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類公務員

職位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指行政機關中直接履行監管、處罰、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的職位。

崗位特點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與政府機關的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職位相比,行政執法類職位具有下列特點:一是純粹的執行性。只有對法律法規的執行權,而無解釋權,不具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規、政策的職責。這一點與綜合管理類職位的區別尤為明顯。二是現場強制性。依照法律、法規現場直接對具體的管理對象進行監管、處罰、強制和稽查。行政執法類職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關、稅務、工商、質檢、葯監、環保等政府部門,且只存在於這些政府部門中的基層單位。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

職務序列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按照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序列進行管理,分為11個層次。通用職務名稱由高至低依次為:督辦、一級高級主辦、二級高級主辦、三級高級主辦、四級高級主辦、一級主辦、二級主辦、三級主辦、四級主辦、一級行政執法員、二級行政執法員。其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係是:督辦:十五級至十級;一級高級主辦:十七級至十一級;二級高級主辦:十八級至十二級;三級高級主辦:十九級至十三級;四級高級主辦:二十級至十四級;一級主辦:二十一級至十五級;二級主辦:二十二級至十六級;三級主辦:二十三級至十七級;四級主辦:二十四級至十八級;一級行政執法員:二十六級至十八級;二級行政執法員:二十七級至十九級。

考核任免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工作,由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新錄用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應當按照規定在一級主辦以下職務層次範圍內任職定級。
一級主辦以下職務層次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錄用,應當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在同一職位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交流。

