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投資
民間投資
所謂民間投資,目前經濟學界尚無統一定義,經濟學界相對主流的定義是:民間投資是根據投資項目資本總額構成中出資人的資金來源性質對投資進行一種分類。民間投資這一概念的提出源於我國經濟體制轉軌中公有制經濟大一統局面被逐漸打破,其他所有制經濟成分快速發展這一事實,可從語義上直觀理解為“來自民間的投資”,它是相對於國有投資和外商投資而言的,屬於投資來源或投資主體的概念劃分,但從本質上說這是一個具有深刻制度內涵的範疇。擴大民間投資有利於把社會資源蘊藏的巨大能量釋放出來,意義十分重大。
民間投資是來自於民營經濟所涵蓋的各類主體的投資,具體包括個體投資(居民個人的生產性投資和住宅投資、城鄉個體工商戶經營性投資)、私營企業投資、私有資本控股的股份制企業投資以及集體企業投資。
建國50多年來,民間投資經歷了改革前後兩個不同的階段:
(1)從社會主義三大改造完成到改革開放以前,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佔據了絕對的優勢,民營經濟和民間投資微乎其微。從1952-1980年,全社會積累額中,全面所有制積累的比重保持在80%左右,集體積累基本不足20%,居民個人累計在6%之下,最低時僅為0.9%。因此,可以認為在這一階段,民間投資基本上沒有作為。
(2)改革開放以後,民間投資真正迎來了大發展的機遇,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民間投資取得了飛速的發展。從1980-2002年,我國民間投資額從165億元猛增到21172億元,增長率127.3倍,年平均增長24.7%,比同期全社會投資年平均增長19.2%高出5.5個百分點。民間投資佔全社會投資的比重也由1980年的18.1%提高到了2002年的48.7%。
分析表明:民間投資正在加速啟動,民間投資規模逐年擴大,在全社會投資中所佔的份額已超過國有經濟投資,對全社會投資的貢獻逐步提高,投資的自主增長能力逐步增強。
(1)民間投資受著行業准入的限制
許多已對外資開放的領域比如銀行、保險、電信等行業,對國內民間資本的介入仍有嚴格的限制。據有關資料統計,國有經濟投資領域約80個,允許外商進行投資的領域約60個,而允許國內民間資本投資的領域卻只有30多個。另外,電力、水利設施、鐵路、港口、衛生、醫療,城市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本應是民間投資大有作為的領域,但由於受體制的限制,民間資本卻無法進入。對於具有一定發展空間的銀行、證券、電信等第三產業,民間資本的持有者雖具有強烈的投資願望,但由於政府壟斷尚未完全打破,在相當一段時間內,民間資本還是很難順利進入。東部經濟發達省份,大量的民間資本只能擁擠在允許投資的少數行業內,造成過度競爭、重複建設,使資源不能通過投資在不同產業之間進行調整,無法實現更大範圍內的資源優化。
(2) 民間投資的融資渠道不暢通
我國的融資環境一直是扭曲的,不合理的,以國有銀行為主導的信貸投放長期向國有企業傾斜,而民間投資在融資方式選擇,融資建立等方面受到歧視,民營企業在投資過程中,得不到平等的融資機會,由於民營企業缺乏有效的信用擔保,很難通過正規的金融渠道融通資金,同時,由於各大銀行強化了貸款的風險約束機制,使其獲取民營中小企業信息的成本較高,審批程序複雜,耗時較長,不敢輕易批准對其貸款。在直接融資方面,民營中小企業更是被拒之門外。民營經濟基本上處於自生自滅的狀態。由於銀行支持力度不夠,資本市場難以進入,民間投資面臨資金困難。當企業自我積累無法滿足其需要時,有些企業就依靠非正規的民間借貸,甚至是地下錢莊來籌集資金。但民間借貸規模小、時間短、成本高、風險大,一旦運用不當,企業可能背上沉重的負擔。融資困難已成為當前民間投資進一步發展的瓶頸。
(3)政府審批程序繁雜,服務不到位
