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是為推動殘疾人事業發展,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殘疾人享受國家和地方政府的優惠政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而制定。

內容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
(殘聯發〔2008〕10號)
一、為推動殘疾人事業發展,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殘疾人享受國家和地方政府的優惠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是認定殘疾人及其殘疾類別、等級的合法憑證。殘疾評定標準為國務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殘疾標準》(以下簡稱“殘疾標準”)。
三、殘疾人證發放堅持申領自願、屬地管理原則。實行市、縣兩級管理髮放制度。申請人本人(或法定監護人)向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提出申請辦理。凡是符合殘疾標準的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精神及多重殘疾人均應發給殘疾人證。
四、殘疾人證由中國殘聯統一制發,套印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章。視力殘疾人證採用紅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其他類別殘疾人證採用綠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地方殘聯負責發放和管理(以殘疾人戶口所在地為準)。
殘疾人證號以全國公民身份證號碼和殘疾類別、殘疾等級代碼為基礎,實行全國統一編碼,編碼格式一律實行20位編碼,由18位公民身份證號加1位殘疾類別代碼和1位殘疾等級代碼組成,如:
360121197011210013 4 3
倒數第二位為殘疾等級代碼,倒數第一位為殘疾類別代碼。
殘疾類別代碼
視力殘疾: 1
聽力殘疾: 2
言語殘疾: 3
肢體殘疾: 4
智力殘疾: 5
精神殘疾: 6
多重殘疾: 7
殘疾等級代碼
一級: 1
二級: 2
三級: 3
四級: 4
縣級殘聯負責受理本轄區內申請人辦證申請,指定、組織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進行殘疾類別和等級評定,填發殘疾人證並向市級殘聯報審,負責本級檔案管理。
市級殘聯負責審核所屬縣級殘聯的報送證件、殘疾評定程序、結果等,承擔批准職責,負責本級檔案管理,檢查監督所屬縣級殘聯辦證工作。
省級殘聯負責監督、檢查發證工作。
五、申辦殘疾人證使用全國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評定表》(以下簡稱“評定表”、見附表4)。
六、核發殘疾人證程序。
1.申請:第一次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和第一代殘疾人證換領第二代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均需持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張向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提出辦證申請,填寫申請表、評定表一式三份,如實填寫相關信息。
2.受理:縣級殘聯接到辦證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手續后,由辦證人員對申請人、照片、身份證、戶口本進行核對,並將申請表中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資料庫。對於填寫虛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殘疾評定:第一次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和第一代殘疾人證換領第二代殘疾人證的申請人,縣級殘聯對於殘疾特徵明顯,依照殘疾標準,易於認定殘疾類別、等級者,可直接填寫評定表,並在評定表中明確記錄殘疾特徵和直觀評價,但必須經過包括理事長在內的3人聯合評定、簽字;其他難以直接認定殘疾類別、等級者,必須經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評定,由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填寫評定表,要有明確的殘疾評定結果。
4.初審、填發:縣級殘聯根據申請人的相關材料和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進行初審,並將評定表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資料庫。
對於信息虛假或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不符合殘疾標準者,予以退回。
對於殘疾特徵明顯,依照殘疾標準易於認定殘疾類別、等級,縣級殘聯直接填寫評定表者和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符合殘疾標準者,按照殘疾評定結果填寫列印殘疾人證相關信息,連同申請表、評定表等材料一式三份報市級殘聯審核批准。
縣級殘聯理事長要在殘疾人證填發人處簽字,在填發機關欄加蓋填發機關公章。
5.審核、批准、備案:市級殘聯根據殘疾標準和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對申請人辦證申請、縣級殘聯的受理程序、殘疾評定結果、縣級殘聯的初審意見進行審核。
對於不符合殘疾標準、縣級殘聯初審意見錯誤或不明確及其他不符合規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准。
對於符合殘疾標準、縣級殘聯受理、初審意見正確並符合程序規定者,予以批准。在批准機關欄內加蓋公章,在持證人像上加蓋鋼印,並留存一份申請表、評定表等相關檔案資料。
6.發放、備案:縣級殘聯發放市級殘聯審核批准的殘疾人證,並留存一份申請表、評定表等相關檔案資料。
7.領取、保存:申請人到縣級殘聯領取經審核批准的殘疾人證,本人保存一份申請表、評定表等相關檔案資料。
七、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市殘聯負責本市殘疾人證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審核、批准責任;所轄區、市(縣)殘聯負責填發殘疾人證。
八、多重殘疾的殘疾等級以殘疾最重的等級為準。
九、未成年殘疾人和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要填寫法定監護人姓名和聯繫電話。
十、持證人相片上必須加蓋批准機關鋼印,批准機關欄必須簽字蓋章,否則無效;私自塗改作廢。
十一、殘疾人證殘疾等級登記使用繁體大寫漢字(壹、貳、叄、肆),其他數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
十二、辦理殘疾人證不向申請人收取工本費。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評定殘疾類別、等級的費用以及照片等費用,原則上由申請人個人自理。對特殊困難的申請人應協調有關部門予以減免。
十三、持證人對殘疾人證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塗改、轉借。
十四、殘疾人證遺失,應及時報告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聲明作廢后可申請補發。補發殘疾人證編號在原20位編號后加印“B”,第二次遺失補發加印“B2”,以此類推。同時,遺失的殘疾人證在殘疾人人口資料庫中標明作廢。
十五、殘疾人證污、損,影響正常使用,可以將污、損殘疾人證交回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作廢並免費換領。換領殘疾人證登記信息與原殘疾人證一致。
十六、殘疾人戶口遷移,需到原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憑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開具殘疾人證遷移證明。殘疾人憑原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轉出的殘疾人證申請表、評定表等檔案材料和出具的殘疾人證遷移證明,到新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登記入檔。新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在殘疾人證備註欄中註明遷移日期並加蓋公章,留存轉來的材料檔案,並將複印件上報市級殘聯歸檔。
十七、殘疾人康復脫殘或死亡的,發證機關應及時將殘疾人證收回。殘疾人康復脫殘以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殘疾評定結果為準。
十八、各地在本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細則。
十九、本管理辦法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組織聯絡部負責解釋。

