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遼寧商會
2005年成立於廣東的社會組織
深圳市遼寧商會(原名深圳市遼寧企業協會)是由在深圳經商辦企業的遼寧籍企業家及關心深遼兩地發展的其他友好人士自願聯合發起,2005年5月經深圳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深圳市遼寧商會,英文譯名:(英文譯名:LiaoNing Chamber in ShenZhen(縮寫LEC)。
深圳市遼寧商會通過整合政府、金融、媒體、企業等各方面資源,構建全方位服務平台,為廣大會員提供從商務活動到個性化服務等多樣的服務內容,架起一座與政府溝通的橋樑,成為遼寧與深圳經濟互補和共同發展的紐帶。協會的會員構成是全面的,除了有遼寧籍的企業家、也有外省籍的知名企業和政府公務人員的參與;服務是多層次的,既服務會員事業發展,也服務會員個性化需求,力求在做好服務的基礎上實現自我運轉、自我發展。深圳市遼寧企業協會致力於為在深的各界精英的自我完善,事業的拓展,社會聲望的提高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努力打造遼商整體形象,並藉團隊的努力,為家鄉做些實事,為遼深兩地經濟社會的加快發展作出貢獻。
深圳市遼寧商會是由在深圳經商辦企業的遼寧籍企業家及關心深遼兩地發展的其他友好人士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的,經深圳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深圳市遼寧商會(英文譯名:LiaoNing Chamber in ShenZhen(縮寫LCS)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在深圳經商辦企業的遼寧籍企業家及關心深遼兩地發展的其他友好人士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的,經深圳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團結、交流、開拓、服務”為宗旨,團結在深遼寧企業及社會各界有識之士,加強與深圳企業、社會團體、政府機構之間的交流,促進在深企業與企業之間和企業與政府機構之間的往來與合作,擴大深圳與遼寧的商貿交流,協調各方關係,維護會員在社會生活和經營活動中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爭做愛國、敬業、遵紀、守法的經營者,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從而提高發展水平,為促進遼深兩地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駐深圳辦事處以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為:廣東省深圳市人民南路3002號國貿大廈3120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作為黨和政府聯繫在深圳遼寧籍工商及各界人士的橋樑,其業務範圍是:
(二)經驗交流。適時組織各種講座和經驗交流活動,提高會員理論修養和企業管理水平;密切會員間的友好交往,相互學習,促進強強合作,謀求共同發展之路。
(三)交際活動。通過組織考察、培訓等多種形式的聯誼活動,拓展會員與深圳社會各界人士的接觸和交際空間,增進友誼,廣交朋友,開闊視野。
(四)法律維權。促進政企溝通,拓展企業與政府的聯繫渠道,向有關部門反應情況、建議和要求,幫助企業處理危急、解決困難,維護其合法權益。
(五)信息服務。為會員提供優質、實用的信息服務。做好法律、經濟、文化、科技、人才、金融、招商、會展和項目、策劃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工作。
(六)經濟合作。發揮協會在遼深兩地的優勢,宣傳兩地投資環境與政策,為深遼兩地的招商引資工作提供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由遼寧籍人士投資興辦或參與管理的,在深遼兩地依法登記註冊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四)一貫支持深遼兩地經濟建設的其他外埠籍企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發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並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中介服務;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並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遼寧省人民政府駐深圳辦事處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遼寧省人民政府駐深圳辦事處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9年12月1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