轟-7
中國的高亞聲速戰術轟炸機
轟-7(代號:H-7)轟炸機,是中國航空工業部哈爾濱飛機製造廠(原122廠)為解決轟-5飛機低空性能差、航程短、速度慢、載彈量小等問題,作為轟-5的後繼機,於20世紀60年代末期設計的高亞聲速戰術轟炸機。
轟-7設計方案,採用2台渦輪噴氣發動機,飛行速度1020千米/小時,作戰半徑1000千米,最大載彈量5000千克。轟-7與轟-5大小相當,而主要技戰術性能指標超過轟-5。
但由於多種原因,轟-7研製中止。
中國空軍轟-5機群
哈爾濱飛機製造廠裝配轟-5轟炸機
轟-5於1963年1月開始研製,1966年9月25日首架轟-5在哈爾濱試飛成功。1967年4月,轟-5轟炸機通過國家鑒定,投入批量生產,隨後裝備中國空軍部隊。該機於1984年停產,總共生產545架。
但是,空軍運用轟-5發現該型機低空性能差、航程短、速度慢、載彈量少、領航轟炸複雜等問題。針對上述問題,哈爾濱飛機製造廠提出研製綜合性能更好的轟-7。
轟-7研發參照機轟-5三視圖
1966年5月27日,空軍提出對轟-7戰術轟炸機設計方案修改意見。
1966年11月25日,三機部根據空軍意見提出修改方案。1967年6月19日,空軍基本同意此方案,向國防科委上報《對轟-7飛機研製的意見》,認為,轟-7飛機低空性能、航程、速度等比轟-5強,對轟炸機不能過分強調大速度俯衝的戰術技術要求,轟炸機和戰鬥轟炸機(強擊機)性質是不同的。轟-7總體方案基本是可行的,不應推到重來。
國防科委要求重點是抓好發動機的研製,飛機要具有良好的操作性、加速性、機動性,縮短起飛滑跑距離,具有夜間及單機攻擊能力和完備的轟炸、航行設備等。1967年11月14日,中央軍委批准轟-7飛機設計方案,要求立即組織力量研製,爭取1972年或更早一點時間定型。
1968年1月26日,國防科委下達《1968年國防科學技術重點研製項目》中,將轟-7作為空軍的重點項目。同年2月8日,總參謀部、國防科委、國防工辦向聶榮臻、葉劍英並林彪、周恩來、軍委上報《對“三五”期間中國飛機發展問題的建議》,明確了轟-7的技術戰術指標:最大速度1020千米/小時,低空作戰半徑1000千米,最大載彈量5噸,能攜帶空地導彈、魚雷、原子彈。計劃1970年出樣機。
1969年3月29日,國防科委羅元發致函吳法憲、王輝球商討空軍對1969年國防科研計劃所提的幾點意見。羅元發在信中說,轟-7和轟-6基本上差不多,大家(參加研究的總參裝備部、海軍、空軍、國防報六院、七機部二院和三機部等部門的同志)意見可以不生產,可以用遠程轟炸機代替。4月2日,空軍黨委常委對國防科委提出的幾個飛機發展問題再次提出意見。同意設計一種遠程重型轟炸機,但認為已經設計的轟-7是根據戰場上戰術轟炸機的要求設計的,複雜氣象條件下、低空性能好,設想的性能比轟-5要強,應該繼續搞下去。而且轟-7和轟-5大小一樣,轟-5的生產線改建不困難。
后因多方面原因,轟-7飛機停止研製。
轟-7飛機設計方案,低空作戰半徑800千米、載彈量5噸和飛行速度 1020千米/小時。這些主要戰術技術性能指標比轟-5飛機先進。
轟-7設計方案要選用適當的新發動機,原來選用的811型發動機很不理想。轟炸雷達和光學瞄準具應滿足低空轟炸要求。應滿足運載戰術原子彈實施攻擊的要求,要求能進行爬升轟炸。
轟-7的適用高度降低至150米~200米。低空大速度情況下,操縱性能好,穩定性好。增加飛機著陸允許余油量。在南方高溫及各種大氣條件下,起飛著陸滑跑距離不大於1800米,並能在野戰草地機場起飛著陸。
轟-7轟炸機設計方案參考數據:
飛機類型 | 高亞聲速戰術轟炸機 |
機組乘員 | 2~3名 |
動力裝置 | 2台“渦噴-6”渦輪噴氣發動機,單台最大推力2600千克力,單台加力推力3250千克力 |
飛行性能 | |
最大平飛速度 | 1020千米/小時 |
作戰半徑 | 1000千米(低空) |
著陸滑跑距離 | 小於1800米 |
武器裝備 | 最大載彈量5000千克,能攜帶多種空地導彈、炸彈、魚雷、核武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