第一條


為推動殘疾人事業發展,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全面提升殘疾人事業科學管理和殘疾人精準服務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章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是認定殘疾人及其殘疾類別、殘疾等級的合法憑證,是殘疾人依法享有國家和地方政府優惠政策的重要依據。殘疾評定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GB/T26341-2010)(以下簡稱殘疾標準)。

第三條


殘疾人證堅持申領自願、屬地管理原則。凡符合殘疾標準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及多重殘疾人均可申領殘疾人證。

第四條


殘疾人證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統一印製,套印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章(樣式見附件1)。地方殘聯負責發放和管理。視力殘疾人證採用紅色外皮,其他類別殘疾人證採用綠色外皮。有視力殘疾的多重殘疾人可採用紅色外皮的視力殘疾人證。

第五條


殘疾人證號全國統一編碼,首次辦證採用20位編碼格式,以公民身份號碼和殘疾類別、殘疾等級代碼為基礎,由18位公民身份號碼加1位殘疾類別代碼和1位殘疾等級代碼組成,如:
36012119701121001343
殘疾等級代碼
殘疾類別代碼
18位公民身份號碼
殘疾類別代碼
視力殘疾: 1
聽力殘疾: 2
言語殘疾: 3
肢體殘疾: 4
智力殘疾: 5
精神殘疾: 6
多重殘疾: 7
殘疾等級代碼
一級: 1
二級: 2
三級: 3
四級: 4

第六條


中國殘聯、國家衛生計生委按照職責分工共同指導省、市、縣級殘聯、衛生計生委做好殘疾評定、殘疾人證核發管理等工作。
各地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由衛生計生委、殘聯等共同下文,指定本地區具備殘疾評定資質的醫院或專業機構,報中國殘聯備案。

第七條


縣級殘聯負責殘疾人證的申辦受理、核發管理等工作。
縣級殘聯按照省級衛生計生委和殘聯指定的醫院或專業機構(以下簡稱指定機構)作出的殘疾類別和殘疾等級評定結論,核發殘疾人證,並負責辦證原始檔案管理。
省級殘聯、地市級殘聯做好殘疾人證核發、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省級殘聯和衛生計生委成立殘疾評定專家委員會,負責受理殘疾評定爭議。

