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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漢語詞語
行政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對於不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體應用問題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規進行的解釋。狹義地講,指國家職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職能的總稱;廣義地講,指作為決策職能的政治之外的執行職能。
“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會組織,在其活動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組織、控制、協調、監督等活動的總稱。
1. 執掌國家政權,管理國家事務。
《孟子·梁惠王上》:“為民父母,行政,不免於率獸而食人,惡在其為民父母也?”《史記·殷本紀》:“帝太甲既立三年,不明,暴虐,不遵湯法,亂德,於是伊尹放之於桐宮。三年,伊尹攝行政當國,以朝諸侯。”《史記·周本紀》:“召公、周公二相行政,號曰‘共和’。”清 侯方域 《于謙論》:“嗚呼!不思其得君行政之何若,而欲以名位形跡之際,自解免於后,亦惑矣。”。《河南通志·睢縣採訪稿》:“今睢縣行政公署為清之洛學書院,然本明袁尚書可立故宅也。”柳亞子 《胡寄塵詩序》:“王荊公得君行政,有志三代。”
2. 指機關、企業、團體等內部的管理工作。
浩然 《艷陽天》第八六章:“馬之悅急了:‘焦淑紅,你當團支部書記的,總得有點組織觀念吧?你說說,咱們倆誰是這裡的行政領導?’”
“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會組織,在其活動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組織、控制、協調、監督等活動的總稱。首先,它屬於國家的範圍,即屬於公務,不是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任務 其次,也不是一切國家權力都是行政權利,只有行政機關或者政府的權力才是行政權力。它有別於議會的立法權和司法機關的檢察和審判權;第三,行政權屬於“執行權”,它是按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去行使國家職能從而實施的法律的行為。行政是行政主體對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以決策、組織、管理和調控等特定手段發生作用的活動。指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門對法律所作的解釋。一是對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體應用所作的解釋;二是國務院及其各部門在行使職權時對於自己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所進行的解釋。
①政治學指三權分立中與立法、司法相區別的政府部門,即國家意志的執行部門以及它的活動和職能。②行政管理學,通常指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的管理活動。通稱行政管理,簡稱“行政”。主要指國家行政機關運用組織、領導、計劃、人事、協調、監督、財務等手段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過程。社會主義國家一般不採用三權分立而實行議行合一制,行政範圍比採用三權分立的資本主義國家遠為廣泛,涉及整個政治體系的全部管理活動。
- 來源:中國百科大辭典
國家行政機關對公共事務的組織管理活動。行政法是關於行政的法律。行政的涵義是行政法的基礎。在行政法上,行政具有以下特徵:(1)行政是指公共行政,而不包括企事業單位的行政,二者區別在於:其一,性質不同。公共行政具有公共性質,一般行政具有個別或局部的非公共性質。其二,目的不同。公共行政的目的在於謀求公共利益,維持公共秩序;一般行政的目的是為了個別或局部的利益。其三,手段不同。公共行政具有許多特權,可以採取強制措施;一般行政不能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他人,只能採取合同的方式。因而它們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制度。(2)行政是行政機關的活動。從形式上看,行政限定於行政機關的活動。法律對於國家的活動按其表現機關的不同,規定不同的法律制度。行政法上的行政只能是指行政機關的活動。(3) 行政的實質在於組織管理國家事務,而非立法機關的制定法律,也非司法機關的裁決案件,這是從實質上對行政的界定。組織管理活動直接影響公民的權益,因而需要法律規範,並適用不同於其他活動的法律規則。
- 來源:法學大辭典
管理是伴隨人類社會產生而出現的一種活動。國家產生以後,國家政務逐漸從混沌的社會事務中分離出來,並逐漸出現了以國家政務管理為主要職責的專門機構和集團。但在國家的政務管理以外,還有多種多樣的管理領域以及由此形成的各各不同的管理主體和管理行為。行政與管理有著密切的關係。
行政管理是面向社會、服務大眾的管理活動。這種管理活動首先和主要地是由在任何社會中都是最大和最具權威性的公共組織——政府來承擔和完成的。從這一意義上說,行政管理就是政府管理,行政管理學是研究政府的管理活動及其規律的科學。
廣義的行政管理是政府行政組織、非政府的公共組織對公共事務的管理與公共服務的提供。