民間投資要受到政府一層層的行政審批、手續繁雜、准入條件過高、效率低下、耗時耗力,這令民間投資者望而卻步。另外,政府對民間投資在技術、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服務存在嚴重的缺陷,民間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嚴重製約了民間資本的積累和民間投資的增長。民間投資的信息渠道不暢,投資政策透明度不高,市場信息不靈,投資者無法正確選擇投資項目。
(4)民間投資規模小,重複建設嚴重
總的來講,我國民間投資發展的歷史還不長,企業本身的規模小,規模效應難以形成。民間投資大多投向初級產品加工,對新興高科技投入少。大多數民間投資者對投資方向,投資項目,缺乏預見性,隨波逐流,致使民間投資項目出現區域內的低水平重複建設。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
我國居民儲蓄存款已達10萬億元,存在著巨大的民間投資潛力。但由於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這部分儲蓄很難轉化成民間投資。住房、養老、醫療、就業和教育等領域的改革全面展開,措施出台相對集中。改革后,由於配套的社會保障體系及制度不能及時確定,居民對未來收入預期不明而加重了後顧之憂。雖然老百姓有儲蓄,有一定投資能力,但絕不敢貿然投資。
1、具有周期性波動的特點。民間投資的波動趨勢與國民經濟波動趨勢是基本一致的,只是波動幅度更大一些。當經濟處於擴張期時,民間投資也隨之擴張;處於收縮期時,也隨之收縮。民間資本發展還不成熟,短期行為明顯,具有內在的脆弱性。
2、具有地區發展不均衡的特點。以2001年為例,東部、中部、西部國有投資佔全社會投資的比例分別為49.2%、59%和62.5%。從民間投資的地區分佈來看,東部地區佔全部民間投資的60.2%,中部地區佔21.3%,西部地區只佔18.5%。儘管中西部地區民間投資有加快發展的趨勢,但與東部地區比仍有相當大的差距。
3、具有產業結構分佈不合理的特點。以2001年數據為例,民間投資向第一、二、三產業投資比重分別為6.6%、34.6%和58.8%。民間投資比重較大的行業分別是製造業、房地產業、農業和其他行業,多集中於投資少、見效快、技術性不強的一般性競爭行業,在科學技術、金融保險、文教衛生體育等行業投資比重較低。
4、具有發展主要依靠自身積累的特點。我國民間投資的來源主要是內源性的。以2001年統計數據看,在民間投資資金的來源中,國家預算內資金佔2.3%,國內貸款佔13%,利用外資佔1.9%,自籌和其他資金佔82.8%。國內貸款的64.8%投向國有單位,民營企業只獲得26.6%。這反映我國金融資源的市場配置功能還遠沒有得到充分發揮,近65%的金融資源被用於資本效率較低的國有經濟部門,這顯然是一種資源錯配。
中國民間投資行業協會(簡稱中民投協會)是中國首家民間投資行業協會,是由民間投資行業人士資源聯合發起成立的,是一家跨行業、跨地區、覆蓋面極廣的全國性質的民間協會。
一、中國民間投資行業協會成立背景
中民投協會的成立落實是在2010年5月13日國務院近日發布《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通稱為“民間投資36條”)的具體實施之一。《新36條》提出在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於建設公路、水運、港口碼頭、民用機場、通用航空設施等關係國際民生的項目,《新36條》同時還鼓勵各類民間投資行業協會的設立,支持中國民間投資行業協會的開展,促進民間金融市場健康發展。中民投協會在國家政策的支持下,在眾多同行的支持下順勢而生。
據了解,民間資本約10萬億,相當於國家正規金融機構資金量1/3左右。民間資本滲透於中國市場經濟領域的各個領域,為中小微型企業、創業企業的發展,為新技術的開發利用,乃至為我國國民經濟的增長,擔當於無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多年來,我國民間投資市場魚龍混雜比較混亂,缺乏市場規範性、政策指導性、操作實戰性、知識全面系統性,加上我國長期以來計劃經濟遺留下的固有理念和法律制度以及金融管理體系,使民間金融市場風險重重!這,既不利於民間金融的健康持續發展,更不利於發揮民間投資在中國浩瀚的民營經濟大潮中所起的中流砥柱的作用!
