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源協議

自由軟體聯盟GNU開源軟體許可證的一種

L徠GPL許可證是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的簡寫,也叫LIBRARY GENERAL PUBLIC LICENSE,中文譯為“較寬鬆公共許可證”或者“函數庫公共許可證”。該許可證適用於一些由自由軟體基金會與其它決定使用此許可證的軟體作者所特殊設計的軟體軟體包─比如函數庫(即Library)。

理論簡介


除了大家比較熟悉的GPL協議之外,開源界還有很多許可證,如LGPL許可證、BSD許可證等,下面就來一一介紹。
LGPL許可證,也是自由軟體聯盟GNU開源軟體許可證的一種,大部分的GNU軟體,包括一些函數庫,是受到原來的GPL許可證保護的。而LGPL許可證,適用於特殊設計的函數庫,且與原來的通用公共許可證有很大的不同,給予了被許可人較為寬鬆的權利,所以叫“較寬鬆公共許可證”。在特定的函數庫中使用它,以准許非自由的程序可以與這些函數庫連結。
當一個程序與一個函數庫連結,不論是靜態連結或使用共享函數庫,二者的結合可以合理地說是結合的作品,一個原來的函數庫的衍生品。因此,原來的通用公共許可證只有在整個結合品滿足其自由的標準時,才允許連結。較寬鬆通用公共許可則以更寬鬆的標準允許其它程序代碼與本函數庫連結。例如,在少數情況下,可能會有特殊的需要而鼓勵大家儘可能廣泛地使用特定的函數庫,因而使它成為實際上的標準。為了達到此目標,必須允許非自由的程序使用此函數庫。一個較常發生的情況是,一個自由的函數庫與一個被廣泛使用的非自由函數庫做相同的工作,在此情況下,限制只有自由軟體可以使用此自由函數庫不會有多少好處,故我們使用了LGPL許可證。
在其他情況下,允許非自由程序使用特定的函數庫,可以讓更多的人們使用自由軟體的大部分。例如,允許非自由程序使用GNU C函數庫,可以讓更多的人們使用整個GNU作業系統,以及它的變形,GNU/Linux操作系統。
儘管LGPL許可證對使用者的自由保護是較少的,但它卻能確保與此函數庫連結的程序的使用者擁有自由,而且具有使用修改過的函數庫版本來執行該程序的必要方法。

MPL


MPL是The Mozilla Public License的簡寫,是1998年初Netscape的Mozilla小組為其開源軟體項目設計的軟體許可證。MPL許可證出現的最重要原因就是,Netscape公司認為GPL許可證沒有很好地平衡開發者對源代碼的需求和他們利用源代碼獲得的利益。同著名的GPL許可證和BSD許可證相比,MPL在許多權利與義務的約定方面與它們相同(因為都是符合OSIA認定的開源軟體許可證)。但是,相比而言MPL還有以下幾個顯著的不同之處:
MPL雖然要求對於經MPL許可證發布的源代碼的修改也要以MPL許可證的方式再許可出來,以保證其他人可以在MPL的條款下共享源代碼。但是,在MPL許可證中對“發布”的定義是“以源代碼方式發布的文件”,這就意味著MPL允許一個企業在自己已有的源代碼庫上加一個介面,除了介面程序的源代碼以MPL許可證的形式對外許可外,源代碼庫中的源代碼就可以不用MPL許可證的方式強制對外許可。這些,就為借鑒別人的源代碼用做自己商業軟體開發的行為留了一個活口。
MPL許可證第三條第7款中允許被許可人將經過MPL許可證獲得的源代碼同自己其他類型的代碼混合得到自己的軟體程序。
對軟體專利的態度,MPL許可證不像GPL許可證那樣明確表示反對軟體專利,但是卻明確要求源代碼的提供者不能提供已經受專利保護的源代碼(除非他本人是專利權人,並書面向公眾免費許可這些源代碼),也不能在將這些源代碼以開放源代碼許可證形式許可后再去申請與這些源代碼有關的專利。
對源代碼的定義
而在MPL(1.1版本)許可證中,對源代碼的定義是:“源代碼指的是對作品進行修改最優先擇取的形式,它包括:所有模塊的所有源程序,加上有關的介面的定義,加上控制可執行作品的安裝和編譯的‘原本’(原文為‘Script’),或者不是與初始源代碼顯著不同的源代碼就是被源代碼貢獻者選擇的從公共領域可以得到的程序代碼。”
M徠PL許可證第3條有專門的一款是關於對源代碼修改進行描述的規定,就是要求所有再發布者都得有一個專門的文件就對源代碼程序修改的時間和修改的方式有描述。

