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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
工會
工會,或稱勞工總會、工人聯合會。工會原意是指基於共同利益而自發組織的社會團體。這個共同利益團體諸如為同一僱主工作的員工,在某一產業領域的個人。工會組織成立的主要意圖,可以與僱主談判工資薪水、工作時限和工作條件等等。
工會的英文全稱為Trade Union,英文縮寫為TU。工會組織的產生源於西方的工業革命,當時越來越多的農民離開賴以為生的農業湧入城市,為城市的工廠僱主打工,但工資低廉且工作環境極為惡劣,在這種環境下,單個的被雇傭者無能為力對付強有力的僱主,從而誘發工潮的產生,進而催生工會組織。1900年美國瓊斯夫人所領導的工會運動,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工會在很多國家,相當一段長的時間內屬於非法組織,當局對成立非法組織工會處以酷刑,甚至有的處以死刑,儘管如此,還是存在各種工會,並逐步獲得政治權利,從而導致工會組織的合法化,也催生了各國勞工法或工會法的誕生。
隨著20世紀後期新自由主義的興起,各已發展國家的工會勢力都有所衰減。在美國,1950年大約有三分之一的工人加入工會,而2003年時僅剩13%;一些高移動性的產業(如製造業)在面臨工會運動時,往往以遷廠作為要脅。
此外,美國工人組成工會須向全國勞動關係局連署,並在監督下進行選舉;但在連署后至投票前這段時間,資方可以採用各種手段對付尚無談判權的勞工。
現代,我國的工會則大多是僱主或者用人企業組建,很少維護勞工的利益,則用以維護僱主或者企業者的利益,更有僱主或企業者常用工會的名義隨意處罰、剝削勞工。
工會
建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與所建工會以及工會投資興辦的企事業單位,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各自獨立的法人主體,應當分別承擔各自的民事責任。僱主相對人的團體,因此,僱主相對人才是成為工會會員的實質性的資格要件,不屬於僱主相對人的僱主及其代表人或代理人就不應具有會員的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於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是在中國順利跨入新世紀,中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狀況都發生了巨大的、深刻的變化,建立和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形勢下頒布的。
新《工會法》適應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要求,有利於充分發揮工會作為黨和政府聯繫職工群眾的橋樑紐帶作用,對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穩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新《工會法》遵照憲法的基本原則,堅持了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貫徹了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指導思想,體現了工人階級的主人翁地位,具有鮮明的社會主義特色和時代特點。
新《工會法》對於調動廣大職工群眾的積極性,發揮工人階級主力軍作用,推動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新《工會法》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級工會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這些都進一步突出和強調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能,進一步保障了工會組織切實發揮作用,保護、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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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會法》貫穿工會組織參與改革開放的基本精神,規定了工會組織在改革開放中的地位、作用和職責,為工會進一步支持改革,組織和動員職工投身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特別是對工會組織在改革和搞好大中型企業,轉換企業經營機制這一涉及職工具體利益的改革過程中,主動調查研究,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協助黨和政府開展各項工作,處理、協調好各方面利益關係,確保改革的成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新《工會法》以基本法的形式,系統規定了工會的各項權利,包括結社的權利,參政議政的權利,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等等,規定了這些權利實現的途徑及形式,使工人階級各項權利的實現有了堅實的基礎和法律保證,使社會主義民主有了更豐富、更充實的內容,使得以《憲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律建設進一步完善和健全。
