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出度測定法
溶出度測定法
目錄
儀器裝置
()轉籃籃籃軸,均銹鋼屬材料制。籃銹鋼絲網(絲徑.,孔徑.)焊,呈圓柱形,徑.±.,端屬緣。籃軸徑.~.,軸末端連屬片,轉籃蓋;蓋孔(孔徑.);蓋系層,層徑轉籃徑,層徑轉籃徑;蓋彈簧片呈°角。轉籃旋轉擺幅超±.。
(2)操作容器為1000ml的圓底燒杯,內徑為98~106mm,高160~175mm;燒杯上有一有機玻璃蓋,蓋上有2孔,中心孔為籃軸的位置,另一孔供取樣或測溫度用。為使操作容器保持恆溫,應外套水浴;水浴的溫度應能使容器內溶劑的溫度保持在37℃±0.5℃。轉籃底部離燒杯底部的距離為25mm±2mm。
(3)電動機與籃軸相連,轉速可任意調節在每分鐘50~200轉,穩速誤差不超過±4%。運轉時整套裝置應保持平穩,不得晃動或振動。
(4)儀器應裝有6套操作裝置,可一次測定6份供試品。取樣點位置應在轉籃上端距液面中間,離燒杯壁10mm處。
測定法除另有規定外,量取經脫氣處理的溶劑900ml,注入每個操作容器內,加溫使溶劑溫度保持在37℃±0.5℃,調整轉速使其穩定。取供試品6片(個),分別投入6個轉籃內,將轉籃降入容器中,立即開始計時,除另有規定外,至45分鐘時,在規定取樣點吸取溶液適量,立即經不大於0.8μm微孔濾膜濾過,自取樣至濾過應在30秒鐘內完成。取濾液,照各藥品項下規定的方法測定,算出每片(個)的溶出量。
結果判斷6片(個)中每片(個)的溶出量,按標示含量計算,均應不低於規定限度(Q);除另有規定外,限度(Q)為標示含量的70%。如6片(個)中僅有1片(個)低於規定限度,但不低於Q-10%,且其平均溶出量不低於規定限度時,仍可判為符合規定。如6片(個)中有1片(個)低於Q-10%,應另取6片(個)複試;初、複試的12片(個)中僅有2片(個)低於Q-10%,且其平均溶出量不低於規定限度時,亦可判為符合規定。供試品的取用量如為2片(個)或2片(個)以上時,算出每片(個)的平均溶出量,均不得低於規定限度(Q);不再複試。
第二法
儀器裝置除將轉籃換成攪拌槳(A)外,其他裝置和要求與第一法同。攪拌槳的形狀尺寸如圖所示,由不鏽鋼金屬材料製成。旋轉時擺動幅度A、B不得超過±0.5mm。取樣點應在槳葉上端距液面中間,離燒杯壁10mm處。
測定法除另有規定外,量取經脫氣處理的溶劑900ml,注入每個操作容器內,加溫使溶劑溫度保持在37℃±0.5℃。取供試品6片(個),分別投入6個操作容器內[用於膠囊劑測定時,如膠囊上浮,可用一小段耐腐蝕的金屬線輕繞於膠囊外殼或裝入沉降籃(呈圓柱形,內徑為12mm,長25mm,由10根不鏽鋼絲(絲徑為1mm±0.1mm)焊接而成。周圍以間隔3.5mm的不鏽鋼絲螺旋纏繞,上下兩端以2根不鏽鋼絲十字形固定,一端可開關],立即啟動旋轉並開始計時,除另有規定外,至45分鐘時,在規定取樣點吸取溶液適量,立即經0.8μm微孔濾膜濾過,自取樣至濾過應在30秒鐘內完成。取濾液,照各藥品項下規定的方法測定,算出每片(個)的溶出量。
結果判斷同第一法。
第三法
儀器裝置
(1)攪拌槳形狀尺寸,由不鏽鋼製成;槳桿上部直徑為9.4~10.1mm,槳桿下部直徑為6.0mm±0.2mm,旋轉時擺動幅度A、B不得超過±0.5mm,取樣點應在槳葉上端距液面中間,離燒杯壁6mm處。槳葉底部離燒杯底部的距離為15mm±1mm。
(2)操作容器為250ml的圓底燒杯,內徑為62mm±3mm,高為126mm±6mm,燒杯上有一有機玻璃蓋,蓋上有一開口,為放置攪拌槳、取樣及測溫用。其他要求同第一法(2)。
(3)電動機與槳桿相連,轉速可任意調節在每分鐘25~100轉,穩速誤差不超過每分鐘±1轉。動轉時整套裝置應保持平穩,不得晃動或振動。
測定法除另有規定外,量取經脫氣處理的溶劑100~250ml注入每個操作容器內,以下操作同第二法。
結果判斷同第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