第八條


申辦殘疾人證使用全國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評定表》(以下簡稱評定表)。

第九條


核發殘疾人證程序。
(一)申請:第一次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需持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3張兩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提出辦證申請,如實填寫申請表、評定表。申請智力、精神類殘疾人證和未成年人申請殘疾人證須同時提供法定監護人的證明材料。有條件的地方可開展網上辦理申請。
(二)受理:縣級殘聯接到辦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由受理人對申請人、法定監護人、照片、身份證、戶口本進行確認,對於填寫虛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三)評定:指定機構對於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進行殘疾評定,按照殘疾標準作出明確的殘疾類別和等級評定結論,填寫評定表並加蓋公章。評定結論符合殘疾標準的,應在申請人所在的村(社區)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五個工作日;申請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則上不予公示。
(四)審核、批准:縣級殘聯對辦證申請材料、受理程序、殘疾評定結論和公示結果進行審核,並在十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經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批准,填寫列印殘疾人證相關信息,並在批准機關欄內加蓋公章、在持證人像上加蓋鋼印,同時將殘疾評定表等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資料庫。
評定結論不符合殘疾標準者,不予辦理。
(五)發放、存檔:縣級殘聯將殘疾人證發放給申請人,並將申請表、評定表、公示結果等相關材料存檔、長期保存。

第十條


有條件的地方可將殘疾人證申辦受理、發放等工作下放到鄉鎮(街道)殘聯。

第十一條


有條件的地方應上門開展殘疾評定和辦證服務。

第十二條


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四個直轄市殘疾人證的審核、批准由區(縣)殘聯負責。

第十三條


多重殘疾按所屬殘疾中殘疾程度最重類別的分級確定其殘疾等級,具體殘疾類別和殘疾等級在殘疾人證備註欄中逐一註明。

第十四條


未成年殘疾人和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所持殘疾人證須填寫聯繫人的姓名及聯繫電話。

第十五條


持證人像上未加蓋批准殘聯鋼印或批准殘聯欄未加蓋公章的,殘疾人證無效。私自塗改的,殘疾人證作廢。

第十六條


殘疾人證殘疾等級填寫使用大寫漢字(壹、貳、叄、肆),其他數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

第十七條


辦理殘疾人證不收取工本費。指定機構評定殘疾類別、等級的費用以及照片等費用,原則上由申請人個人自理;有條件的地方可由當地財政予以補貼,對特殊困難的申請人應協調有關部門予以減免。

第十八條


殘疾人證只限持證人本人使用,要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人。

第十九條


殘疾人證有效期十年,期滿可到批准殘聯免費換領,同時將原殘疾人證交回。發證殘聯在新換領殘疾人證的備註欄中註明換髮信息,將回收的舊證統一銷毀。

第二十條


殘疾人證遺失,應及時報告批准殘聯,聲明作廢后可申請補發。第一次補發殘疾人證的編號在原20位編號后加“B1”,第二次補發加“B2”,依次類推。同時,遺失的殘疾人證在殘疾人人口基礎資料庫中註銷。

第二十一條


殘疾人證污損、影響正常使用的,可交回批准殘聯免費換領。換領殘疾人證登記信息與原殘疾人證一致。

第二十二條


殘疾類別或殘疾等級發生變化的,本人提出申請,經批准殘聯同意,可到指定機構重新進行殘疾評定。批准殘聯根據評定結果重新核發殘疾人證,並將殘疾人人口基礎資料庫中的相關信息進行變更。

第二十三條


殘疾人戶口遷移的,須同時辦理殘疾人證遷移手續。持證人需憑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到戶口遷出地縣級殘聯開具殘疾人證遷移證明,殘疾人戶口遷出地縣級殘聯要及時將殘疾人人口基礎資料庫中的相應信息標註為遷出狀態。
殘疾人憑戶口遷出地縣級殘聯轉出的殘疾人證申請表、評定表等檔案材料和出具的殘疾人證遷移證明,到戶口遷入地縣級殘聯登記入檔。
戶口遷入地縣級殘聯依據遷移證明,在殘疾人證備註欄中註明殘疾人證遷移日期並加蓋公章,同時在殘疾人人口基礎資料庫中完成遷入工作。
遷入地殘聯對原殘疾評定有異議的,可要求在遷入地當地重新進行殘疾評定。
戶口遷移后超過半年沒有辦理殘疾人證遷移手續的,原發證殘聯可在殘疾人人口資料庫中標註為凍結狀態,辦理遷移手續后改為遷出狀態。

第二十四條


殘疾人殘疾狀況變化不再符合殘疾標準或死亡的,發證殘聯應及時將殘疾人證註銷;殘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殘疾人及未成年殘疾人的監護人要求註銷殘疾人證的,提交相應身份證明材料和書面申請,發證殘聯可收回殘疾人證,並在殘疾人人口基礎資料庫中註銷相關信息。殘疾人證註銷后,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殘疾人殘疾狀況變化的認定,以指定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論為準。

