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基金
國家財政和單位籌集的專項基金
住房基金是指按國家政策法規和財務制度規定,由國家財政和單位共同籌集,用於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設的專項基金。住房基金是企業按照規定的來源取得、具有特定用途、專項用於職工住房方面的資金。住房基金是國家為了保證和促進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實現住房商品化,加快住房建設而要求企業設立的一種基金。
住房徠基金的償付時間一般都在1年以上,在未結清前則成為企業的一種長期負債。企業住房周轉基金的來源主要包括:住房折舊、公益金中用於住房方面的資金、借入的住房資金和住房周轉金。
住房周轉金的主要來源有:自管和委託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企業收取的住房出售凈收入、企業收取的住房租賃保證金、上級主管部門下撥的住房資金、企業住房基金的利息等。企業從各個方面取得的住房基金,主要用於:繳納住房公積金、企業按規定給職工提供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困難補助、企業住房的維修和管理費用、歸還住房借款本息和住房租賃保證金以及用於住房方面的其他支出。企業安排用於住房方面的支出,不能超過企業住房基金總額。職工住房提取的折舊、公益金中用於住房方面的資金和借入的住房資金不能用於費用性支出。
住房基金
自管住房出租收入;
留歸單位使用的售房收入;
按國家規定提取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和其他建房資金;
從單位售房收入提取的住宅共享部位共享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划轉的住房折舊、維修和大修理資金;
上級主管部門撥付的住房資金等。
1、首先你工作的單位給你上了公積金,那麼你就有了個公積金帳號;
住房基金
消費者在使用住房公積金購房時應避免以下認識誤區。
首付可以使用公積金。
住房基金
提取總額可以超過房款總額。
公積金的提取總額不能超過房款總額,比如,一位市民貸款購買的房屋總價為30萬元,而他的公積金存儲餘額有40萬元,他只能提取30萬元的公積金,剩餘的10萬元公積金不能提取。
結清公積金貸款后不能再用公積金購房。
銀行理財專家解釋說,無論是在結婚前還是在結婚後辦理的公積金貸款,夫妻雙方中有一方辦理過公積金貸款,公積金中心繫統上就會有相應記錄,在上次貸款未還清前,夫妻雙方不能再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第二套房。但是,如果第一套房的公積金貸款已結清,夫妻雙方再次使用公積金貸款買房,仍視為首次住房,不受二套房的政策限制。
一、企業的住房基金
按中國現行制度規定,核算企業從各種來源科目中增設“住房周轉金”科目,核算企業從各種來源取得的用於職工住房方面的資金。“住房周轉金”科目貸方登記企業取得的自管和委託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企業經財政部門核定在成本、費用中列支的住房補貼資金、企業收到上級主管部門下撥的住房周轉金和城市住房基金撥入的資金、企業取得的住房周轉金存款的利息收入、企業以前年度單獨核算的住房基金結合,按規定轉入住房周轉金、出售住房的所有權時發生的凈收益等內容:借方登記企業用住房周轉金髮放提租補貼和繳納住房公積金、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除外)住房周轉金用於代管住房的維修和管理、企業購建住房或住房使用權,應由住房周轉金負擔的部分、計算應由住房周轉金負擔的住房借款利息、企業出售公有住房的使用權應由企業住房周轉金部分負擔的住房所有權時發生的凈損失等內容。
為了反映所有住房基金的來源和運用,企業還應設置“住房基金”備查簿,輔助登記企業取得的各項可用於住房方面的資金。輔助登記中的代方,反映公益金中用於住房方面的資金、職工住房提取的折舊、借入的住房資金、購入住房使用權的攤銷等;借方,反映企業用住房基金購買職工住房、改造職工住房、繳納公益金、歸還住房租賃保證金和住房借款等;其貸方餘額為可用於住房方面的資金。在資產負債表中,“住房周轉金”科目的期末餘額包括在“其他長期負債”項目內。在財務狀況變動表中,“住房周轉金”科目的來源和運用,均應包括在“增加長期負債”和“償還長期負債”等有關項目內。
二、事業單位的住房基金
事業單位收到財政預算和預算外資金專戶撥付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和住房建設資金,收到上級主管部門撥付的住房資金,收到自管住房出租收入,收到住房方面的其他資金以及取得的住房基金利息收入時,有關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等科目