新《工會法》使工會工作在風雲變幻的國際工運形勢下,堅持社會主義條件下的工人運動有了正確的方向和保障。新《工會法》的規定,在工會性質上堅持了階級性與群眾性的統一;在工會任務上,突出了維護職能,強調了維護、建設、參與、教育四項職能的統一;在工會活動準則上,堅持了黨的統一領導與工會獨立自主開展工作的統一;在組織原則上,堅持了民主集中制保證了工人階級和工會組織的團結與統一;在處理工會與政府關係及工會與企事業行政方面關係上,強調根本利益一致,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維護企事業單位合法利益與維護職工具體利益的統一。
新《工會法》體現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運動與工會工作的基本特徵。
新《工會法》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工會自身建設,推進工會自身改革,發揮工會組織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新《工會法》以法律形式確認了工會工作的實踐成果,豐富了工會工作的內容,賦予了工會組織廣泛的權利和重大職責,為工會組織在法制軌道上推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1998年12月,九屆人大常委會將《工會法》的修改工作列入立法規劃。
1999年初,組成了由全國人大法工委牽頭,全國人大內司委和全國總工會參加的修改小組,歷時二年零10個多月。
2001年10月27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決定》對《工會法》的修改共有44條,據此修正後重新公布的《工會法》,旨在適應新的形勢,總結實踐經驗,對新建企業工會的組建、企業職工和工會幹部合法權益的保護、工會經費的收繳以及對侵犯工會合法權益行為的制裁作出一些補充性的規定,中心是突出和強化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能。其修改《工會法》的主要內容如下:
現行工會法第四條規定:“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這裡規定的工會“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指的是工會活動要遵循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這是工會必須堅持的最重要的根本的活動準則,修正案草案進一步具體規定:“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為了突出和強調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能,新《工會法》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以保障工會組織切實發揮作用,保護、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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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工會有責任及時反映情況,並代表職工與企業方面就維護職工勞動權益的問題進行交涉,使企業予以糾正,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因此,新《工會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採取措施予以糾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並向工會作出答覆;
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一)剋扣職工工資的;
(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增加這些規定,有利於工會開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工作,增強工會組織的凝聚力,更好地發揮其職能作用。
最大限度地把職工組織到工會中來,保障工會更好地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做好新建企業組建工會工作,是工會的一項基礎性任務。為了保證組建工會的順利進行,新《工會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
”針對一些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鄉鎮集體企業工會組建工作存在阻力、進展緩慢、覆蓋偏低的狀況,新《工會法》增加規定:“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通過上級工會的指導和幫助,加強基層工會建設。對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工會和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行為,新《工會法》規定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建立工會組織的程序是:
1、向上一級工會以書面形式提出建立工會組織的請示報告。在報告中應說明以下幾項內容:(1)本基層單位的基本情況(企業成立時間、性質、職工人數、註冊資本、流動資本、生產經營項目、黨政領導人的配備等);(2)群眾對於組建工作的意願;召開由本單位各種層次的職工群眾參加的講座組建工會的座談會,廣泛徵求意見,說明組建工會是廣大職工群眾的意願。(3)黨政領導對本單位組建工會的意見。組建工會應徵求黨政領導的意見,黨政領導應依法給予支持。
2、成立建會籌備組
上一級工會對《建立工會請示報告》批複后,應立即成立建會籌備組(3-5人),具體負責籌備期間的工作,在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之前暫時代行工會委員會職責。籌備組成員原來不是會員的,要先向上級工會申請入會,辦理入會手續。
3、發展會員
