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醫療服務體系

農村醫療服務體系

農村醫療服務體系就是國家和社會針對農村的情況,依法制定的有關疾病的預防、治療等保護農民生命和權利不受侵犯的各項政策的總和,它包括的內容非常廣泛,涉及醫療設施、醫護人才、醫保資金、疫病控制、婦幼保健、健康教育、衛生監督等方面。

2018年10月,國家醫保局、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印發《醫療保障扶貧三年行動實施方案(2018—2020年)》,明確到2020年,農村貧困人口全部納入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保障範圍,農村貧困人口醫療保障受益水平明顯提高。

體系現狀


農村醫療服務系始建人民公社初期,到上世紀70年代,基本上建立起了能夠覆蓋整個農村地區的縣、鄉、村三級醫療預防保健網路。即縣級有縣醫院、防疫站和婦幼保健院;鄉級有鄉鎮衛生院;村級有村衛生室。
農村合醫療覆蓋率達%。系基足計劃濟件農村醫療服務需。
改革,系適濟制調整根革,農村合醫療制迅速,村衛室撤、承包,質醫療。

存在問題


投入嚴重不足 基礎設施欠賬多
農村衛生事業投入不足是一個長期存在的問題。雖然近年來有所改善,但依然達不到合理的標準。
機構設置不規範
在甘肅及全國多數農村地區三級醫療服務網路中,縣鄉級機構基本健全,而村衛生室由於經濟體制的改變失去原有的經濟基礎,存在著“網破、線斷、人散”的局面。全省有40%左右的村衛生室是集體與個體合建或鄉村醫生自建,大多在實質上已異化為個體醫療點,醫療設備、診療規程達不到國家統一標準,預防保健功能有限。另外還有6.4%的行政村沒有建立起衛生室。
經費十分緊張 基本運轉困難
鄉鎮衛生院人員經費實行定額補助或按全部支出的55—60%比例差額撥付,但是由於地方財政困難,定額補助或撥付比例逐年下降,而且拖欠現象比較嚴重。
技術人員業務素質低 醫療水平差
多數鄉村醫療衛生人員中,大專以上學歷人員僅佔14.5%,75.1%的沒有正規學歷。而且隊伍結構老化,基本上沒有本科醫學院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衛生院工作。現有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與培訓也跟不上形勢的變化,相當一部分人員多年來沒有參加過系統培訓,對新技術、新手段缺乏了解。人員素質低已嚴重影響了農村醫療服務水平,鄉鎮衛生院中的20%不具備接生能力,50%不能實施下腹部手術。
醫藥費用偏高
嚴重脫離農民實際支付能力。過高的醫藥費用使普通農民難以承受。有病不看、小病拖成大病,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突出。在一些貧困縣鄉,農民因經濟困難應就診而未就診的比例一度達到46%,有1/4的家庭靠借債支付醫藥費,因病致貧、返貧的比例一度達到40%,個別地區更高。
農村醫療保障體制不完善
農村新型合作醫療處於創立階段,其具體規章制度還不規範,有許多地方還不適應農村的實際情況,在實施過程中傾向於對大病、重病的補償和救助,日常預防保健功能缺失,農民的受益面窄。其制度設計和保障水平還需進一步提高。

原因分析


(一)城鄉分割的“二元體制”。是農村醫療服務體系落後的歷史原因。
農村醫療服務體系
中國長期實行的非均衡發展政策是造成城鄉差距的主要原因之一,這種再分配模式也反映到了公共服務的提供上。在城市,居民可以便捷地享受到比較充足的公共服務;而農村則不然,不僅公共服務設施十分有限、服務水平很差,而且在相當程度上還依靠農民自己解決。農村醫療服務體系也不例外。
由此可以看出城鄉醫療衛生條件的巨大差距。這種歷史形成的巨大欠賬,在短期內是無法消除的。
(二)政府轉型滯后,是農村醫療服務職能缺位的制度環境原因。
中國市場化改革已進行了20多年,經濟已逐步轉軌,社會已逐步轉型,這客觀上要求政府相應轉型,即由管理型政府轉向服務型政府,其中重點之一就是重構社會公共服務體系。但是,由於政府轉型滯后使當前公共服務不到位、基本公共產品短缺的矛盾日益突顯。特別是廣大農村地區,鄉鎮政府原有的經濟職能(主要是催種、催收)萎縮,甚至於消亡,但其並沒有適應形勢的變化實現轉型。一方面,傳統的基本職能逐步喪失,自身地位受到廣泛置疑;另一方面,大量農民急需的公共服務提供缺位。如農村醫療服務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是倒退了。
(三)缺乏必要的經費保障機制,是農村醫療服務體系運轉困難的直接原因。
在農村三級醫療服務網中,縣級尚能保證基本運轉,鄉村兩級則困難重重。上世紀80年代末以後,鄉鎮衛生院大多由“條條管理”變為“塊塊管理”,將“人、財、物”權全部由縣下放到鄉鎮政府。而鄉鎮財政十分困難,有些地方連基本的人員經費都難以保證,事業發展費更是少之又少。再加上集體經濟的衰落,原本依靠集體經濟補助的部分也失去了來源。從現行制度來看,還存在以下具體問題:一是經費基數低。雖然農村醫療衛生經費近年來增長較快,但仍然低於合理的支出需要。二是公用經費、事業發展費比例非常低,很多縣鄉衛生機構連“養人”都很困難,發展更是無從談起。三是在三級醫療服務網,支出仍然側重在縣級。四是農村醫療衛生經費擠占挪用現象時有發生。五是專項經費比例大,基層醫療機構使用經費的自主性、靈活性差,有時不能適應當地的實際,降低了資金效率。總之,經費供給不規範、沒有保障。造成了農村醫療服務體系運轉十分困難,也是普遍出現隊伍渙散、人員素質下降、服務質量下降、與民爭利的主要原因之一。

