸過程中會有損耗,所以發運時的數字肯定跟戶部接收時的數字是不符合的,但在路上到底損耗了多少,官吏們並不事先知曉,只有到了戶部才能知道其中的差額。所以,官吏們習慣用空印文書在京城就地填寫實際的錢糧數字。
劍橋中國明代史》的看法是:“皇帝對任何不忠的表現都是極其敏感的。”誠然如此。朱元璋求言詔中是這樣說的:“邇來欽天監報五星紊度,日月相刑,於是靜居日思。古今乾道變化殃咎在乎人君,思之至此,皇皇無措,惟冀臣民許言朕過。於戲,於斯之道,惟忠且仁者能鑒之。若假公濟私,□(此處落一字)賢人君子之操,非所望焉。”(《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