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文藝評論家協會
雲南省文藝評論家協會
雲南省文藝評論家協會是雲南省文藝評論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文藝評論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雲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中文名稱:雲南省文藝評論家協會;英文名稱:Yunnan Literary & Artistical Critics'Association 。
第二條 本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藝術規律,發揚藝術民主,團結和組織全省文藝評論工作者,通過對文藝作品的評論,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文藝事業,為加強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雲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並按照自身特點開展工作。
第四條 本會住所:雲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和發展馬克思主義文藝理論,努力肩負起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和諧文化、弘揚中華文化、推進文化創新的神聖使命,促進社會主義文藝的大發展大繁榮,結合文藝評論實踐,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解放思想,開拓創新。
(二)、組織會員學習文藝專業知識,不斷提高思想素質和專業水平;
(三)、鼓勵和倡導會員深入生活、深入實際、深入基層;
(四)、倡導會員關注文藝創作,及時評論和分析文藝作品、文藝現象和文藝動態,積極推介、宣傳雲南的優秀文藝人才和文藝成果,努力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藝術鑒賞能力,為文學藝術的健康發展發揮正確的輿論引導作用;
(五)、策劃、組織和協調對於雲南文藝繁榮發展有利的各種文藝評論創作和學術研討活動如文藝論壇、採風活動、報告會、作品研討會、文藝創作研討會等等;
(六)、承擔、組織有關的文藝研究項目;
(七)、組織會員進行相關文藝評獎活動;
(八)、編輯出版各類文藝評論類書籍;
(九)、積極發現和培養文藝評論的新生力量,努力壯大我省的文藝評論家隊伍;
(十)、採取各種方式表彰、獎勵我省文藝評論方面的優秀成果和有突出貢獻的文藝評論家;
(十一)、積極組織會員開展學術交流,加強與省內外各相關團體、部門和機構的聯繫與合作,促進我省文藝評論事業的全面發展;
(十二)、努力加強同台灣、香港、澳門的文藝評論家和文藝評論組織的聯繫;積極開展對外文藝評論交流,擴大同國外文藝評論組織和機構的聯繫與交流,增進同全世界文藝評論家的團結和友誼。
(十三)、通過各種方式密切與廣大會員的溝通和聯繫,促進全省文藝評論工作者的大團結,使文藝評論家協會真正成為全省文藝評論家之家。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文藝評論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或有關部門推薦;
(三)、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常務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會費標準;
(六)、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雲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審查並經雲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
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
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文藝評論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本會主席、副主席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每人每年50元。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10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