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回收期法

經濟術語之一

投資回收期法(Payback Period Method) 又稱“投資返本年限法”。是計算項目投產後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的收益額和計提的折舊額、無形資產攤銷額用來收回項目總投資所需的時間,與行業基準投資回收期對比來分析項目投資財務效益的一種靜態分析法。

簡介


投資回收期指標所衡量的是收回初始投資的速度的快慢。其基本的選擇標準是:在只有一個項目可供選擇時,該項目的投資回收期要小於決策者規定的最高標準;如果有多個項目可供選擇時,在項目的投資回收期小於決策者要求的最高標準的前提下,還要從中選擇回收期最短的項目。計算公式
投資回收期的計算相當簡單,其計算公式如下:
公式1
公式1
式中T為投資回收期, Ct為t時期的現金流入量, Co為初始投資額。在投資項目各期現金流量相等的情況下,只要用投資的初始投資額除以一期的現金流量即可。
其公式為:
投資回收期=初始投資額/一期現金流量
如果投資項目投產後每年產生的凈現金流入量不等(絕大多數情況下是這樣),則需逐年累加,最後計算出投資回收期。
也可以表示為:
公式2
公式2
公式中項目總投資是包括項目建設期間借款利息的總投資。年收益額是項目投產後達到設計年產量后第一個年度所獲得收益額和計提的折舊額、無形資產攤銷額。年收益額可按稅前利潤和稅後利潤計算,目前一般都按年稅前利潤計算。在計算投資回收期時所以在年收益額外還要加上計提折舊額和無形資產攤銷額,是因為折舊額和攤銷額是重新購置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資金來源,它雖不是項目的收益,但是它是用以補償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投資的,所以也應將它與收益額一起作為收回的投資。上式算得的投資回收期是從投產之日開始計算的。如按建設期初算起,還要加上建設期。

指標特點


投資回收期指標的特點是計算簡單,易於理解,且在一定程度上考慮了投資的風險狀況(投資回收期越長,投資風險越高,反之,投資風險則減少),故在很長時間內被投資決策者們廣為運用,目前也仍然是一個在進行投資決策時需要參考的重要指標。但是,投資回收期指標也存在著一些致命的弱點。
第一,投資回收期指標將各期現金流量給予同等的權重,沒有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
第二,投資回收期指標只考慮了回收期之前的現金流量對投資收益的貢獻,沒有考慮回收期之後的現金流量對投資收益的貢獻。
第三,投資回收期指標的標準確定主觀性較大。

優缺點


優點

易於理解,計算簡便,只要算得的投資回收期短於行業基準投資回收期,就可考慮接受這個項目。

缺點

(1)只注意項目回收投資的年限,沒有直接說明項目的獲利能力;
(2)沒有考慮項目整個壽命周期的盈利水平;
(3)沒有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一般只在項目初選時使用。

其他知識


動態投資回收期法

介紹

動態投資回收期是指在考慮貨幣時間價值的條件下,以投資項目凈現金流量的現值抵償原始投資現值所需要的全部時間。即:動態投資回收期是項目從投資開始起,到累計折現現金流量等於0時所需的時間。
求出的動態投資回收期也要與行業標準動態投資回收期或行業平均動態投資回收期進行比較,低於相應的標準認為項目可行。
投資者一般都十分關心投資的回收速度,為了減少投資風險,都希望越早收回投資越好。動態投資回收期是一個常用的經濟評價指標。動態投資回收期彌補了靜態投資回收期沒有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這一缺點,使其更符合實際情況。

公式

動態投資回收期的表達式為:
公式3
公式3
式中,ic為基準收益率Pt為動態投資回收期。
Pt =(累計折現值出現正值的年數-1)+上年累計折現值的絕對值/當年凈現金流量的折現值設基準動態回收期為Pc,如果Pt小於Pc,則項目可行;否則不可行。投資回收期是反映項目在財務上償還能力的重要經濟指標,除特彆強調項目償還能力的情況外,一般只作為方案選擇的輔助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