中民投協會在這樣一個大背景、大環境下成立,中民投協會將以公平、公正、公開、安全、快速、有效六原則準則,將在政府與行業之間起到橋樑與紐帶的作用,在規範和凈化中國民間投資行業行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二、中國民間投資行業協會發展思路
中民投協會依託北京市石景山區科委,北京市民政局社團辦,北京市金融局、石景山區金融辦等國家機構為根基,以中民投網站、《民間金融》雜誌、《民間金融》報紙、專業培訓為主幹,以行業分會、二級協會、三級協會、會員加入為枝葉,建立起一棵常青樹,既可以配合國家對民間投資行業進行整頓、管理、規範,同時也逐步建立行業聯盟,加強民間投資行內部自律、自學、自強,以使我國民間投資行業為我國的經濟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中民投行業協會第一個五年計劃,第一年做規範(相繼出台中民投協會行業內部規範、培訓規範、會員招募規範、分會發展規範、二級協會規範、行業自律規範等)、第三年打基礎(利用網站、報紙、雜誌、培訓等宣傳手段,宣傳國家民間投資行業的政策法規,傳播中民投協會規範,吸收更多會員企業加入,逐步將中民投長青樹枝幹豐滿)、第五年上台階(在大量的會員企業基礎上,可以達到國家政策傳達暢通、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投資信息互通有無、資金利用率大大提高等等,從而達到了規範民間投資行業、支持國家金融發展的目的)。
三、中國民間投資行業協會發展現狀
中民投協會是中國首家民間投資組織,中民投行業協會創立於2010年6月8日,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有關文件的要求,為實現民間投資行業自律管理和民間投資企業可持續發展,自發性成立的協會組織;協會自成立以來已吸納了300多家國內企業會員單位。中民投協會將以服務會員為己任,積極為會員提供最優質的投資信息、最完善的培訓體系、最前沿的投資理念,最優質的投資商機。中民投協會將在2011年八月份開展網站城市分站建設,同年九月份將發行《民間金融》雜誌和《民間金融》報紙,屆時中民投行業協會將建立更全面的、全新的、全程的服務體系,相信在政府的指引下、在協會會員的支持下,中民投協會未來的發展之路將更加美好和輝煌。
2010年7月26日,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發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門在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方面的分工和任務。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財政部等20多個部門分別承擔相關任務。
《通知》明確,在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公路、水運、港口碼頭、民用機場、通用航空設施以及水利工程建設、電力建設、石油天然氣建設、電信建設與土地整治和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等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領域方面,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及相應的對口部門如交通運輸部、民航局、電監會、國資委、工信部、能源局、鐵道部、水利部、國土資源部等負責。
在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領域,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在民資參與發展醫療、教育和社會培訓、社會福利等社會事業領域,由發展改革委、衛生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負責。
《通知》明確指出,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在加強有效監管、促進規範經營、防範金融風險的前提下,放寬對金融機構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間資本以入股方式參與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參與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金融機構,放寬村鎮銀行或社區銀行中法人銀行最低出資比例的限制。
《通知》還指出,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等部門應推動民營企業加強自主創新和轉型升級。包括落實鼓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民營企業增加研發投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掌握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等。
《通知》特別提出,要為民間投資創造良好環境。其中,要求法制辦負責清理和修改不利於民間投資發展的法規政策規定,切實保護民間投資的合法權益,培育和維護平等競爭的投資環境。在制訂涉及民間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時,要聽取有關商會和民營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充分反映民營企業的合理要求。
此外,《通知》要求,加強對民間投資的服務、指導和規範管理。其中,統計部門要加強對民間投資的統計工作,準確反映民間投資的進展和分佈情況。而發展改革委等投資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及行業協會要切實做好民間投資的監測和分析工作,及時把握民間投資動態,合理引導民間投資。要加強投資信息平台建設,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市場准入標準、國內外行業動態等信息,引導民間投資者正確判斷形勢,減少盲目投資。
