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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超

律師

江蘇南京執業律師,執業機構:江蘇蘇博律師事務所,撰寫的專業文章先後為知網、中國長安網、雲嶺先鋒網、《寧波日報》 等網站和報紙發表;多次接受江蘇廣電融媒體新聞中心、半島都市報 等的採訪。

個人簡介


中共黨員,碩士,執業機構:江蘇蘇博律師事務所,執業證號:13201201710898241。撰寫的專業文章先後為知網、中國長安網、雲嶺先鋒網、《寧波日報》等網站和報紙發表;多次接受江蘇廣電融媒體新聞中心、半島都市報等的採訪。
2014年,參加正義網法律博客博友“走進湖北檢察機關”,《檢察日報》對該次活動進行了報道。

業務專長


股份轉讓、房地產、合同法

發表文章


1、《中美調解員制度比較研究》,載《重慶科技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年04期;
2、《法院委託調解研究--以東部地區某發達城區為考察樣本》,湘潭大學碩士論文;
3、《正義網丨楊超: 律師在調解中可以更有作為》,為雲嶺先鋒網轉載。
4、《只談法律不談八卦:王某與馬某離婚一案》,為中國長安網轉載。
5、《寒潮導致水管凍裂 引發損失如何維權》,為中共如皋市委新聞網轉載;
6、《從演員王某離婚案說法律》,為《寧波日報》轉載;
7、《楊超律師:面對不公平借款協議債務人如何維權?》,為南京司法行政網轉載。
8、《基層檢察院 體悟文化、創新、品牌》,為湖北省荊門市東寶區人民檢察院官網轉載。
9、《只有出軌同居才能拿到精神損害賠償》,為中國檢察日報社主辦的《方圓》2016年24期轉載;

學術研究


對調解制度有一定的研究。2013年,參與調解制度基層調研。在調解員職業化方面,撰寫了《中美調解員制度比較研究》一文;在調解模式方面,撰寫了實證研究論文《法院委託調解研究--以東部地區某發達城區為考察樣本》;在律師調解方面,撰寫了《正義網丨楊超: 律師在調解中可以更有作為》一文。

媒體採訪


1、2017年,接受半島都市報記者葛欣鵬的採訪,就校園貸問題提出“對於P2P網貸平台,全國各地的監管機構不同,而且沒有執法權,這就使得過程監管非常缺乏,只能事後監管多一些”。
2、2018年1月,接受江蘇廣電融媒體新聞中心記者的採訪,就坐飛機丟失部分行李航空公司低價賠償事件,點評觀點為:“取消最高賠償額的規定,按照市場價格來進行評估,不應該按照公斤來進行評估。”
3、2017年6月,接受江蘇廣電融媒體新聞中心記者採訪,就牙籤弩事件,點評觀點為:“如果商家售賣牙籤弩涉嫌違反行政規定。”
楊超[律師]
楊超[律師]
4、2016年12月,接受江蘇廣電融媒體新聞中心記者採訪,就蘋果手機爆炸事件,點評觀點為:產品瑕疵可有質保期,但缺陷產品沒有,消費者可以要求索賠。
5、2017年8月,接受江蘇廣電融媒體新聞中心記者採訪,就大樹砸車誰來管車主遭遇理賠難題事件,點評觀點為:保險公司應該先賠付車主。
6、2017年7月,接受江蘇廣電融媒體新聞中心記者採訪,就獅航機票預訂后被取消 蘇州市民損失或達上萬元事件,點評觀點:泰國獅航單方面取消訂購好的機票,涉嫌違約!
7、2018年4月11日,接受東方衛報《美好生活·律師相伴》欄目的採訪,就《面對不公平借款協議債務人如何維權》問題做專訪。
8、2018年5月1日,接受江蘇廣電融媒體新聞中心記者採訪,就鹼孕寶淘寶廣告刺痛女性:性別歧視+偽科學事件,點評觀點:嚴重違反廣告法的禁止性規定。
9、2018年5月28日,接受江蘇廣電融媒體新聞中心記者採訪,就“攜程酒店同房不同價”事件,點評觀點:需要通過立法進一步規範相應平台收集和使用消費者信息。
10、2018年6月20日,接受江蘇廣電融媒體新聞中心記者採訪,就“年息90%!這等“好事”讓3549人被騙2億多”事件,點評觀點:面對不正常的高收益,一定要慎重投資,捂緊錢袋子。
11、2019年1月30日,接受正義網記者採訪,就便利蜂以"數學考試不及格"為由裁員事件,點評觀點:便利蜂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