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是國家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按照產品質量監督計劃,定期在流通領域抽取樣品進行監督檢查,了解被抽查企業及其產品的質量狀況,並按期發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公報,對抽查的樣品不合格的企業採取相應處理措施的一種國家監督活動。監督檢查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規劃和組織。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包括國家監督抽查和地方監督抽查。
國家監督抽查,是指由國家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規劃和組織的對產品質量進行定期或專項監督抽查,併發布國家監督抽查公報的制度。
地方監督抽查,是指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進行的監督抽查活動。地方抽查,不得以“國家監督抽查”的名義進行,發布其質量公報不得冠以“國家監督抽查”字樣。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產品範圍包括三個方面:
二是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如農藥、化肥、種子、計量器具、煙草,以及有安全要求的建築用鋼筋、水泥等;
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抽取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企業成品倉庫內的代銷產品中隨機抽取。這是因為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活動是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代表政府進行的一種市場監督管理活動,這種監督管理活動的範圍一般應僅限於流通環節,而不能擴大到企業內部,並且對於未進入流通的產品,企業也不負質量責任。要求隨機抽取樣品,則可以防止生產者、銷售者弄虛作假,保證抽樣檢查的客觀性、公正性。
禁止重複抽樣
重複抽樣擾亂企業的正常經營秩序,加重企業負擔,必須堅決禁止。為此,《產品質量法》特別規定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另行重複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另行重複抽查。按照國務院1992年8月發布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質量工作的決定》的規定,為了防止重複抽查,全國性抽查計劃由國家技術監督局統一組織協調。
對抽查檢驗的要求
《產品質量法》規定,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檢驗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並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監督抽查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
對抽查檢驗的異議程序
為了保證質量監督抽查結果的準確和公正,被抽查的生產者、銷售者如果對抽查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有權要求複檢。《產品質量法》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查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上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申請複檢,由受理複檢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作出複檢結果。
抽查檢驗后的處理
《產品質量法》第17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由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其生產者、銷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后經複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后經複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監督抽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處罰。這裡所指的有嚴重質量問題,是指產品存在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產品屬於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產品屬於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產品,失效、變質的產品,偽造產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產品等。如果在抽查中有上述嚴重質量問題,應分別依照第五章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