一家公司的行政事務管理制度是公司管理制度的縮影它可以折射出這家公司的管理是否科學是否正確換言之如果連行政管理制度都制定不好別的管理制度也就可想而知了行政事務管理的內容十分龐雜。主要包括:
一 公司印信管理規定
二總台值班管理制度
三機密電腦室管理規定
四計算機管理制度
五計算機安全管理制度
六公司網路使用管理制度
七公司電子郵件使用管理條例
八公司來賓參觀接待規定
九公司圖書管理辦法
十公司保險庫管理辦法
十一公司保密制度
十二員工出差管理規定
十三員工出差實施細則
十四齣差手續及出差費支付規定
十五 日常行為規範
十六 獎懲制度
每個公司都不可避免地要舉行各種各樣的會議,因為會議是企業處理重要事務實現科學決策的重要途徑同時也是有效進行信息溝通協調各方面關係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公司會議管理制度的目的正在於此現代公司會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這些:
一企業會議管理制度
二會議管理要領
三公司會議程序與規範
四部門經理會議規程
五會議工作細節審核項目及內容
六提案管理規定
七提案制度實施條例
八會議提案改善方案
九提案建議效益獎的管理辦法
十員工建議改善條例
國務院關於編製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
國發[2007]21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為落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編製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明確主體功能區的範圍、功能定位、發展方向和區域政策的任務,按照2006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於“分層次推進主體功能區規劃工作,為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提供科學依據”的要求,現就做好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編製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思想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思想,在堅持實施區域發展總體戰略基礎上,前瞻性、全局性地謀划好未來全國人口和經濟的基本格局,引導形成主體功能定位清晰,人口、經濟、資源環境相互協調,公共服務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不斷縮小的區域協調發展格局。
(二)主要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引導人口與經濟在國土空間合理、均衡分佈,逐步實現不同區域和城鄉人民都享有均等化公共服務;堅持集約開發,引導產業相對集聚發展,人口相對集中居住,形成以城市群為主體形態、其他城鎮點狀分佈的城鎮化格局,提高土地、水、氣候等資源的利用效率,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堅持尊重自然,開發必須以保護好自然生態為前提,發展必須以環境容量為基礎,確保生態安全,不斷改善環境質量,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堅持城鄉統籌,防止城鎮化地區對農村地區的過度侵蝕,同時,也為農村人口進入城市提供必要的空間;堅持陸海統籌,強化海洋意識,充分考慮海域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做到陸地開發與海洋開發相協調。
根據上述指導思想和原則,編製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要妥善處理好幾個方面的關係。
一是處理好開發與發展的關係。發展是硬道理,發展必須建立在科學合理、有序適度開發的基礎上。我國正處於工業化、城鎮化加速發展的階段,編製實施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就是要在大規模開發過程中,既明確優化開發、重點開發區域,又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劃定限制、禁止開發區域,實現又好又快發展。
二是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是政府對國土空間開發的戰略設計和總體布局,體現了國家戰略意圖,政府應當根據主體功能區的定位合理配置公共資源,同時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完善法律法規和區域政策,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引導市場主體的行為符合主體功能區的定位。
三是處理好局部與全局的關係。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是從全局利益出發,謀求國家和人民的整體利益、長遠利益的最大化,要做到局部服從全局,全局兼顧局部。
四是處理好主體功能與其他功能的關係。主體功能區要突出主要功能和主導作用,同時不排斥其他輔助或附屬功能。優化開發和重點開發區域的主體功能是集聚經濟和人口,但其中也要有生態區、農業區、旅遊休閑區等;限制開發區域的主體功能是保護生態環境,但在生態和資源環境可承受的範圍內也可以發展特色產業,適度開發礦產資源。
五是處理好行政區與主體功能區的關係。編製主體功能區規劃,需要打破行政區界限,改變完全按行政區制定區域政策和績效評價的方法,同時,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實施,也需要依託一定層級的行政區。
