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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俊
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紀委原書記
張俊,男,漢族,1963年3月出生,安徽濉溪人,在職研究生,工學博士,1986年7月參加工作,1984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淮河能源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2020年12月14日,張俊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2019年7月,淮河能源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張俊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19年10月,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紀委監委對淮河能源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張俊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張俊違反政治紀律,不落實巡視整改要求;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購物卡,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違規領取獎金;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將個人費用在單位報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
張俊身為國企黨員領導幹部,不守初心使命,漠視黨紀國法,私慾膨脹,知紀破紀,公然將黨和人民賦予的高管職權當作權錢交易的籌碼,假公濟私、損公肥私,造成惡劣影響,嚴重違反 黨的多項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數額巨大,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張俊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受賄犯罪問題及涉案財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
2019年11月,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張俊作出逮捕決定,並指定阜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
2019年12月,淮河能源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張俊(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阜陽市人民檢察院向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20年12月14日,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淮河能源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張俊受賄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並追繳其違法所得。
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張俊利用其擔任皖北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任樓煤礦代礦長、礦長、皖北煤電集團副總經理、安徽淮化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副書記、書記、安徽淮化股份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73.8332萬元。審理中,張俊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無異議,自願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並主動繳納罰金。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俊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綜合考慮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其真誠認罪、悔罪的表現,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宣判后,張俊當庭表示不上訴。
1982.09--1986.07 淮南礦業學院機械製造專業學習
1986.07--1992.03 劉橋一礦機電科技術員
1992.03--1995.09 劉橋一礦機電科副科長
1995.09--1997.02 劉橋一礦副總工程師
1997.02--1999.12 皖北礦務局任樓煤礦副礦長
1999.12--2000.12 皖北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任樓煤礦代礦長
2000.12--2005.04 皖北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任樓煤礦礦長
2005.04--2005.05 皖北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
2005.05--2008.03 皖北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安徽淮化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長
2008.03--2010.12 皖北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安徽淮化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10.12--2014.12 皖北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
2014.12--2018.09 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2018.09--2019.10 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紀委書記,淮河能源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紀委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