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

代位

Subrogation 代位。一種法律擬制(legal fiction),債權人(被代位人, subrogor)在他從第三人(代位人, subrogee)處收到所述債務款項的償付時,應將它對債務人的權利和求償轉讓給該第三人。

詞語解釋


大陸法系中,存在法定代位(statutory subrogation, 在法律所規定的第三人付款后發生)和常規代位(conventional subrogation, 在債權人從第三方受到付款后明示權利轉讓(assignment) 其債權)。在普通法中,代位可以是法定的,也可是約定的,還可以是法院同意的(judicial consent)。1967年海上留置權和抵押權公約第9條和1993年公約第10條都明確允許海上留置權的代位。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代位權人不受被代位的當事人簽訂的涉外仲裁協議的約束,但代位權人明確接受該涉外仲裁協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