BSD


BSD許可證原先是用在加州大學柏克利分校發表的各個4.4BSD/4.4BSD-Lite版本上面(BSD是Berkly Software Distribution的簡寫)的,後來也就逐漸沿用下來。1979年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發布了BSD Unix,被稱為開放源代碼的先驅,BSD許可證就是隨著BSD Unix發展起來的。BSD許可證被Apache和BSD操作系統等開源軟體所採納。
相較於GPL許可證和MPL許可證的嚴格性,BSD許可證就寬鬆許多了,一樣是只需要附上許可證的原文,不過比較有趣的是,它還要求所有進一步開發者將自己的版權資料放上去,所以拿到以BSD許可證發行的軟體可能會遇到一個小狀況,就是這些版權資料許可證占的空間比程序還大。

QPL


QPL是The Qt Public License的簡稱,是挪威一家機構創設的。QPL許可證的基本要求是獲得源代碼、修改源代碼,並可將修改從原始代碼中分離出來;修改可以按照作者的意願被組合到新版本中;二進位代碼可以和原始代碼同名,這一點對於動態連接庫來說尤其重要;任何人都可以修正錯誤,這對於系統的發布者來說很關鍵;修改過的軟體可以按照滿足QPL許可證基本要求的任何開源軟體許可證進行發布。

QNCL


QNCL許可證是Qt Non Commercial License的簡稱,是QPL許可證的“兄弟版”,就像GPL許可證與LGPL許可證的關係一樣,QNCL許可證比QPL許可證更嚴格一些。
在修改和發布方面的規定,QNCL許可證與QPL許可證是一樣的,差異就在於軟體的範圍方面,或者說在連接方面。QNCL許可證規定“假如一個應用程序給你提供了一個入口,使你有權使用QNCL許可證下的軟體的功能開發程序、重複使用程序的某一部分或其他軟體的某一部分,那麼對該應用程序的使用視為是使用QNCL許可證下的軟體的行為,該應用程序應受到QNCL許可證的約束”。QNCL許可證比QPL許可證更嚴格之處在於,QNCL許可證像GPL許可證那樣,完全禁止根據本許可證得到的開放源碼軟體與其他非系統庫函數連接的軟體以其他許可方式一起發布。

Jab


Jabber許可證的全稱是Jabber Open Source License,由美國Jabber.Com,Inc.公司提供。Jabber許可證在源代碼的複製、發行規定方面基本上和其他許可證沒有什麼特別,但有一些細節規定值得借鑒:
可以將通過該許可證獲得的源代碼及修改過的源代碼與其他類型的不受該許可證約束的代碼結合,以新產品的形式發布,只要其中經該許可證獲得的源代碼及修改過的源代碼能以與該許可證的要求類似的、符合OSI認證的其他開源軟體許可證的方式發布。
明確了需將源代碼置於公眾可以得到的狀態的時間至少應為12個月。
第三方對法定權利的聲明。假如使用者發現通過本許可證獲得的源代碼及應用程序介面中有一方擁有的知識產權,應單獨在源碼的發布時冠以“LEGAL”為抬頭的聲明,寫明知識產權權利要求的細節,提請源代碼的接受者知道自己獲得了哪些知識產權的授權,讓源碼的接受者知道如何與知識產權權利人聯繫。
細化了該許可證終止的情形,包括不按該許可證的要求發布和使用源代碼、發生專利侵權訴訟。

Com


規定可以將源代碼及修改過的源代碼與其他類型的不受本許可證約束的代碼結合,以新產品的形式發布,只要其中經該許可證獲得的源代碼及修改過的源代碼能按該許可證的要求發布即可。
細化了該許可證終止的情形,包括發生專利侵權訴訟。
明確了一個獨立承擔責任的原則,就是假如按該許可證使用源代碼的使用者將獲得的源代碼應用於商業使用,那麼他就要對在商業應用中出現的由於使用該源代碼程序而產生的侵權訴訟承擔完全責任。這一條規定是比較特殊的,絕大多數開源軟體許可證都不這麼要求。

IBM


IBM許可證的全稱是IBM Public License。在滿足OSIA開源軟體許可證認證標準的前提下,IBM許可證還有如下一些細節性規定:
明確了專利授權。一般的開源軟體都明確源代碼的版權人將自己的修改權、複製權等版權權利向公眾許可,但保留署名權,而IBM許可證在此基礎上還明確假如源代碼中含有專利權,源代碼專利權人將複製、使用的專有權利向公眾許可。
細化了該許可證終止的情形,包括不按該許可證的要求發布和使用源代碼、發生專利侵權訴訟等。
像Common許可證一樣,IBM許可證也明確了獨立承擔責任原則,即假如按該許可證使用源代碼的使用者將獲得的源代碼應用於商業使用,那麼他就要對在商業應用中出現的、由於使用該源代碼程序而產生的侵權訴訟承擔完全責任。

