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

一定時期內每次等額收付的系類款項

年金(Annuity)是指一定時期內每次等額收付的系類款項,通常用A來表示。年金的形式包括保險費、養老金、直線法下計提的折舊、租金、等額分期收款、等額分期付款等,年金具有等額性和連續性特點,但年金的間隔期不一定是一年。年金按照收付時點和方式的不同可以將年金分為普通年金、預付年金、遞延年金和永續年金等四種。

來源


年金源自於自由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

建議


我國已初步建立了基本養老、企業補充養老和個人儲蓄性養老組成的三支柱養老保障體系,其中企業年金、職業年金歸入第二支柱。養老保障第二支柱的發展對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提高職工退休后的生活品質,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當前,影響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制度發展的問題主要有養老金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完善、企業年金的非強制性、養老金的投資範圍有待進一步拓寬以及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的“雙軌制”等。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以下四點建議:
一是健全養老金的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優惠政策會極大激發企業為職工建立養老金制度的內在動力。借鑒美國的經驗以及其他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成功實例,建議在企業年金運行中,適當提高企業繳費的稅優幅度,並對個人繳費部分採取延遲納稅的方式。根據有關部門的測算,當期延遲或減免納稅1元,則可建立20元以上的養老基金。短期看,企業年金減免稅收可能會減少國家當期財政收入,但企業年金再投入資本市場,國家從資本市場獲得的稅收可能將遠遠大於眼前的稅收損失。而且,對企業來說,稅收優惠政策能夠鼓勵並刺激企業投身職工養老保障建設。
二是養老金制度從“非強制”“半強制”逐步轉向“強制性”。根據最新《國務院批轉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若干意見》第十六條的規定:“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分類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研究推進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由此可見,中央政府對改革事業單位與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心已定,並將繼續大力發展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雖然指導精神與頂層設計已有,但重要的是要按政策加快落實、推進。
實踐證明,完全自願而不具有強制性的制度,對建設養老保障體系起到的作用相當有限。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已是被國際經驗普遍證明的規範、透明、公平的養老金管理制度。為大力推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髮展,建議企業年金、職業年金都應強制性推行。對於企業年金,可先轉向“半強制”,再逐步轉向“強制性”。所謂“半強制”指,要求國企及其他已經盈利的企業必須建立企業年金,先承擔起更多的社會責任,還沒有盈利的企業可選擇建立。
待條件成熟時,要求所有單位都必須建立,實現“強制性”。只有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實現了廣覆蓋,才能真正體現社會公平。
三是進一步拓寬養老金的投資範圍。
企業年金、職業年金作為老百姓的養命錢,作為一種長期穩定的資金,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應有部分資金投資於與養老金資產負債特性相匹配、受資本市場波動影響較小的長期性投資項目,包括國家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保障房建設、養老社區建設等,並允許定向配置大型企業債券、金融債,使養老金獲得長期而穩定的投資收益。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統計,2007年至2011年,企業年金年平均收益率為8.87%,大幅高於同期存款利率和CPI,總體來講,企業年金的投資管理取得了相當不錯的成績,但投資收益受資本市場波動的直接影響也較大,比如在2011年股債雙殺的資本市場環境下,年平均收益率僅為-0.78%,沒有實現保值增值的目的。針對養老金的特性,如能拓寬投資範圍,可以配置較為長期的投資項目,既可以彌補國家建設資金不足的問題,又可以很好地為資本市場補位,穩固投資成果,實現養老金自身的投資目標,維護廣大職工的權益。
四是探討成立“養老金監管局”的可行性。隨著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公務員年金的發展,以及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逐步做實,積累的養老金規模將越來越大,風險也會越來越大,對監管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香港為加強對強積金的監管,成立了專門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以有效對強積金進行統籌管理,香港強積金自建立以來發展迅速、市場規範,實踐證明是很成功的監管模式。我國大陸的養老金規模遠遠大於香港強積金的規模,為加強對養老金的監管,是否可以借鑒香港的做法,在條件成熟的時候成立“養老金監管局”,實現政府職能與業務監管職能的分離,政府部門負責政策制定,“養老金監管局”負責養老金的監督、統籌管理,既分工明確,又協同配合,共同建立和發展公平、規範的養老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