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藝術品評估委員會
2016年成立的機構
2016年7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中國藝術品評估委員會是經國家批准成立,接受中央宣傳部,國家文化部、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鐵木爾·達瓦買提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周鐵農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鐵映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熱地
第十屆全國政協副主席:張懷西
第九屆全國政協副主席:孫孚凌
庄炎林:全國僑聯原主席
馬炳芝:海軍航空兵原司令員、中將
羅箭:解放軍總裝備部將軍
高運甲:國家文化部原副部長
烏可力:國家航天部原局長
王書平: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美術家協會理事、天津美協主席
陳魁:文化部文化藝術人才中心人才培訓基地主任
楊位興:香港青年交流促進聯會會長
韋政岳文化部文化藝術人才中心人才培訓基地常務副主任
梁穩 文化部文化藝術人才中心人才培訓基地副主任
蔣錦國 文化部文化藝術人才中心人才培訓基地副主任
中國藝術品評估委員會貴賓廳(現場圖片)
1、宣傳、貫徹、執行好國家有關藝術品文化市場的法律、法規,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積極開展鑒定評估工作。
2、組織從事專業藝術品收藏者開展學術交流。對民間收藏愛好者開展專業知識培訓,著力提高他們的收藏和鑒賞水平。推動我國藝術品收藏事業的發展。
3、廣泛收集信息、資料、儘力提供更多藏品的實物和影像資料,為學術交流和鑒藏事業服務。
4、積極為民間藏品創造一個展示與健康的流轉機制,為藝術品收藏者提供更多的商業機會。
5、以服務於全國收藏者為宗旨,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在各省、市(直轄市)和港、澳、台設立辦事服務機構。
6、在實施藝術品鑒定評估的同時,適時開展藝術品展覽、學術交流、業務培訓等一系列活動,服務於經濟建設。
7、充分發揮人才優勢,逐步開展企業藝術產品的評選,通過媒體開展多方位的講座,著力提升我國藝術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影響力和產品檔次。
8、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對藝術品文化產業、文化市場的投資,以多種文化活動的方式,提升藝術品文化在經濟建設中的地位,發揮它的應有作用,使藝術品文化市場逐步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一個新興經濟體。
中國藝術品評估委員會組織機構
辦事機構設在秘書處,由該秘書處負責日常運營服務管理。根據工作需要,副主席可分別兼任秘書長。
設名譽主席若干名,顧問若干名;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委員若干名;執行委員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下設評委會秘書處和地方秘書處,日常工作由秘書處統籌。
設立開展業務工作的七個中心:
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心
書法繪畫雕塑鑒定評估中心
玉器珠寶鑒定評估中心
金屬器鑒定評估中心
陶瓷鑒定評估中心
綜合藝術鑒定評估中心
科技檢測中心
設立秘書處和地方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為提供服務和相關管理工作,保障工作的正常 運行。秘書處負責制定工作文件、工作計劃,統一協調和安排工作,並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秘書長可授權秘書處組建鑒定評估業務的分支服務機構。
每年第四季度召開一次工作年會,總結本年度工作和安排下一年度工作。
根據主席提議或有本會 1/3 委員以上聯合提議,可臨時召開會議。
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如無書面委託則視為缺席或棄權。
委員分個人委員和單位委員。委員分設: (一) 個人委員:非遺傳承工作委員、文化藝術品鑒定委員、科技檢測委員。 3 (二) 單位委員:非遺傳承工作單位委員、文化藝術品評估單位委員、科技檢測單位委員。
委員按照本章程的規定,開展非遺傳承輔導、文化藝 術品的評估、檢測、防偽、資訊、研究和培訓等服務工作。
委員在實施鑒定評估工作時,應嚴格遵守的《工 作鑒定程序》、《鑒定評估指導意見》和《工作制度》等相關規定。
委員不得以的名義從事下列活動: (一) 非屬任務範圍的; (二) 非屬辦公室專業業務範圍的; (三) 以委員名義為藝術品經營機構和個人評估的; (四) 非屬秘書處統一安排的; (五) 收受賄賂或弄虛作假的; (六) 盜用或濫用名義的; (七) 其他有損名譽和聲譽的。
委員任期三年。任期屆滿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由做出續任或調整的意見。
1、業務工作在秘書長領導下進行,各中心(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本部門的日常業務工作。鑒定評估業務由秘書處及授權地方秘書處統一安排和協調處理。委員不以個人形式直接受理社會各界和個人委託的鑒定評估業務。
2、秘書處及授權地方秘書處對委託人送交的鑒定評估品,按的有關規定,與委託人簽署《委託評估合同書》,並負責安排實施鑒定評估業務。
3、各中心在對鑒定評估品進行評估、檢測、防偽和提供法律意見時,均由三名(含)以上委員進行,並由三名(含)以上委員共同簽署評估結論或意見。
4、各辦公室對評估品進行鑒定評估后,應出具相應的鑒定評估證書。
5、如鑒定評估結論或意見出現爭議,由分管副主席召開有關人員參加的鑒定評估辦公會進行集體研究,鑒定評估結論或意見需有超過到會委員半數以上通過後方可做出決定。鑒定評估中如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但需服從的集體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