發展會員時,要注意廣泛宣傳工會組織的性質、作用、任務以及會員的權利、義務,使新會員對工會組織有個初步認識。
4、建立工會小組
會員發展后,可根據基層單位會員人數的多少,成立工會小組。
5、召開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基層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在各項籌備工作準備就緒后,籌備組要積極準備召開基層委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按照民主程序選舉產生首屆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6、履行報批手續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前,要向上一級工會和主管部門協商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組成及工會正、副主席、經費審查委員會正副主任候選人名單;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后,對整個大會召開情況和選舉產生的基層工會主席、副主席以及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名單,要及時報上一級工會批複,若選舉結果與候選人名單不一致時,應以選舉結果為準。
7、建立女職工委員會
工會委員會產生后,應根據女職工數多少及時建立女職工委員會,以維護女職工特殊權益。
1992年工會法沒有規定工會專職幹部的編製問題。國有企業中的工會幹部屬於國家幹部,基本是專職的。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精簡脫產人員,特別是各種非公有制經濟迅速發展,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要求各種不同所有制企業一律設置專職的工會幹部比較困難,另一方面,企業、事業單位中又需要保持一定數量的工會骨幹分子,使他們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從事工會工作。為此,新《工會法》對此作了較為靈活的規定:“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組織,可以設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這樣規定,企業、事業單位中的工會幹部,根據需要,可以是專職,也可以是兼職,比較適應各種不同情況。
基層幹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往往與企業行政方面發生矛盾,有些人還受到打擊報復。如以各種理由解除為職工維權的基層工會幹部的勞動合同,或者調離原工作崗位,或者降低其工資待遇,還有的在工會幹部勞動合同到期后以種種借口不續簽合同。在保障工會維護職工利益的同時,也迫切需要保護工會幹部的合法權益。
因此,新《工會法》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增加規定:“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限;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滿。任職期間除個人嚴重過失外,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
1994年,我國頒布實施了勞動法。勞動法實施后,工會依照勞動法的規定大力推動集體合同的工作,通過工會與企業簽訂集體合同,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並取得了顯著的效果。從近年來的實踐看,在企業中,尤其是在非公有制企業中,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通過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有利於工會發揮維權職能,建立和維護和諧的勞動關係。進行平等協商應主要圍繞維護職工勞動權益,如工資待遇、福利、工作與休息時間、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進行,並簽訂集體合同。
因此,新《工會法》規定:“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係,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1992年工會法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本單位工會撥交經費;建立工會組織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以及外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本企業工會撥交經費。這筆經費是在企業所有稅稅前列支的。工會收繳的經費用於開展各項工會活動,其中百分之六十留在企業工會,百分之四十上繳上級工會調劑使用。現在遇到的問題是,工會經費收繳相當困難,尤其是非公有制企業,拖欠、拒繳工會會費的現象嚴重。
因此,根據實際情況,新《工會法》規定各種所有制企業以及事業單位、機關按照統一規定的標準撥繳會費,並規定了執行程序:“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交經費。”“企業、事業單位拖延或者拒不撥交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992年工會法對某些企業拒不組建工會、不按規定撥繳會費、侵犯工會或者工會幹部合法權益等行為應當承擔什麼責任,由哪些部門按照何種程序加以追究,沒有具體的規定。過去在單一的公有制經濟制度下,一般不發生這些問題,企業所有制結構多樣化以後,這些問題逐漸增多,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制度,對貫徹實施工會法,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是必要的。