六是處理好各類主體功能區之間的關係。各類主體功能區之間要分工協作,相互促進。優化開發區域要通過向重點開發區域轉移產業,減輕人口、資源大規模跨區域流動和生態環境的壓力;重點開發區域要促進產業集群發展,增強承接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區域超載人口的能力;限制開發、禁止開發區域要通過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提高生態環境承載能力,逐步成為全國或區域性的生態屏障和自然文化保護區域。
七是處理好保持穩定與動態調整的關係。主體功能區一經確定,不能隨意更改。禁止開發區域要嚴格依法保護;限制開發區域要堅持保護優先,逐步擴大範圍;重點開發區域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的變化,適時調整為優化開發區域。
主要任務
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由國家主體功能區規劃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組成,分國家和省級兩個層次編製。國家主體功能區規劃由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編製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會同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編製,規劃期至2020年,並通過中期評估實行滾動調整;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組織市、縣級人民政府編製,規劃期至2020年。編製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主要任務是,在分析評價國土空間的基礎上,確定各級各類主體功能區的數量、位置和範圍,明確不同主體功能區的定位、開發方向、管制原則、區域政策等。
(一)分析評價。
編製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首先要對國土空間進行客觀分析評價。科學確定指標體系,利用遙感、地理信息等空間分析技術和手段,對全國或本地區的所有國土空間進行綜合分析評價,作為確定主體功能區的基本依據。分析評價採用全國統一的指標體系,統籌考慮以下因素:
一是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即在自然生態環境不受危害並維繫良好生態系統的前提下,特定區域的資源稟賦和環境容量所能承載的經濟規模和人口規模。主要包括:水、土地等資源的豐裕程度,水和大氣等的環境容量,水土流失和沙漠化等的生態敏感性,生物多樣性和水源涵養等的生態重要性,地質、地震、氣候、風暴潮等自然災害頻發程度等。
二是現有開發密度。主要指特定區域工業化、城鎮化的程度,包括土地資源、水資源開發強度等。
三是發展潛力。即基於一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特定區域的潛在發展能力,包括經濟社會發展基礎、科技教育水平、區位條件、歷史和民族等地緣因素,以及國家和地區的戰略取向等。
(二)確定主體功能區。
在分析評價的基礎上,根據人口居住、交通和產業發展等對空間需求的預測以及對未來國土空間變動趨勢的分析,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確定各類主體功能區的數量、位置和範圍。
確定主體功能區的數量、位置和範圍后,要根據各個主體功能區的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現有開發密度和發展潛力,明確各個主體功能區的定位、發展方向、開發時序、管制原則等。
國家層面的四類主體功能區不覆蓋全部國土,優化開發、重點開發和限制開發區域原則上以縣級行政區為基本單元,禁止開發區域按照法定範圍或自然邊界確定;要按照區域發展總體戰略和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的總體要求,闡明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的指導方針、主要目標、開發戰略等,明確確定省級主體功能區的主要原則,以及市、縣級行政區在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中的主要職責。
編製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根據國家主體功能區規劃,將行政區國家層面的主體功能區確定為相同類型的區域,保證數量、位置和範圍的一致性。對行政區國家主體功能區以外的國土空間,要根據國家確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確定省級主體功能區,原則上以縣級行政區為基本單元;以農業為主的地區,原則上要確定為限制開發區域;位於省級行政區邊界、均質性較強的區域應確定為同一類型的主體功能區;沿海省區陸地主體功能區與海洋主體功能區要相互銜接,主體功能定位要相互協調;對重點開發區域要區分、中期和遠期的開發時序;礦產資源豐富但生態環境承載能力較弱的區域,可以適度開發礦產資源,但原則上應確定為限制開發區域;依法設立的省級各類自然文化保護區域要確定為禁止開發區域。
(三)完善區域政策。
實施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實現主體功能區定位,關鍵要調整完善相關政策,主要有:
2. 投資政策。逐步實行按主體功能區與領域相結合的投資政策,政府投資重點支持限制開發、禁止開發區域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支持重點開發區域基礎設施建設。
