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伯特議事法則
美國將領亨利·羅伯特創作的書籍
《羅伯特議事規則》(Robert's Rules of Order,RONR)是一本由美國將領亨利·馬丁·羅伯特於1876年出版的手冊,搜集並改編美國國會的議事程序,使之普及於美國民間組織,也是目前美國最廣為使用的議事規範。《羅伯特議事規則》歷經百年修改,最新版本(第11版)於2011年發行,由丹尼爾·希柏德(Daniel E. Seabold)、薩謬爾·葛柏(Shmuel Gerber)等議事學者參與修訂。
《羅伯特議事規則》本質上屬於對社團和會議進行有效率的民主化運營的操作手冊,可以為制度設計提供一套編碼,可以為不同群體間交換意見、達成和諧提供約定俗成的語法。
美國人崇尚自由,但美國人對待開會卻是嚴肅認真的,美國人是會少規矩多。說到開會的規矩,世界上恐怕沒有人比得上美國人的規矩大了。他們有一本厚厚的開會規則——《羅伯特議事規則》(Robert’sRulesofOrder)。這在世界上是獨一無二的。這部由亨利·馬丁·羅伯特撰寫的《議事規則袖珍手冊》(Pocket Manual of Rules of Order)於1876年出版,幾經修改後於2000年出了第十版。
羅伯特議事規則的內容非常詳細,包羅萬象,有專門講主持會議的主席的規則,有針對會議秘書的規則,當然大量是有關普通與會者的規則,有針對不同意見的提出和表達的規則,有關辯論的規則,還有非常重要的、不同情況下的表決規則。
有一些細節規則後面的邏輯原則是十分有意思的。比如,有關動議、附議、反對和表決的一些規則是為了避免爭執。原則上,現在在美國的國會、法院和大大小小的會議上,在規範的制約下,是不允許爭執的。如果一個人對某動議有不同意見,怎麼辦呢?他首先必須想到的是,按照規則是不是還有他的發言時間以及是什麼時候。其次,當他表達自己的不同意見時,要向會議主持者說話,而不能向意見不同的對手說話。在不同意見的對手之間的你來我往的對話,是規則所禁止的。
在國會辯論的時候就是這樣。說是辯論,不同意見的議員在規定的時間裡,名義上是在向主持的議長或委員會主席說話,而不能向自己的對手"叫板"。自己發言的時候拖堂延時,或者強行要求發言,或者在別人發言的時候插嘴打斷,都是不允許的。
在美國的法庭上也是這樣,當事雙方的律師是不能直接對話的,因為一對話必吵無疑,法庭就會變成吵架的場所。規則規定,律師只能和法官對話,向陪審團呈示證據;而陪審團按照規則自始至終是"啞巴"。不同觀點和不同利益之間的針鋒相對,就是這樣在規則的約束下,間接地實現的。
像議事規則這樣的技術細節,對於美國這樣的多元化而又強調個人自由、人人平等的國家是非常重要的,是民主得以實現的必要條件。否則的話,如果發生分歧就互不相讓,各持己見,爭吵得不亦樂乎,很可能永遠達不成統一的決議,什麼事也辦不成。即使能夠得出可行的結果,效率也將十分低下。羅伯特議事規則,就像一部設計良好的機器一樣,能夠有條不紊地讓各種意見得以表達,用規則來壓制各自內心私利的膨脹衝動,求同存異,然後按照規則表決。這種規則及所設計的操作程序,既保障了民主,也保障了效率。
羅伯特議事規則是在洞徹人性的基礎上,經過精心琢磨而設計的。正是這種對細節把握得精緻完美的規則,才最大化地實現了公平與效率。
所以,任何一個真正成熟的管理,無論是社會管理,還是經濟管理,必然是靠在對細節精確把握的基礎上制定的規則來運行的。管理離不開規則和標準,而規則和標準正是精緻的完美表現。
我們應該從哪裡著手學習《羅伯特議事規則》呢?
