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華

昆明鐵路局原局長情婦

鍾華,化名周麗君,女,1965年11月1日出生。曾是昆明鐵路局原局長聞清良的情婦。

2011年8月24日被羈押,同年11月4日被逮捕。 2013年1月25日提起公訴。 2014年8月20日,北京二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不服,提出上訴。 2015年1月9日,北京市高院二審裁定,駁回鍾華的上訴,維持原判。

強制措施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1年8月24日被羈押,同年11月4日被逮捕。

提起公訴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檢二分刑訴(2013)00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鍾華犯受賄罪,於2013年1月25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鍾華犯受賄罪一案,於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3)二中刑初字第907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鍾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二、隨案凍結的款項及扣押的款物分別予以沒收、返還被告人鍾華或其家屬(附清單)。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鍾華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根據一審法院認定,2005年至2011年間,聞清良單獨或夥同其情婦鍾華,先後利用擔任太原鐵路局總調度長、運輸處處長、太原鐵路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為曲沃縣閩光焦化有限責任公司、山西茂勝煤化集團有限公司、山西昊東煤炭集運有限公司、山西金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山西樓東俊安煤氣化有限公司、山西光大焦化氣源有限公司解決鐵路運輸計劃等問題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公司負責人給予的款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000餘萬元。
在一審認定的2000餘萬中,法院認定聞清良有3起是單獨受賄,還有3起共計千餘萬是夥同情婦鍾某(已判刑)一起受賄,且行賄者均是山西當地從事煤焦相關產業的企業老闆。

二審判決


2015年1月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根據鍾華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鍾華的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二審期間,鍾華提交大量證據辯白不是聞清良的情婦,但均未被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