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找到23條詞條名為孫峰的結果 展開
- 陝西師範大學副教授、碩導
- 泰州市公安局技術偵察支隊副支隊長
- 市旅遊局(市民用航空管理辦公室)黨組書記
- 亳州市經開區財政局局長
- 聊城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黨組書記、局長
- 廣州市政協原副主席
- 原中國農業銀行江陰市要塞支行行長
- 國家二級美術師
- 國家一級美術師
- 陝西省法律工作協會副秘書長
- 天津同仁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 廣西百色市田陽縣五村鎮巴浪村駐村第一書記
- 天津總醫院主任醫師
- 寧波市餘姚市泗門鎮黨委委員、派出所所長
- 律師
- 吉林財經大學教授
- 甘肅白銀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副主任
- 雲上貴州大數據集團黨委委員、副書記
- 圖們鐵路運輸檢察院副檢察長
- 湖北黃岡中學英語教師
- 大慶市林甸縣畜牧局動物衛生監督所所長
-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員
- 黑龍江省林區中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
孫峰
廣州市政協原副主席
孫峰,男,漢族,1958年6月生,黑龍江寶清人,1975年7月參加工作,民盟成員,學歷在職研究生(哈爾濱建築工程學院結構力學專業),工學碩士,教授。曾任廣州市政協副主席、民盟廣州市委會主任委員。
2017年7月31日,孫峰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
孫峰
1978年03月,在哈爾濱建築工程學院基礎部力學專業學習;
1982年01月,哈爾濱建築工程學院助教、講師(其間:1985年09月至1989年03月在哈爾濱建築工程學院結構力學專業碩士研究生學習);
1990年12月,任哈爾濱建築工程學院科研處副科長、科長、副處長、校長辦公室副主任(其間:1994年09月評為副教授);
1995年04月,任華南建設學院(西院)科研處副處長、處長(其間:1999年12月評為教授);
1999年10月,掛任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區長助理;
2001年06月,任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其間:2004年04月任民盟廣州市委會兼職副主任委員;2005年05月至2005年08月在廣州市第四期高級公務員公共管理知識研究班學習);
2005年09月,任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政府副區長、民盟廣州市委會兼職副主委;
2006年11月,任民盟廣州市委會主任委員;
2007年01月,任廣州市政協副主席、民盟廣州市委會主任委員;
2007年05月,任廣州市政協副主席、民盟廣州市委會主任委員、廣州市民政局副局長;
2011年08月,任廣州市政協副主席、民盟廣州市委會主任委員。
第十屆市政協常委,第九、十、十一、十二屆市政協委員。
2015年7月20日,據廣東省紀委監察廳消息:廣州市政協副主席、市民政局原局長孫峰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接受調查。
2015年9月24日,在政協第十二屆廣州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上,會議通過了免去市政協副主席孫峰副主席職務,撤銷其委員資格的決定。孫峰因違紀問題已由廣東省監察廳立案調查。
2016年11月,因嚴重違紀涉嫌違法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等處分,並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經查,廣州市政協原副主席孫峰違規設立並出入高檔娛樂會所問題。2014年6月,孫峰與多家企業合夥在廣州市番禺區華南碧桂園豪華別墅內設立高檔娛樂會所,內有游泳池、桑拿房、休息室、餐廳、玉石展覽廳、書畫室等豪華娛樂設施。該會所不對外經營,僅供孫峰及會員使用,會員每人須繳納1至3萬元不等會費。孫峰每周2至3次前往該會所吃喝、打麻將、唱歌等。
2017年7月31日,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廣州市政協原副主席孫峰及妻子任珉受賄案、任珉利用影響力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孫峰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孫峰先後利用擔任廣州市政協副主席、廣州市民政局副局長、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獲得工程項目、催收工程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人民幣57萬元及美金6000元,夥同妻子任珉收受人民幣42萬元。2015年7月,任珉利用孫峰擔任廣州市政協副主席的職務影響力,收受人民幣5萬元。法院認為,孫峰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任珉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依法應予數罪併罰。鑒於二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贓款已全部退回並繳納罰金,且任珉有自首立功表現,在受賄犯罪中系從犯,依法可對孫峰予以從輕處罰,對任珉予以減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