我們說有規則是最重要的,並不是說規則是什麼並不重要。我們不能規定什麼樣的規則是最好的,是絕對正確的,但是我們一定知道我們想追求什麼樣的原則,什麼樣的精神,這些原則和精神正是議事規則的精華和意義所在。
這些原則包括:
根本原則
平衡:保護各種人和人群的權利,包括意見佔多數的人,也包括意見佔少數的人,甚至是每一個人,即使那些沒有出席會議的人,從而最終做到保護所有這些人組成的整體的權利。正是幾百年來,人們對這種平衡的不懈追求,才換來了議事規則今天的發展。
對領袖權力的制約:集體的全體成員按照自己的意願選出領袖,並將一部分權力交給領袖,但是同時,集體必須保留一部分權力,使自己仍舊能夠直接控制自己的事務,避免領袖的權力過大,避免領袖將自己的意志強加在集體的頭上。
多數原則:多數人的意志將成為總體的意志。
辯論原則:所有決定必須是在經過了充分而且自由的辯論協商之後才能做出。每個人都有權利通過辯論說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甚至一直到這個意志變成總體的意志。
集體的意志自由:在最大程度上保護集體自身,在最大程度上保護和平衡集體成員的權利,然後,依照自己的意願自由行事。
具體原則
1689年英國議會出現了一本手冊叫做《議會》(Lex Parliamentaria),羅列了三十五部當時的議學著,已經開始呈現我們今天的很多原則和規則的端倪。比如:
同時只能有一個議題:一旦一個提議被提出來以後,它就是當前唯一可以討論的議題,必須先把它解決了,或者經表決同意把它先擱置了,然後才能提下一個提議。
意見相左的雙方應輪流得到發言權:辯論的時候有人請求發言,主席應該先問他持的是哪一方的觀點,如果其觀點與上一位發言人相反,那麼他有優先權(比如有若干人同時要求發言)。
主席必須請反方表決:必須進行正、反兩方分別的表決,缺一不可。不可以正方表決后,發現已經達到表決額度的要求,就認為沒有必要再請反對方表決。
反對人身攻擊:必須制止脫離議題本身的人身攻擊。禁止辱罵或譏諷的語言。
辯論必須圍繞當前待決議題:如果發言人的言論顯得與議題無關,而且其他與會成員已表現出了對此的反感(如噓聲),發言人的發言應該得到制止。
拆分議題:如果一個待決議題可以被分成若干小的議題,而且與會成員傾向於就其中小的問題分別討論,可以提議將議題拆分。例如,將一個選舉兩個騎士的議題拆分成兩個議題分別表決。
改變一個既成決議比通過一個新決議需要更大的努力。這是為了避免由於類似出席人數的變化這樣的因素所可能導致的組織決策的不穩定。
在一屆會議期間,一旦會議對某一議題做出了決定,同一個議題,或者本質上的同一個議題,不能再次討論,除非發生了特殊情況。
如果對某個議題做了暫時性的處理(disposed of),並沒有形成最終決定,那麼不可以引入任何一旦通過就會幹擾到會議再對原議題討論時的立場的提議,無論新提議對原提議有正面還是負面的影響。
作者簡介 | 管理規章 | 6.各提議的描述 | 第八章 偶發提議 |
中文版序一 | 第二章 協商會議的議事程序 | 主提議 | 第九章 重新提交會議考慮類提議 |
中文版序二 | 3.基本規則和程序 | 附屬提議 | 第十章 提議的重提和不良提議 |
譯者導讀 | . 協商會議的最小構成 | 優先提議 | 第十一章 法定人數與會議程序 |
中文版使用說明 | 禮節規範 | 偶發提議 | 第十二章 發言與辯論 |
原著第10版前言 | 宣布開會與會議程序 | 重新提交會議考慮類提議 | 第十三章 表決 |
原著導言 | 將事務提交會議考慮的方法 | 7.提議的標準描述特徵 | 第十四章 提名與選舉 |
通用議事規則的根本原則 | 取得和分配發言權 | 第四章 會議的次與屆 | 第十五章 官員、會議紀要和官員報告 |
第一章 協商會議的類型和規則體系 | 4.提議的處理 | 8.次與屆、休息與休會 | 第十六章 董事會和委員會 |
協商會議 | 將提議提交會議考慮 | 概念 | 第十七章 公眾集會和組建社團 |
協商會議的特徵 | 對提議的考慮 | 概念之間的關聯 | 第十八章 章程 |