貸:專用基金——住房基金
同時,按出售的固定資產的原價:
借:固定基金
貸:固定資產
事業單位應將已出售職工住房的原價、出售收入等情況在備查簿中進行登記。
事業單位提取的住宅共享部位共享設施設備維修基金、職工住房公積金和其他建房資金,借記有關支出及成本費用類科目,貸記“專用基金”科目。
事業單位繳納職工住房公積金,發放住房補貼,向物業管理企業划轉已售住房共享部位共享設施設備維修費,支付自管住房維修、管理和改造費用,支付住房建設支出以及住房方面的其他支出,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專用基金——住房基金
貸:銀行存款等科目
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和要求,建設銀行接受各地住房資金管理部門委託,根據委託協議為職工個人(業主)辦理住房基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支取、結算、查詢和對賬等金融服務。
包括:
(1)住房公積金賬戶:各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按規定比例或數額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權屬職工個人所有;
(2)住房補貼賬戶:實行貨幣化住房補貼的單位按規定比例或數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補貼,專項用於住房消費,納入職工個人賬戶;
(3)住房維修基金賬戶:由商品住房的業主個人及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和職工按一定比例或金額繳存的用於住房物業維修的專項住房資金。
住房基金個人賬戶按年結息,每年6月30日為結息日。分為當年歸集和上年結轉兩部分,當年歸集部分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部分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三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住房基金個人賬戶客戶操作流程如下:
①賬戶設立。職工個人所屬單位,按規定到住房資金管理部門繳存登記后,到建設銀行辦理住房基金單位賬戶和個人賬戶設立手續。
②核定、繳存。單位或業主定期(按月)向建設銀行提交繳存憑證和職工個人清冊,建設銀行核定繳存金額和繳存人數,辦理資金繳存手續。
③提取使用。職工個人提交提取申請材料,經所屬單位審核或住房資金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后,建設銀行為職工客戶辦理資金轉賬手續。
④賬戶轉移。職工因工作調動等,轉入單位為職工個人提交賬戶轉移申請,經住房資金管理部門審批或建設銀行審核后,為職工個人辦理所屬住房基金單位賬戶轉移變更手續。
⑤賬戶封存。職工個人所在單位為職工提交個人賬戶變更清冊,建設銀行審核后,為職工客戶辦理住房基金個人賬戶封存處理。
⑥基數調整。職工個人所在單位統提交用於調整基數的職工個人賬戶清冊,建設銀行審核無誤后,辦理職工住房基金個人賬戶繳存基數調整手續。
⑦結息對賬。建設銀行按規定和要求對職工個人賬戶結息,定期與客戶核對住房基金個人賬戶的繳存和提取使用情況。
住房基金
《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辦法》
京政發[1992]35號
第一條為實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市行政區域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均須依照本辦法建立單位住房基金。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分別建立政府住房基金。
第三條住房基金是用於住房建設、維修、管理以及資助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建立住房基金,應在理順國家、單位用於住房的各種資金渠道的基礎上,立足於原有住房資金的轉化,逐步使住房資金的來源和使用合理化、固定化、規範化。
第四條單位住房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提取的自管公有住房(以下簡稱公房)固定資產折舊費和大修理基金。
二、出租自管公房的收入;
三、原用於住房維修、管理和發給職工房租補貼的資金;
四、出售自管公房的收入;
五、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從企業留利和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住房資金;