協議比較


BSD
BSD開源協議是一個給於使用者很大自由的協議。基本上使用者可以”為所欲為”,可以自由的使用,修改源代碼,也可以將修改後的代碼作為開源或者專有軟體再發布。
但”為所欲為”的前提當你發布使用了BSD協議的代碼,或者以BSD協議代碼為基礎做二次開發自己的產品時,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如果再發布的產品中包含源代碼,則在源代碼中必須帶有原來代碼中的BSD協議。
如果再發布的只是二進位類庫/軟體,則需要在類庫/軟體的文檔和版權聲明中包含原來代碼中的BSD協議。
不可以用開源代碼的作者/機構名字和原來產品的名字做市場推廣。
BSD代碼鼓勵代碼共享,但需要尊重代碼作者的著作權。BSD由於允許使用者修改和重新發布代碼,也允許使用或在BSD代碼上開發商業軟體發布和銷售,因此是對商業集成很友好的協議。而很多的公司企業在選用開源產品的時候都首選BSD協議,因為可以完全控制這些第三方的代碼,在必要的時候可以修改或者二次開發。
AL2.0
Apache Licence是著名的非盈利開源組織Apache採用的協議。該協議和BSD類似,同樣鼓勵代碼共享和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權,同樣允許代碼修改,再發布(作為開源或商業軟體)。需要滿足的條件也和BSD類似:
需要給代碼的用戶一份Apache Licence
如果你修改了代碼,需要在被修改的文件中說明。
在延伸的代碼中(修改和有源代碼衍生的代碼中)需要帶有原來代碼中的協議,商標,專利聲明和其他原來作者規定需要包含的說明。
如果再發布的產品中包含一個Notice文件,則在Notice文件中需要帶有Apache Licence。你可以在Notice中增加自己的許可,但不可以表現為對Apache Licence構成更改。
Apache Licence也是對商業應用友好的許可。使用者也可以在需要的時候修改代碼來滿足需要並作為開源或商業產品發布/銷售。
GPL
我們很熟悉的Linux就是採用了GPL。GPL協議和BSD,Apache Licence等鼓勵代碼重用的許可很不一樣。GPL的出發點是代碼的開源/免費使用和引用/修改/衍生代碼的開源/免費使用,但不允許修改後和衍生的代碼做為閉源的商業軟體發布和銷售。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能用免費的各種linux,包括商業公司的linux和linux上各種各樣的由個人,組織,以及商業軟體公司開發的免費軟體了。
GPL協議的主要內容是只要在一個軟體中使用(”使用”指類庫引用,修改後的代碼或者衍生代碼)GPL協議的產品,則該軟體產品必須也採用GPL協議,既必須也是開源和免費。這就是所謂的”傳染性”。GPL協議的產品作為一個單獨的產品使用沒有任何問題,還可以享受免費的優勢。
由於GPL嚴格要求使用了GPL類庫的軟體產品必須使用GPL協議,對於使用GPL協議的開源代碼,商業軟體或者對代碼有保密要求的部門就不適合集成/採用作為類庫和二次開發的基礎。
其它細節如再發布的時候需要伴隨GPL協議等和BSD/Apache等類似。
LGPL
LGPL是GPL的一個為主要為類庫使用設計的開源協議。和GPL要求任何使用/修改/衍生之GPL類庫的的軟體必須採用GPL協議不同。LGPL允許商業軟體通過類庫引用(link)方式使用LGPL類庫而不需要開源商業軟體的代碼。這使得採用LGPL協議的開源代碼可以被商業軟體作為類庫引用併發布和銷售。
但是如果修改LGPL協議的代碼或者衍生,則所有修改的代碼,涉及修改部分的額外代碼和衍生的代碼都必須採用LGPL協議。因此LGPL協議的開源代碼很適合作為第三方類庫被商業軟體引用,但不適合希望以LGPL協議代碼為基礎,通過修改和衍生的方式做二次開發的商業軟體採用。
GPL/LGPL都保障原作者的知識產權,避免有人利用開源代碼複製並開發類似的產品。
MIT是和BSD一樣寬泛的許可協議,作者只想保留版權,而無任何其它的限制。也就是說,你必須在你的發行版里包含原許可協議的聲明,無論你是以二進位發布的還是以源代碼發布的。MIT協議又稱麻省理工學院許可證,最初由麻省理工學院開發。被授權人權利:1、被授權人有權利使用、複製、修改、合併、出版發行、散布、再授權及販售軟體及軟體的副本。2、被授權人可根據程式的需要修改授權條款為適當的內容。被授權人義務:在軟體和軟體的所有副本中都必須包含版權聲明和許可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