因此,新《工會法》增加了法律責任一間。主要內容是:
第一,對工會合法權益受侵犯的法律規定:“工會對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請人民政府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侵佔工會經費和財產拒不返還的,工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並賠償損失。”
第二,對依法行使職權的工會幹部打擊報復的行為,增另處罰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和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工作;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進行人身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並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提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處收入二倍的賠償。”
第三,對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被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妨礙工會依法行使職權,增加處罰規定:“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一)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權利的;(二)非法撤銷、合併工會組織的;(三)妨礙工會參加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
第四,對阻撓工會或者職工依法組建或者參加工會,增加處罰規定:“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是黨聯繫職工群眾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是會員和職工權益的代表。全國總工會是各地方總工會和各產業工會全國組織的領導機關。全國總工會由中共中央書記處領導。其機關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工運方針,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貫徹執行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和執委會議確定的方針、任務和作出的決議。
(二)依照法律和《中國工會章程》 ,組織和指導各級工會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進一步突出和履行維護職能。
(三)對有關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黨中央和國務院反映職工群眾的思想、願望和要求,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規草案的擬定;參與職工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負責工會理論政策研究,研究制定工會的組織制度和民主制度,監督檢查《中國工會章程》的貫徹執行;研究指導工會自身改革和建設;指導各級工會組織開展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制度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建立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和監督保證機制的工作。
(五)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管理省級總工會領導幹部,協助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委(局)管理全國產業工會的領導幹部;監督、檢查全國總工會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員幹部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研究制定工會幹部的管理制度和培訓規劃,負責市以上工會和大型企事業單位工會領導幹部的培訓工作。
(六)協助國務院做好全國勞模的推薦、評選工作,負責全國勞模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獎狀獲得者的評選表彰和管理工作。
(七)負責工會經費和工會資產的管理、審查、審計工作;研究制定工會組織興辦職工勞動福利事業的有關制度和規定;負責對工會興辦職工勞動福利事業的指導、協調工作。
(八)負責工會國際聯絡工作,發展同各國工會的友好關係;負責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工會的交流工作。
(九)承擔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1930年代誕生的全美汽車工人聯合會(UAW)是美國最大工會,不僅人多勢壯,而且有政治和經濟勢力,UAW擁有9億美元的罷工基金,能夠承擔得起一場持續兩個多月的罷工,一旦集體罷工,整個工廠將陷入癱瘓。例如1998年所發生的通用汽車工人罷工,僅旗下兩個零部件廠罷工54天就帶來22億美金的損失。