六、職工出售以准成本價購買的住房,其房價中應由單位收回的高於屆時准成本價的部分;
七、從政府住房基金取得的補助資金和借款,以及向個人籌集的建房款;
八、單位資助職工交存的住房公積金中按財政部門規定列入成本或預算的部分;
九、從其它渠道籌集的用於住房建設、維修資金或國家和上級部門撥給的住房資金。
第五條單位住房基金的使用:
一、出租自管公房的維修和管理費用。二、對職工購買住宅樓房后公共維修基金的資助及電梯、高壓水泵的更新、維護、運營費用。三、單位資助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四、購、建住房資金。五、資助職工參加住宅合作社或危舊房改造的資金。六、按規定發給職工的房租補貼。七、其它住房方面的支出。
第六條政府住房基金的來源:
徠一、地方財政預算內安排的用於住房建設的資金。
二、地方財政用於本地區政府房管部門直管公房的維修、管理補貼資金(含高層住宅的電梯、高壓水泵的維護、運營、更新費用)。
三、從住房建設項目徵收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提取的住房房產稅。
四、政府房管部門出租直管公房的收入。
五、政府房管部門出售直管公房的收入。
六、公房租金標準提高到一定水平后,財政部門對單位自管公房租金收入中按一定比例集中統籌的部分。
七、政府籌集的危舊房改造周轉資金。
八、職工出售以准成本價購買的住房,其房價中應由政府房管部門收回的高於屆時准成本價的部分。
九、從其它渠道籌集的危舊房改造周轉資金。
十、住房基金增值的資金。
第七條政府住房基金的使用:
一、市或區、縣政府安排的住房基本建設投資。
二、政府房管部門直管公房的維修和管理費用。
三、危舊房改造的啟動周轉資金。
四、對職工購買住宅樓房后公共維修基金的資助。
五、政府房管部門管理的高層住宅電梯、高壓水泵的維護、運營、更新費用。
六、其它住房方面支出。
第八條住房基金由建立基金單位按行政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后划轉。政府住房基金,由同級財政部門管理。單位住房基金,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在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委託的金融機構專戶存儲,所有要不變,專項使用。
第九條住房基金在存儲期間,均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條單位用住房基金購、建住房,仍應按照基本建設自籌資金審批程序申報審批。
第十一條單位使用住房基金要以收定支。不得用流動資金、銀行貸款、應上繳的稅利、經費撥款等作為住房基金使用。
第十二條單位划轉作為住房基金的各項資金,應在划轉前本著不重複計征的原則按原資金渠道繳納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
第十三條單位應按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住房基金收支情況報表,經上級主管部門匯總後,報送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同級財政部門。第十四條單位出租自管公房向承租人收取的租賃保證金,列入本單位住房基金,本金歸承租人所有,解除租賃合同時退還承租人。
第十五條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制定。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住房租賃保證金的作用
收取住房租賃保證金,公有住房的產權單位,為了籌措住房建設資金和維修管理資金,抑制對公有住房的不合理需求,在住房租賃時所採取的一種經濟手段。承租人只有按規定的標準向產權單位交納一筆資今後,力可取得住房使用權。從國內各城鎮實踐的情況看,住竅租賃保證金的平均標準一般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30一50元。但住房租賃保證全的標準與房屋造價之間無必然的從系,多數是按“利息”(或利息加租金)等於維修費加管理扒的基本要求測定出來的。
實行住房租賃保證金,
一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對住房的需求;
二是可以利用租賃保證全的利息解決公有住房維修管理的資金來源問題,而日由於一般家庭租住公有住房有相當的穩定性,因此這筆資金滬使用權始終掌握在產權單位手中;
三是在操作上簡便易行。應該指出,保證金制度在經濟主系不甚完善、法制還不夠夠健全的條件下,能發揮較大的作用。當經濟關係日臻完善,法制已經健全,它的作用必然削弱。實行住房租賃保證金,只是住房制度改革進程中的一種過渡性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