體系政策


供給政策方面

1.加大投入力度,改善農村醫療設施條件。基本設施的匱乏,嚴重降低了農村醫療機構的服務能力。因此需要儘快完成農村三級醫療服務機構的標準化建設。各地要在爭取中央支持的同時,努力加大各級財政投入力度,統籌安排,分步實施,爭取3—5年內基本完成縣、鄉兩級醫療衛生機構改造建設任務。對村衛生室的建設要採取政府投入與引入市場機制相結合的方式,多形式、多渠道籌措資金,努力實現基本設施的達標。以此增強農村公共服務體系的服務能力和持續發展能力。
2.建立權責明晰的分工協作機制。農村醫療服務具有層次性和地域性特徵。從分類供給和公平效率原則出發,中央或地方政府單方面的大包大攬都是沒有效率的,而且最終會因為財力所限而影響公平。因此,農村醫療服務體系建設,必須要按照農村公共服務產品自身的特徵,建立一個合理的分工機制。一方面要按受益範圍的大小,劃分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間的權責。
3.建立和完善經費保障機制。近期來看,一是加快鄉鎮衛生院人員工資上划工作,並將人員經費和業務經費統一納入預算安排。二是提高補助標準,使農村醫療服務機構能夠正常運轉,並調動從業人員的積極性。中長期來看,首先要理順農村公共醫療服務的事權與財權關係,明確各級政府應該承擔的事權範圍與責任。其次要規範和完善轉移支付制度。上級委託基層政府執行的項目,必須全額轉移支付經費;並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比重,使基層政府能夠因地制宜調劑使用經費,保證重點支出需要。再次要完善分稅制體制。合理劃分稅種與財力。賦予基層政府自我發展、自我調節的能力。促進形成良性循環。
4.加強農村醫療服務隊伍建設。一是嚴把“進人關”,今後新聘用人員,應由縣級政府(或更高一級政府)面向全社會統一招考。並制定優惠政策鼓勵應往屆大中專畢業生到基層工作。二是實行從業資格認證制度。對不具有相應技術資格的人員,規定合理的時間讓其補修、補考以獲得相應資格,如果在規定時間內仍達不到要求的,限期調離技術崗位或解除勞動關係。三是加大教育培訓力度,將培訓費列入預算,在財力上保證培訓工作的正常開展,對技術人員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專業培訓,選拔優秀人才到省級醫院進修,開展城鄉醫院間交流任職等方式,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四是在職稱、工資等個人待遇方面對農村醫療衛生人員制定優惠政策,留住優秀人才。
5.改革與創新農村醫療衛生管理體制。一是建立權責明確、規範有序的運行機制。縣級衛生機構主要承擔農村預防保健、基本醫療、基層轉診、急救以及基層衛生人員的培訓及業務指導職責;鄉鎮衛生院主要承擔公共衛生服務職能。綜合提供預防、保健和基本醫療等服務;村衛生室主要承擔預防保健任務,提供常見疾病的初級診治。二是改變農村醫療機構的用人機制。要按照深化事業單位改革的要求,打破鄉鎮衛生院現有人員身份界限,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管理,院長實行公開選拔和任期目標責任制管理。鄉鎮衛生院的專業人員、管理人員、後勤人員要有嚴格的比例限制,控制非專業人員涌人。三是完善收入分配機制。醫務人員的收入不能同醫療服務收入掛鉤。要實行崗位工資和績效相結合的制度,優勞優得、多勞多得,從根本上扭轉醫療機構過度創收的局面。四是完善監管機制。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執法監督體系建設,依法打擊和取締非法行醫、無證生產經營藥品器械等違法活動,讓農民得到安全有效的醫療服務。

需求政策方面

農村醫療服務體系
1.建立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合作醫療實質是一種自願性的醫療保險。政府通過對農民的補貼能夠使其輕鬆地進行這一保障體系,一方面減少了個人支出,另一方面提高了農民抵禦醫療風險的能力,是一種適合我國國情并行之有效的社會保障制度。
2.努力降低農民就醫成本。一是伴隨著農村醫療機構經費保障措施的落實,不應再維持過高的醫藥價格,要儘快降低到合理的水平。二是建立健全農村藥品供應網路和監督網路,減少藥品流通環節,加強藥品價格監督,規範收費標準,進一步完善藥品採購招投標制度,切實降低葯價。三是對農村中的特困戶實行重點醫療救助,在省、市、縣三級公立醫療機構要按一定比例設立扶貧濟困病房,加大醫療扶貧的力度,確保低收入群體和農村貧困人口都看得起病。

重大意義


農村醫療服務體系
1、有利於中國社會目標和經濟目標的實現,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指出:“我們要在本世紀頭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設惠及十幾億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會”。因而,建立完善的醫療保障體系有利於改善農民的生活質量,提高農民的健康水平,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長治久安,對實現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和現代化進程的推進都有積極的意義。
2、有利於提高我國公民的健康水平,投資於健康,就等於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
3、有利於促進使用公共產品的公平性,維護農民的基本權利,。憲法第45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4、有利於構建和諧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