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際網路協會農村信息服務工作委員會

中國網際網路協會農村信息服務工作委員會

中國網際網路協會農村信息服務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工作委員會)為中國網際網路協會下屬非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是由全國優秀涉農類網站、農業信息服務機構發起創立。

工作職責


一、組織廣大成員單位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中國網際網路協會的規章制度,倡導網路文明,促進網路文明體系與信息安全服務誠信體系的建設,實施行業自律;
二、推動制訂和完善農業網際網路行業技術和服務規範,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構建一個政府、會員、網民之間溝通協作與研究探討的平台,組織開展工作委員會工作,積極推動中國網際網路農業信息的健康發展,維護涉農企業、農業集體組織和廣大農業的權益,鼓勵中國涉農網站創作出優秀的網站內容和科普作品,繁榮網際網路農業信息文化,促進我國農業信息化的建設、發展和管理;
四、開展農業網際網路行業經驗交流,制訂技術和服務標準,規範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水平,探索農業網路發展之路,廣大農業網站資源共享,有效促進我國農業網際網路的健康發展;
五、開展農業政策宣傳及引導問題與對策的交流,促進農業科技下鄉、農業政策惠及三農;向政府反映會員建議,維護農業網路媒體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向有關部門提供階段性網際網路農業信息發展報告和調查數據以及農業網站年度發展報告;
六、建立並完善投訴舉報機制,接受用戶舉報,發揮社會監督的職能,維護成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七、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開展農村科普知識教育與普及、農村網際網路應用與推廣的指導;
八、積極推動並開展與國際上有關組織多層次、多方位的交流與合作,促進中國農業網站的健康、有序發展;
九、開展培訓,不斷提高行業人員素質;
十、完成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機構名稱:中國網際網路協會農村信息服務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工作委員會)。
第二條 機構性質:本機構為中國網際網路協會下屬非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是由全國優秀涉農類網站、農業信息服務機構發起創立,以網際網路為基礎平台,直接服務於我國農業信息交流與農村市場經濟合作、服務於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服務於廣大農民的行業性民間組織。
第三條 機構宗旨:遵守國家相應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引導工作委員會成員自律、守法,推進農業信息化建設,推進農村網路化的進程,維護農民的網路權益;扶持涉農類信息與媒體機構的發展和創新,促進成員之間的溝通與合作,為農業網際網路產業的發展、農業政策的宣傳引導、農產品經營、農村科普知識教育與普及、農村網際網路應用與推廣提供參考指導,為我國農業現代化、新農村建設和農民致富做出貢獻。
第四條 工作委員會接受中國網際網路協會的業務指導以及監督管理。
第五條 工作委員會地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構建一個政府、會員、網民之間溝通協作與研究探討的平台,進一步促進我國農業信息化的建設、發展和管理。
第七條 推動制訂和完善農業網際網路行業技術和服務規範,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第八條 開展農業網際網路行業調研、推介和經驗交流,探索農業網路發展之路,促進我國農業網際網路健康有效發展。
第九條 開展農業政策宣傳及引導的問題與對策交流,促進農業科技下鄉、農業政策惠及三農。
第十條 開展農村科普知識教育與普及、農村網際網路應用與推廣的指導,開展農村網路培訓,促進網際網路技術轉化為生產力。
第十一條 組織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推動與國際接軌,促進會員業務的全球拓展。
第十二條 倡導網路文明,促進網路文明體系與信息安全服務誠信體系的建設,實施行業自律。
第十三條 開展培訓,不斷提高行業人員素質。
第十四條 完成中國網際網路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委員會成員
第十五條 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由涉農類網站、網際網路農業信息服務機構及其管理與研究機構以及個人組成。
第十六條 加入工作委員會條件
1.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承認並遵守工作委員會章程,承認中國網際網路協會章程和《中國網際網路行業自律公約》;
2. 自願加入工作委員會,參加工作委員會的有關活動並支持工作委員會工作;
3. 工作委員會成員是經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成立,並與網際網路行業相關的農業媒體、涉農企業與相關產業及農村集體組織等;
4. 個人成員是在網際網路農村信息化領域有重要影響和貢獻的知名人士。
第十七條 加入工作委員會程序
1.提交書面形式的加入工作委員會申請登記表;
2.提交申請單位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以及所持國家相關部門資質證書複印件;
3.經工作委員會秘書處審核后簽發成員證書,並在工作委員會的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4.其他個人成員,向工作委員會提交書面形式的加入工作委員會申請登記表,經工作委員會審核后簽發成員證書。
第十八條 退出機制
1. 退出自由;
2. 提交書面形式的退出申請,說明退出理由,並交回成員證書;
3. 在工作委員會的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十九條 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1. 獲得工作委員會提供的各種信息服務;
2. 參加工作委員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 擁有對工作委員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4. 得到工作委員會的維權行動支持;
5. 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成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 維護中國網際網路協會、農村信息服務工作委員會合法權益;
2. 完成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各項工作,宣傳工作委員會的宗旨;
3. 積極參加工作委員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4. 提出意見和建議,為發展壯大工作委員會的力量做出貢獻;
5. 向工作委員會反映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任免
第二十一條 工作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為工作委員會的權力與決策機構;每一屆委員會領導成員任期為三年。第一屆工作委員會領導成員由發起單位協商提名、第一次工作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認可並經中國網際網路協會確認后產生;第二屆以後,工作委員會領導機構由成員單位推薦提名,並經全體成員會議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工作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七名,由工作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選舉產生;選舉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秘書處:工作委員會設秘書處,為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五名;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由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產生或聘任;秘書處其他工作人員由秘書長聘用並實施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條 工作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的職權
1. 制訂和修改工作委員會章程;
2. 選舉或罷免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3. 通過重要決議;
4. 決定工作委員會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全體成員會議需有1/2以上的成員單位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與會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工作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的召開時間由工作委員會秘書處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任期均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但同一職位連選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體成員會議1/2以上表決通過,報中國網際網路協會批准。
第二十八條 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行使下列職責
1. 召集和主持工作委員會工作會議;
2. 檢查全體成員會議、工作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本工作委員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4.領導工作委員會開展工作,制定工作委員會的近、中、遠期工作計劃;
5. 如因特殊情況,經主任委員授權,可由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共同簽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工作委員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1.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處理日常事務;
2.組織實施工作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
3. 向全體成員會議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 協調工作委員會內部工作;
5. 決定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的加入與退出;
6. 決定秘書處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工作委員會經費來源
1. 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加入中國網際網路協會會費的分成部分;
2. 接受的贊助、捐贈;
3. 非盈利性服務收入;
4.利息。
第三十一條 工作委員會經費用途
1. 工作委員會大會及各種會議(專題討論會、交流會、發布會等)支出;
2. 舉辦各種活動(如交流、調查)等支出;
3. 工作委員會網站、報告、刊物等支出。
第三十二條 經營管理
1. 工作委員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成員單位中分配;
2. 工作委員會嚴格執行國家財稅法規和中國網際網路協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3. 工作委員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4. 工作委員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編製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全體成員會議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成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
5. 工作委員會換屆之前必須接受中國網際網路協會等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6. 工作委員會的資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7. 工作委員會原則上不聘用專職工作人員,兼職人員均享受所在單位的工資、保險、福利等待遇。
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 工作委員會因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工作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四條 工作委員會終止動議須經全體成員會議表決通過,並報中國網際網路協會相關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五條 工作委員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以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工作委員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工作委員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工作委員會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在中國網際網路協會農村信息服務工作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修改權在中國網際網路協會農村信息服務工作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修改需獲得與會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