2007年9月24日,通用汽車旗下7.3萬員工發動全國性罷工,結果通用汽車不得不簽署昂貴的勞資協議,包括建立醫保信託基金、保證在美國投資等。因此美國汽車工人每個小時值55美元(含福利制度),比在美國南部設廠的日本汽車企業高出25美元,生產著同樣車型的中國工人則僅為每小時1.5美元。巨額的福利待遇,例如全額支付的醫療費用、法律諮詢、對子女的照顧、退休金、假期、教育補貼以及失業保障金等加劇了美國汽車工業的衰退。《紐約時報》記者米什萊恩‧梅納德在《底特律的沒落》一書稱“無形中使每輛車的成本增加了1200美元”。 2008年底美國國會參議院否決了總額為140億美元的汽車業救援方案。原因在於共和黨人堅持要求三大汽車公司在2009年就將員工工資降低,而汽車工會卻計劃在2011年才下調工資。
早期的美國工會,只是一些地方行業工會,帶有強烈的封建領地性質。隨著時代的遷移,工會開始進行全國性的串連,美國最大的工會聯盟美國勞工聯合會-產業聯合會(AFL-CIO)合併時有1600萬個會員。美國紀者羅伯特。費奇(Robert Fitch)出版的《出賣團結:腐敗如何毀害了勞工運動,削弱了美國的前程》一書中,批評了美國工會存在的問題,書中指斥工會體制本身有三大癥狀:腐敗、分裂、孱弱,“美國的兩萬多相對獨立的地方工會,如同封建領主一樣。工會大多有自己的壟斷地盤,在自己的地盤裡有與資方的獨家談判權,向在地盤裡的工人們徵收會費。
工會領導掌控了‘工會就業’機會的分配,得到就業機會的工人與工會領導形成庇護關係,工人視領導為恩人,忠誠於這些領導。這些工會更像半獨立的封建領地,而不像是為勞動人民的共同利益而鬥爭的勞工組織。”。今日美國工會存在著大量的黑幫滲透,芝加哥的黑幫掌控了“勞聯”。
1957年美國頂級黑幫人物在紐約州碰頭,56人中有22人是工會領導。
中國工會會徽為圓形,紅色底,選用“中”、“工”兩字組成金色主體圖案。佩戴徽章的規格為:直徑20毫米,金色“中”、“工”圖案的線條寬度為1.4毫米,其他部分尺寸按所附圖形規格為準。
京漢鐵路總工會
波蘭團結工會
德意志勞動者陣線(1933~1945)
全國產業總工會(台灣,2000.5.1~)
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修正
世界勞工聯合會:世界勞聯成立於1921年,總部設在布魯塞爾。其宗旨是反對旨在把人當成一個工具使用的任何經濟制度,全世界人民都有權公平享用全部土地資源和一切人們生產活動的成果,反對任何新老殖民制度,反對任何帝國主義或一國人民剝削另一國人民,一個集團或階級剝削另一個集團或階級的剝削形式等。該組織下設運輸工人、農業和食品工人、產業工人等9個國際產業工會聯合會,並設有亞洲勞工兄弟會、拉美工人中央工會和非洲工人民主工會組織等地區性組織,目前在102個國家和地區擁有約2000萬名會員。
世界工會聯合會:世界工聯於1945年10月在巴黎正式成立。中、蘇、英、法、美以及亞、非、拉的一些工會組織都參加了它的創建活動。總部設在捷克首都布拉格。1994年,世界工聯確定的宗旨是:致力於爭取工人的解放,反對一切形式的剝削,爭取獲得並保障全體勞動者的生活和勞動條件;爭取在經濟、社會、政治和文化方面反對殖民主義、帝國主義統治和擴張主義,剷除種族主義及其各種表現,爭取建立新的和公正的國際經濟秩序等。其主要組織機構包括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會、書記處等。截至1997年4月,該組織共擁有127個國家和地區的1.35億名會員。
國際自由工會聯合會:自由工聯於1949年12月在英國倫敦成立,是一個右翼國際性工會組織,總部設在布魯塞爾。其宗旨是維護和發展一個世界性的和區域性的,由自由、民主的工會組成的強有力的國際組織。截至2000年2月,該組織在145個國家和地區擁有215個會員組織,會員人數達1.25億。
美國的工會組織:美國有兩大全國性的工會組織,分別是勞聯產聯(全稱為美國勞工聯合會與產業工會聯合會)和變則贏(Change to Win),在代表工人利益,與資方和政府談判方面,有著巨大的影響力。
英國勞工聯合會議:TUC(Trade Union Congress)是英國全國性的工會組織。
“2010’經濟全球化與工會”國際論壇第一次圓桌專題會議在京舉行。此次圓桌會議的主題是危機與勞動世界。國際勞工組織副總幹事迪奧普、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院長曾湘泉、迦納大學學者丹索圍繞這一主題作了專題發言。
國際勞工組織副總幹事迪奧普在發言中指出,國際勞工組織應對危機的措施主要著眼於促進體面勞動。體面勞動的理念可以歸為思想戰略目標,即租金和實施涉及勞動基本權利的規範和原則;增加女性和男性獲得體面就業和收入的機會;擴大全民社會保障的範圍提高效率;增強三方協商和社會對話。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院長曾湘泉的發言主要圍繞國際金融危機對全球的影響,國際金融危機對中國就業的影響及對策,和后危機時代的展望等內容展開的。曾湘泉說,此次國際金融危機催生了諸多勞動關係研究領域的新課題,例如如何評估金融危機對勞動力市場的階段性影響,在全球化的市場環境中如何發揮各國就業政策的協同性等,這就需要我們深化對勞動問題的研究,大力重視勞動科學領域的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密切國際學術合作,加強多方的交流與對話。
迦納大學學者丹索的發言的主要內容是非洲在國際金融危機遇到的困難以及應對的對策。他說,非洲本身就面臨著食品和能源危機,而這次的國際金融危機對非洲而言可謂雪上加霜,因此加強政府干預成為當務之急。同時,不能忽視社會夥伴的作用,社會夥伴也要積極主動的參與到政策制定和實施,引導經濟走出危機。
在三位發言人結束髮言后,各國代表就發言內容進行了提問和討論。
喬傳秀、徐振寰、張鳴起、倪健民、張世平、王瑞生、李世明、喻紅秋等全總領導出席了今天的圓桌專題會議。
出席本次會議的代表為來自國際和區域工會組織、亞洲、非洲、拉丁美洲和歐洲的78個國家、118個工會組織的150多名外國及中國香港、澳門地區工會領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