《通知》還要求,涉及的地區、部門應對上述任務分工進行進一步的分解細化,並制定具體措施,認真抓好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將對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適時開展督促檢查。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間投資不斷發展壯大,已經成為促進經濟發展、調整產業結構、繁榮城鄉市場、擴大社會就業的重要力量。在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的同時,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有利於堅持和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以現代產權制度為基礎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推動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競爭、共同發展;有利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有利於激發經濟增長的內生動力,穩固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促進經濟長期平穩較快發展;有利於擴大社會就業,增加居民收入,拉動國內消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為此,提出以下意見:
進一步拓寬民間投資的領域和範圍
(一)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准入的行業和領域。規範設置投資准入門檻,創造公平競爭、平等准入的市場環境。市場准入標準和優惠扶持政策要公開透明,對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不得單對民間資本設置附加條件。
(二)明確界定政府投資範圍。政府投資主要用於關係國家安全、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對於可以實行市場化運作的基礎設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務領域,應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進入。
(三)進一步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國有資本要把投資重點放在不斷加強和鞏固關係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在一般競爭性領域,要為民間資本營造更廣闊的市場空間。
(四)積極推進醫療、教育等社會事業領域改革。將民辦社會事業作為社會公共事業發展的重要補充,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為主、民間投資為輔的公共服務體系。
(五)及時清理或修訂帶有所有制差別的政策規定,在工商登記、項目核准、投資補助、貸款貼息、土地使用、規劃選址、環評審批、設計審查、稅費徵收、供水供電、安全監督、竣工驗收、人才引進等方面,不得對民間投資單獨設置附加條件。
(六)推進公共服務領域投資體制改革,促進民間資本投向各類社會事業領域,形成投資主體多元化、資金來源多渠道、服務對象多層次的公共服務體系。積極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大力推行市政可經營性公用事業的投資主體、運營主體招標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制度,促進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領域。國有投資建成運營的經營性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事業設施項目,經批准可依法向民營企業轉讓產權或經營權。完善基礎設施運營監管,採用項目業主招標、獨資、控股、參股、承包租賃等方式,促進民間資本參與經營性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與運營。完善政府採購政策和目錄,促進民營企業平等參與採購競爭。進一步完善公共產品價格形成機制,按照“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推進相關領域價格和收費制度改革,為民間資本進入公共服務領域創造良好條件。
從投資分佈的行業看,民間投資主要集中在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製造業等一般競爭性行業,而國有經濟在自然壟斷行業和公共服務業的控股投資佔比超過70%。
鐵路 抓緊研究制定鐵路體制改革方案。引入市場競爭,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鐵路幹線、鐵路支線、鐵路輪渡以及站場設施的建設,允許民間資本參股建設煤運通道、客運專線、城際軌道交通等項目。(鐵道部、發改委負責)
探索建立鐵路產業投資基金。(發改委、鐵道部負責)
積極支持鐵路企業加快股改上市,拓寬民間資本進入鐵路建設領域的渠道和途徑。(鐵道部、證監會、發改委負責)
水利工程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水利工程建設。建立收費補償機制,實行政府補貼,通過業主招標、承包租賃等方式,吸引民間資本投資建設農田水利、跨流域調水、水資源綜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項目。(水利部、發改委、財政部負責)
電力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力建設。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產業建設。支持民間資本以獨資、控股或參股形式參與水電站、火電站建設,參股建設核電站。進一步放開電力市場,積極推進電價改革,加快推行競價上網,推行項目業主招標,完善電力監管制度。(能源局、發改委、財政部、水利部、國土部、電監會、國資委負責)
石油、天然氣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石油天然氣建設。支持民間資本進入油氣勘探開發領域,與國有石油企業合作開展油氣勘探開發。支持民間資本參股建設原油、天然氣、成品油的儲運和管道輸送設施及網路。(能源局、發改委、國土部、國資委負責)
電信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信建設。鼓勵民間資本以參股方式進入基礎電信運營市場。支持民間資本開展增值電信業務。加強對電信領域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工信部、發改委、國資委、商務部負責)
土地、礦產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土地整治和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積極引導民間資本通過招標投標形式參與土地整理、復墾等工程建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堅持礦業權市場全面向民間資本開放。(國土部、發改委負責)
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民間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