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社會化

塑造新價值觀等的教化過程

用補償教育或強制方式對個人實行與其原有的社會化過程不同的再教化過程。在某種情況下,青少年和成人通過再社會化,有意忘掉舊的價值觀和行為模式,重新塑造出新的價值觀和行為模式,是生命中具有轉折意義的階段。當正常的社會化過程不能使兒童形成讀、寫、算以及與他人進行有效交流的願望與能力時,教育部門制定旨在幫助這些兒童達到起碼的教育水平的學習計劃,屬於再社會化的補償教育的內容之一。一些美國社會學家將“失業者”與“長期失業者”加以區別,認為二者的主要差別在於造成他們失業的原因不同。

主要特點


改變或調整社會化對象原有的世界觀、價值觀、行為準則和生活方式,使之符合社會的規定和要求。

基本類型


1、主動再社會化。根據環境條件的變化自動接受新的生活方式和參與新的社會生活,一般出現在社會急劇變動或移民生活中。
2、強制再社會化。是一種社會性的強迫教化,對背離當時社會規範的人,通過特別機構在強制的條件下進行社會化。再社會化不同與繼續社會化,後者在早期社會化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提高,常在不知不覺間進行。

罪犯改造


再社會化的重要形式之一。對犯罪分子的改造是強制進行的。這種再社會化必須通過特殊機構,如監獄、勞動教養所少年管教所等來實施。對罪犯的改造,一般難於採用正常人社會化的普通形式,但也不可忽視感化教育的意義。罪犯通過再社會化,可學得一定的勞動技能,樹立法制觀念,加強社會責任感,改變過去的惡習和生活方式等,促使其由被迫接受改造向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狀態過渡。

定義不同觀點


1、彭懷恩(1996)認為:再社會化(resocialization)是社會化的一種形式,是指一個人在一種與他原有經驗不同規範與價值的環境里,重新社會化的過程,必須重新學習價值、角色及行為,它能導致與先前社會化過程不一致的新價值觀和行為。
2、Smelser(1995)認為:再社會化(resocialization)是指一個人早年之學習不完全或面對某種新環境不適應而重新學習價值、角色和行為方式;亦即在生活每一階段中吸收新的角色、價值或知識的過程。
3、Schaefer & Lamn(1995)認為:「再社會化」是指在個人生活轉變中,人們拋棄從前的行為類型而接受新的行為類型的過程。
4、Goodman(1992)認為:人們有時會發生「再社會化」(resocialization),亦即捨棄原來的基本態度、價值與認同並重建新的代之。再社會化分為:(1)自願的再社會化(voluntary resocialization),個體旨在以新認同取代既有認同,或以新的價值與行為模式取代舊有的價值與行為;(2)非自願的再社會化(involuntary resocialization),是以一種「全控機構」(total institution)使個體與過去完全隔離,並對個體的日常活動施以相當的控制。

補償教育


當正常的社會化過程不能使兒童形成讀、寫、算以及與他人進行有效交流的願望與能力時,教育部門制定旨在幫助這些兒童達到起碼的教育水平的學習計劃,屬於再社會化的補償教育的內容之一。這些兒童大多來自社會底層,家庭人口多(或者是不完整的家庭),收入微薄,父母只受過極少的教育,家庭不能向兒童提供在學校和社會上必須和可能學習的文化范型。他們自信心差,對學習不感興趣,抽象思維能力與語言表達能力低,這些都影響了他們的學習成績。補償教育在美國教育系統中十分普遍,並採取許多不同的方法。如成立專門的託兒所與幼兒園,配備受過特殊訓練的教師。在中國,日益受到重視的弱智兒童教育,也是一種再社會化的補償教育方式。

失業者的訓練


一些美國社會學家將“失業者”與“長期失業者”加以區別,認為二者的主要差別在於造成他們失業的原因不同。短期失業者是由國家經濟狀況造成的,如果經濟情況好轉,他們中間的許多人可能恢復原來的工作或找到新的職業。長期失業者則不同,無論國家經濟形勢如何,他們都可能處於失業狀態。他們的特點通常是文化水平低,家庭環境差,缺乏勞動習慣等。美國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出現了試圖使長期失業者再社會化的私人團體,旨在幫助失業者提高社會就業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