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負債
事業單位負債
事業單位負債是事業單位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償付的債務,包括借入款項、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和應交稅金等。事業單位的負債應當按照實際發生數額記賬。
事業單位負債(liabilities for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以資產或勞務償付的債務。事業單位會計要素之一。
是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上級單位、金融機構或其他單位借入的有償使用的各種款項。事業單位的借入款項,主要是用於臨時性或特殊需要,彌補資金周轉不足,無論用於哪個方面,只要借入了這項資金,就構成了一項負債。歸還借入款項時,除了歸還借入的本金,還應支付利息。期末尚未歸還的借入款項的本金,應反映在“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負債有關項目內。
1.取得借款
事業單位借入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賬戶,貸記“借入款項”賬戶。
[例20-1]某事業單位1月1日從銀行借入6個月的借款30000元,用於事業單位事業支出,借款年利率為6%,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借入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30000
貸:借入款項30000
2.歸還借款
事業單位歸還借款時,借記“借入款項”賬戶,貸記“銀行存款”賬戶。
[例20-2]某事業單位7月1日歸還借入本金30000元。根據相關憑證,編製會計分錄如下:
借:借入款項30000
貸:銀行存款30000
3.借款利息
根據借款用途:
用於正常業務活動補充經費不足的,利息支出記入“事業支出”;
用於事業單位經營活動補充經營資金不足的,利息支出記入“經營支出”。
[例20-3]某事業單位1月1日向銀行借入期限為1年的借款200000元,用於該事業單位從事產品生產,借款利率8%,按季末支付利息。
每季季末支付利息時:
借:經營支出4000
貸:銀行存款4000
特徵:
屬於經濟責任與義務;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
(一)代收的各種款項,如代收的預算資金、代收的預算外資金,在實際收到但尚未上繳時,應作為負債入賬;
(二)借入款項,一般不預計利息支出,實際支付利息時,將其計入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
構成:
包括借入款項、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應交稅金。
按期限可分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主要指借入長期款項);按償付可分以貨幣資產償付和以非貨幣資產或勞務償付;按金額是否確定分可確定和需估計的負債。
事業單位應對不同種類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並按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天規定期限內歸還。
按制度規定設置“借入款項”、“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應繳稅金”科目,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按實際發生數額計量,運用借貸記賬法記賬。對於已經發生而數額需量,運用借貸記賬法記賬。對於已經發生而數額需要預計的,應當合理預計入賬,待實際數確定后再調整。
在資產負債表中“負債類”下按償還期限從短至長和重要性原則分項列示,依次為借入款項、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應交稅金。
它是指事業單位能以貨幣計量、需在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包括借入款項、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和各種應繳款等。其核算特點:1事業單位代收的各種款項,如代收的預算資金、代收的預算外資金,在實際收到但尚未上繳時,應作為負債入賬。2事業單位借入款項,一般不預計利息支出,實際支付利息時,將其計入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
1、應付及預收款項的核算
(1)應付票據的核算
應付票據是指事業單位因從事經營活動購買商品而應償付的商業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應付票據的賬務處理與企業會計核算基本相同,但支付銀行承兌匯票的手續費及票據利息時,記入“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科目。
(2)應付賬款的核算
應付賬款是指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因購買材料、物資或接受勞務而應付給供應單位的款項。
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設置“應付賬款”科目。事業單位購入材料物資等已驗收入庫,但貨款尚未支付時,應根據供應單位提供的發票賬單,借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成本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科目。
事業單位如有預收賬款,也可比照企業會計進行賬務處理。
2、應繳預算款的核算
應繳預算款是指事業單位按規定應繳入國家預算的收入。應繳預算收入主要包括:事業單位代收的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無主財務變價收入和其他按預算管理規定應上繳預算的款項。事業單位應設置“應繳預算款”科目,核算各項應繳預算款的收取和上繳情況,年度終了,本科目應無餘額。
取得應繳預算的各項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現金”科目,貸記“應繳預算款”科目。上繳時,借記“應繳預算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應繳財政專戶款的核算
應繳財政專戶款是指事業單位按規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範圍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辦理。事業單位應設置“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核算各項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的收取和上繳情況。年度終了,本科目應無餘額。
收到應繳財政專戶的各項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現金”科目,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實行預算外資金結餘上繳辦法的單位,定期結算預算外資金結餘時,借記“事業收入”科目,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上繳財政專戶時,借記“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4、應交稅金的核算
應交稅金是指事業單位按稅法規定應交的各種稅金。事業單位交納的稅金主要包括:營業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以及所得稅等。
事業單位應交稅金的賬務處理與會計核算基本相同,但計算出應交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應記入“銷售稅金”科目,計算出應交納的所得稅,應記入“結餘分配”科目。
5、其他負債的核算
(1)、借入款項的核算
借入款項是指事業單位從財政門、上級主管部門、金融機構借入的有償使用的款項。事業單位借入和歸還款項的會計處理與企業會計相同。但是,借入款項發生的利息的支出,應在實際支付利息時進行賬務處理。支付利息時,借記“事業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如果是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為開展經營活動而借入的款項所發生的利息,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其他應付款的核算
事業單位應設置“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其他應付款的發生及支付情況。其他應付款的賬務處理與企業會計核算基本相同,但事業單位集體的統籌退休金,記入“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