第二十五條


殘疾人證申請人或殘疾類別、殘疾等級變更申請人對評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十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市級殘聯申請重新評定,經地市級殘聯同意後到指定的醫院或專業機構進行殘疾評定;如仍有異議,可向省級殘聯提出申請,由省級殘疾評定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評定,該評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六條


建立殘疾人證動態核查機制。批准殘聯定期對殘疾人證進行審驗核查,並受理實名舉報。殘疾狀況發生明顯變化、與殘疾人證內容不符的,批准殘聯可要求持證人重新進行殘疾評定。持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進行重新評定超過半年以上的,批准殘聯可對其殘疾人證實施強制註銷。

第二十七條


在殘疾人證核發與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殘疾評定弄虛作假的;
(二)違規辦理殘疾人證的;
(三)刁難殘疾人、故意拖延辦理的;
(四)泄露殘疾人個人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殘聯、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殘聯、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

第二十九條


經中國殘聯批准開展第三代殘疾人證(智能化)試點的地方,可統一採用第三代殘疾人證(智能化),並在一定時期內延續證卡並用。第三代殘疾人證(智能化)標準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殘聯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中國殘聯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相關通知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殘聯、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殘聯、衛生局,黑龍江省墾區殘聯、衛生局:
殘疾人證作為認定殘疾人及殘疾類別、等級的合法證件,是殘疾人依法享有國家和地方政府優惠政策的重要依據。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自2008年統一制發以來,各地殘聯、衛生計生委(衛生局)依規做好核發管理工作,取得積極成效。但在實際工作中,也不同程度存在殘疾評定不夠規範、審核程序不甚嚴密、辦證周期相對較長、信息資源共享不足等問題。隨著黨和政府各項惠殘政策特別是國務院關於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的全面實施,做好殘疾人證的核發管理工作越來越受到全社會的廣泛關注,也成為各地殘聯、衛生計生委(衛生局)積極推進簡政放權、精準落實各項政策、實施服務管理所必須解決的關鍵問題。為積極適應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客觀需要,中國殘聯、國家衛生計生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切實抓好貫徹落實。
一要提高思想認識,強化社會宣傳。各地一定要充分認識規範核發管理殘疾人證對於精準落實惠殘政策、全面提升保障服務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精心做好核發管理各項工作,要通過新聞媒體和各種形式廣泛宣傳《管理辦法》的新特點、新要求,廣泛宣傳申辦殘疾人證的新程序、新規定,提高《管理辦法》的社會知曉率,確保儘快付諸實施。
二要嚴格程序標準,科學規範實施。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具有審批許可權下放、辦證周期縮減、鑒定責任明確、指導更趨宏觀等突出特點,體現了“科學規範、精簡高效,優化流程、明晰權責”的要求。各省(區、市)殘聯、衛生計生委(衛生局)要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省市縣級殘聯的工作職責,明確醫療衛生鑒定機構的資質名錄和工作標準,各級殘聯要會同衛生計生委(衛生局)指導做好殘疾鑒定工作。各省(區、市)實施細則報中國殘聯、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
三要層層開展培訓,抓好督導落實。各地殘聯、衛生計生委(衛生局)要結合殘疾人基本服務狀況和需求信息數據動態更新等工作,切實加強業務管理,組織殘疾鑒定機構和鑒定醫務人員,開展殘疾人證核發管理和殘疾評定業務培訓,確保殘疾人證核發管理工作有序開展。省級殘聯、衛生計生委(衛生局)要切實履行政策制定和業務監管職能,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監督指導市、縣殘聯和衛生計生委(衛生局)嚴格履行職責,依規做好殘疾評定和殘疾人證核發、使用、管理等工作。要層層建立評殘、辦證責任追查機制,加大違規辦證查處力度,堅決杜絕“人情證”等問題發生,切實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和殘疾人證核發管理的嚴肅性。
四是開展先行試點、推進智能升級。為適應大數據、網際網路+時代要求,積極推進第三代殘疾人證(智能化)試點工作。根據殘疾人證智能化建設標準規範,各地可選擇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先行試點,總結經驗,為“十三五”期間推行第三代殘疾人證(智能化)核發工作奠定基礎。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