3. 產業政策。按照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的要求,研究提出不同主體功能區的產業指導目錄及措施,引導優化開發區域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升產業結構層次和競爭力;引導重點開發區域加強產業配套能力建設,增強吸納產業轉移和自主創新能力;引導限制開發區域發展特色產業,限制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產業擴張。
4. 土地政策。按照主體功能區的有關要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差別化的土地利用政策,確保18億畝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下降。對優化開發區域實行更嚴格的建設用地增量控制,適當擴大重點開發區域建設用地供給,嚴格對限制開發區域和禁止開發區域的土地用途管制,嚴禁改變生態用地用途。
5. 人口管理政策。按照主體功能定位調控人口總量,引導人口有序流動,逐步形成人口與資金等生產要素同向流動的機制。鼓勵優化開發區域、重點開發區域吸納外來人口定居落戶;引導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區域的人口逐步自願平穩有序轉移,緩解人與自然關係緊張的狀況。
6. 環境保護政策。根據不同主體功能區的環境承載能力,提出分類管理的環境保護政策。優化開發區域要實行更嚴格的污染物排放和環保標準,大幅度減少污染排放;重點開發區域要保持環境承載能力,做到增產減污;限制開發區域要堅持保護優先,確保生態功能的恢復和保育;禁止開發區域要依法嚴格保護。
7. 績效評價和政績考核。針對主體功能區不同定位,實行不同的績效評價指標和政績考核辦法。優化開發區域要強化經濟結構、資源消耗、自主創新等的評價,弱化經濟增長的評價;重點開發區域要對經濟增長、質量效益、工業化和城鎮化水平以及相關領域的自主創新等實行綜合評價;限制開發區域要突出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等的評價,弱化經濟增長、工業化和城鎮化水平的評價;禁止開發區域主要評價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
工作要求
(一)確保工作進度。國家主體功能區規劃2007年9月形成初稿,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徵求各地區、各部門及社會各界意見,經“十一五”規劃專家委員會評估論證並做修改完善後,於12月報國務院審議。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2007年全面開展基礎研究工作,對國土空間進行專題研究和綜合評價;2008年6月,形成規劃初稿,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與國家主體功能區規劃和相鄰省(區、市)主體功能區規劃進行銜接;2008年9月,根據銜接意見修改形成的規劃,再次報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銜接;2008年11月,根據銜接意見形成規劃送審稿,與專家論證報告一起報省(區、市)人民政府審議。
(二)加強組織領導。編製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是一項開創性工作,涉及面廣,難度大,任務重。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全局出發,統一思想,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全力支持規劃編製工作。領導小組要按照國務院賦予的職責,積極指導並協調解決規劃編製中的重大問題。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抓緊組建本地區主體功能區規劃編製工作領導小組,做好規劃編製工作中的組織協調。
(三)改進工作方式。要廣泛動員多學科力量,充分借鑒國外先進經驗,不斷深化對主體功能區理論和技術路線的研究,科學確定指標體系和評價方法,細化完善分類管理的區域政策。要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方針,科學系統地安排規劃編製各項工作。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成立規劃專家諮詢委員會,承擔規劃的諮詢、論證和評估等工作。要採取多種形式和渠道,擴大公眾參與,增強規劃編製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四)落實人員和經費保障。要選配知識結構好、業務能力強的骨幹人員,組建得力的規劃編製隊伍,加強培訓,提高規劃人員的素質和水平,為做好規劃編製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為規劃編製安排必要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為規劃編製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綜上所述,行政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據國家法律和運用國家法定的權力,為實現國家的社會目標和統治階級的利益,對國家和社會事務所進行的一系列組織和管理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