協商會議的類型 | 一致同意 | 屆的重要性 | 第十九章 代表大會 |
小董事會或小委員會議事規則的靈活應用 | 其他提議與主提議的關係 | 9.會議的具體類型 | 第二十章 紀律審查 |
2.會議組織的規則體系 | 第三章 提議總述 | …… | 附錄 |
法人證書 | 5.提議的分類及優先順序順序 | 第五章 主提議 | 索引 |
章程 | 提議的分類 | 第六章 附屬提議 | 英漢對照表 |
議事規則 | 輔提議的基本概念 | 第七章 優先提議 | 譯後記 |
《羅伯特議事規則》初版原名為《議事規則袖珍手冊》(Pocket Manual of Rules of Order for Deliberative Assemblies),由美國陸軍准將亨利·馬丁·羅伯特發行於1876年2月,封面上簡稱其書名為《羅伯特議事規則》。此書所規範的議事程序,大多參考自美國眾議院的議事規則,改寫、修正以適用於普通的美國組織。羅伯特對議事程序的興趣始於1863年一場由他擔任主席的教會會議,他在那場會議中深刻體悟自己並不具備主持會議所需的知識。在他日後參與的組織中,他發現來自全美各地的與會對議事規則有著非常不同的觀點,這些不同往往導致衝突,阻礙組織運作。他最終確信應該要有一本手冊,使各種組織能有相同的議事規則。
亨利·馬丁·羅伯特(Henry Martyn Robert,1837年5月2日-1923年5月11日)是一位美國陸軍准將,曾參與豬戰與南北戰爭,也是《羅伯特議事規則》的作者。他撰寫的《羅伯特議事規則》廣為美國各級組織採用為議事程序,確立美國組織的議事規則。
羅伯特生於美國南卡羅萊納州傑斯帕縣,后舉家搬遷至俄亥俄州,原因是他的牧師父親約瑟夫·湯瑪士·羅伯特(Joseph Thomas Robert)堅決反對奴隸制;約瑟夫·羅伯特後為莫豪斯學院校長,至今該校仍有一棟宿舍以他的名字命名。亨利·羅伯特長大后離開俄亥俄州,前往紐約州就讀西點軍校,1875年畢業,之後就成為一位工兵。
二戰期間,他在西拉·凱西將軍指揮下於聖磺島上修築防禦工事。南北戰爭期間,他被調派進美國陸軍工程兵團,協防華盛頓特區與幾座新英格蘭地區港口。1867年至1871年間,他在太平洋指揮部擔任陸軍工程師,用兩年時間治理奧勒岡及華盛頓州地區河川,用六年時間擴建格林貝、北威斯康辛及密歇根州的港口。其後又參與改建歐斯維格、費城、長島海灣的港口,與坎伯蘭河及田納西河上的水閘與水壩。1897年至1901年間調往西南指揮部,開始研究如河濬深密西西比河上的西南通道。
1897年至1901年間,羅伯特出任工程師委員會(Board of Engineers)主席,該委員會曾在加爾維斯敦暴風雨後參與修建加爾維斯敦市的海堤,1901年4月30日升為準將,且被委派為陸軍工程兵團首席工程師。羅伯特在1901年5月2日退伍。
亨利·羅伯特在1923年5月11日逝世於紐約州霍內爾,其後下葬於阿靈頓國家公墓。
羅伯特最著名的成就是撰寫《議事規則袖珍手冊》(Pocket Manual of Rules of Order for Deliberative Assemblies),簡稱為《羅伯特議事規則》,初版發行於1876年,參考美國眾議院議事程序,整理成民間團體也可用的議事規則。羅伯特撰寫此書的動機來自某次由他擔任主席的教會會議;位於麻塞諸塞州新伯福威廉街149號的第一浸信會教會,當時正因廢奴主義陷入激烈辯論。羅伯特的那場會議失敗了,於是下定決心要學習議事程序。他出版《羅伯特議事規則》時,從未預期這本書會成為日後美國國會、各州議會與其它各種美國組織的議事規範。
譯者簡介
孫滌
1979年跳級以第一名考入上海財經大學研究生院,主修國際金融。1982年留美后取得經濟碩士和管理博士學位。1995年越級晉陞為加州州立大學(長堤)商學院終身正教授。並任上海交通大學顧問教授;北京大學、上海財經大學、南京大學等的兼任教授。 2005年起任深圳發展銀行的首席信息官。
袁天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