考錄流程


公布招錄職位,網上報名,網上繳費,參加筆試,參加體測與心理測試,面試,體檢,政審,公示

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管理,建設高素質行政執法類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市政府《關於印發深圳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分類管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號)、《關於進一步深化公務員分類管理改革的意見》(深府〔2012〕8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是指在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中,主要履行行政許可、處罰、強制、徵收、檢查等執法職責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
第三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按照公開、公正、規範、效能的原則,堅持激勵保障與監督約束並重,實行分類管理。
第四條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職位界定以及綜合管理。
區公務員主管部門、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所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職位設置與職務序列
第五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根據不同執法領域、工作內容和管理需要,劃分為若干職組,各職組可按照不同職位特點和人員素質要求,進一步劃分為若干職系。
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確定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組、職系、職位的設置、調整和取消。
第六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所在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所在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工作實際,編製職位說明書。主要內容包括:
(一)職位名稱;
(二)職位的職責要求、能力素質要求及主要工作內容;
(三)通過招聘方式進入該職位的資格條件;
(四)通過逐級晉陞進入該職位的資格條件;
(五)本職組、職系以外的公務員轉任進入該職位的資格條件;
(六)其他需要在職位說明書中明確的內容。
職位說明書經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后執行,並保持相對穩定,其內容應當由所在主管部門主動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一般稱為執法員,根據任職條件、年功和工作業績要求,劃分為7個職級,由高至低為:一級執法員、二級執法員、三級執法員、四級執法員、五級執法員、六級執法員、七級執法員。
根據職位特點和管理需要,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可在行政執法類部分職組、職系的七級執法員之下增設助理執法員、見習執法員職級,也可對職級設置、職務名稱進行調整。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各職級間不存在上下級隸屬關係。
第八條一、二級執法員實行任職條件和職數管理,職數由所在主管部門統籌使用。其中,一級執法員職數不超過本部門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編製總數的3.5%,二級執法員職數不超過本部門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編製總數的18%,均按照“四捨五入”原則計算。對於人數較少、執法專業性較強的單位,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可根據不同職級執法員的職責定位核定一、二級執法員職數。
三級執法員以下職級實行任職條件管理。
第九條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組、職系的職位特點制定相應管理辦法,實施精細化管理。
第三章招聘
第十條招聘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必須在規定的編製限額內進行,並從本職組、職系的最低職級及該職級對應的最低薪級招聘。確因工作需要,經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也可從六級執法員以下職級及其對應的最低薪級進行招聘。
第十一條招聘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應當採取公開考試、平等競爭、嚴格考察、擇優聘任的辦法進行。
第十二條招聘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應當明確招聘職位的職組、職系、職級與入職薪級。
第十三條招聘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應當根據職位說明書和工作實際設置報考資格條件,不得設置與招聘職位無關的資格條件。招聘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基本資格條件按照如下規定設置:
(一)學歷學位:見習執法員要求具備高中以上學歷或中專以上學歷;助理執法員要求具備大專以上學歷;七級執法員要求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學士以上學位;六級執法員要求具備研究生學歷和碩士以上學位;
(二)年齡:35周歲以下;
(三)專業:除職位說明書或公務員招考有關規定有明確專業要求的職位外,原則上不設專業限制。
第十四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招聘考試重點考察報考者的執法基本素質和處理執法問題的能力,內容包括行政職業能力測試、行政執法基礎知識等。根據職位需求,可加試專業執法知識。
第十五條招聘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組織方式、許可權、程序等,按照本市聘任制公務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考核與培訓
第十六條對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考核以職位說明書為基礎,按照本市公務員考核有關規定執行,重點考核“能”和“績”。
對於主要從事執法工作的人員,側重考核其完成執法任務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在執法工作中理解和適用法律法規、發現和處置問題的能力。對於主要從事為執法工作提供支持保障的人員,側重考核其完成崗位職責所要求的工作任務的效率和質量,以及工作組織協調和支持配合能力。
第十七條所在主管部門應當就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考核的程序、方法、指標體系等內容,制定操作細則並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培訓,按照公務員培訓有關規定執行,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對其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陞的依據之一。
第十九條所在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位的職責和能力素質要求,開展專門業務培訓,培訓內容以法律專業知識、基本執法要求、辦案文書製作以及職位職責要求的其他知識、能力為主,有針對性地提高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業務工作能力。
市、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門業務培訓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統籌管理;確有必要的,也可直接組織專門業務培訓。
第五章職務任免
第二十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職務任免,按照管理許可權,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二十一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任職,應當在規定的編製限額、職數內和有相應的職位空缺時進行,且符合交流、迴避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實行一人一職,不得兼任。
第二十三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任職:
(一)新招聘且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
(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為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
(三)晉陞或降低職級的;
(四)轉任的;
(五)掛職鍛煉的;
(六)免職后需要新任職務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任職的。
第二十四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任職時,應當按照規定確定其職級,其任職時間自任免機關討論決定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免職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公務員免職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職級升降
第二十六條所在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盤活存量、適度空缺的原則,科學、合理地使用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職位、職數。
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應當在本職組內晉陞職級,並具備下列基本資格條件:
(一)基本任職年限:晉陞一、二級執法員的,均須任下一職級滿5年以上;晉陞三、四級執法員的,均須任下一職級滿4年以上;晉陞五至七級執法員的,均須任下一職級滿3年以上;晉陞助理執法員的,須任見習執法員滿2年以上;
(二)考核情況:在基本任職年限內的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且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或任現職級超過基本任職年限滿2年;
(三)執法業務水平測試合格。
第二十八條執法業務水平測試一般在晉陞職級前由所在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測試結果在1年內有效。其所在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位特點、能力素質要求和工作內容,制定執法業務水平測試的內容、方式、標準及指標體系。
第二十九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晉陞有職數限制的職級,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應當參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並結合工作實際制定選拔方案。
晉陞一級執法員和晉陞市直單位二級執法員的,須在任職前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晉陞無職數限制的職級,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所在單位提出任職建議;
(二)確定考察對象並進行考察;
(三)按照管理許可權討論決定任職,並進行任前公示;
(四)按照規定辦理任職和備案手續。
第三十一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確定為職級晉陞的考察對象:
(一)群眾公認度不高的;
(二)近3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為的;
(四)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五)受到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晉陞職級的。
第三十二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晉陞職級,應當逐級晉陞。特別優秀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管理許可權批准后,可以破格晉陞。具體條件和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應當降低1個職級任職,並按照公務員管理有關規定辦理降職手續。
第七章交流
第三十四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交流的方式為轉任和掛職鍛煉。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不適用公務員調任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除專業性較強不適合交流的崗位外,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在同一崗位工作滿5年的,應當轉任至行政執法類其他崗位工作。
有條件的所在主管部門,可定期安排一定比例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跨地域、跨單位交流。
市、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所在主管部門,建立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跨部門交流機制,定期安排一定比例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在不同部門間交流。
第三十六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轉任本市其他職類職務的,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且在行政執法職位工作滿2年(含試用期)。轉任後任職時間重新計算,工資按照新任職務確定。
第三十七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可通過民主推薦或競爭上崗方式,轉任同一主管部門內最低一級領導職務。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所在單位最低一級領導職務層次高於同一主管部門其他內設、下設和派出機構最低一級領導職務層次的,也可通過民主推薦或競爭上崗方式轉任其所在單位最低一級領導職務。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可通過公開選拔的方式,轉任副處級以上領導職務。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轉任領導職務的程序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轉任所需的資格條件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轉任本市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的,助理執法員以下職級的確定為辦事員,七級執法員以上職級的確定為科員。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轉任本市其他職類職務的,其轉任條件及轉任后的任職定級按照擬轉任職類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其他職類公務員具備擬轉任職位任職資格條件的,可轉任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轉任的資格條件及轉任后的任職定級辦法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制定。轉任后,任職時間重新計算,薪級按照新任職務確定。
第四十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掛職鍛煉,按照公務員掛職鍛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障
第四十一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實行與職級掛鉤的薪級工資制度,每一職級對應若干薪級,每一薪級確定一個工資標準。各薪級工資標準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並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第四十二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薪級與職級的對應關係,以及薪級按年度考核結果正常晉陞和因職務升降相應調整的具體辦法,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在綜合平衡的基礎上研究制定。
第四十三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休假、退休、養老,按照國家、省、市公務員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住房保障、醫療保障、保健等福利制度,由市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我市實際制定。
第九章其他
第四十五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辭職、辭退、解聘、辭聘、迴避、獎勵、懲戒、申訴控告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市機關違反本辦法作出決定的,由市、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糾正或宣布無效;對負有領導責任、直接責任的人員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公務員,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工作崗位或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制定的職組、職系管理辦法有特殊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綜合管理類公務員在所在單位實施分類改革時,根據改革要求統一套轉為行政執法類職務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對其套轉后的任職定級、職級薪級晉陞或轉任等有特殊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在所在單位機構改革或職能調整時,根據要求統一轉任為其他職類職務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對其轉任后的任職定級、職級晉陞或轉任等有特殊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為聘任制公務員的,應當同時執行本市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一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符合條件的參公管理人員,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圳市行政機關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深府辦〔2010〕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