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元縣人民檢察院
慶元縣人民檢察院
慶元縣人民檢察院位於浙江省西南部慶元縣松源鎮。
慶元縣位於浙江省西南部,土地面積1898平方公里。全縣境內山嶺連綿,群峰起伏,地勢自東北向西南傾斜。境內有百山祖,主峰海拔1856.7米,為浙江省第二高峰。慶元縣人民檢察院就設立在“中國生態第一縣”——慶元縣松源鎮。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為維護國家憲法和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而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
其主要職責是:
1、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瀆職犯罪等案件進行偵查。
2、依法對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3、依法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依法對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等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依法對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等情況,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檢察技術科職能
負責現場勘驗、法醫檢驗、文檢等案件專門性的技術工作;辦理視聽資料收集、提取、固定和運用工作;負責對全院計算機區域網安全運作的維修和管理;辦理計算機信息管理等信息業務;辦理對偵查、審判機關所作技術性鑒定有異議的複核檢驗工作。
控告申訴檢察科(舉報中心)職能
受理公民和單位的舉報、控告、申訴,統一管理舉報線索,分流及初查領導交辦的案件線索;承辦應由上級院備案的要案線索的報送;辦理由該院管轄的刑事申訴和刑事賠償案件;定期開展舉報宣傳工作;按時上報控告申訴和舉報情況。
民事行政檢察科職能
負責對民事、行政訴訟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負責對縣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提請上級院抗訴和出庭工作;辦理審判人員在審理民行案件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犯罪線索的初查工作;辦理在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上報請示工作。
監所檢察科職能
負責對本縣域內刑罰執行、監管場所執法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負責監管場所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案件的偵查工作;負責受理被監管改造人員及其親屬的控告、申訴工作;辦理監所檢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彙報工作。
反瀆職侵權局職能
負責辦理由本級檢察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瀆職侵權、徇私舞弊等犯罪案件的初查、偵查和預審工作;辦理複雜疑難法紀案件的請示彙報工作。
反貪污賄賂職能
局負責由本級檢察機關管轄的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的初查、立案偵查、預審工作;辦理上級檢察機關依法授權查辦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開展貪污賄賂職務犯罪預防工作;辦理反貪污賄賂工作中複雜疑難問題的請示彙報工作。
公訴科職能
負責承辦本縣一審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和出庭支持公訴工作;負責辦理複雜疑難、重特大刑事案件的上報請示工作;負責對人民法院一審刑事案件的審判監督工作;掌握分析社會治安動態情況,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上報審查起訴檢察業務信息、月報。
偵查監督科職能
負責承辦由公安機關偵查和該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負責立案監督和偵查監督工作;對本縣重特大刑事案件開展提前介入工作;負責辦理全縣疑難重大刑事案件的上報請示工作;上報審查批捕檢察業務信息、月報。
基本情況
1954年始建慶元縣人民檢察署,配備檢察員一人。1955年1月更名為慶元縣人民檢察院。1958年10月,因慶元撤縣併入龍泉縣而隨之撤銷。1973年慶元恢復建縣后,於1978年重建慶元縣人民檢察院,實行中共慶元縣委和上級人民檢察院雙重領導體制。1994年至2005年10月辦公地點設在慶元縣松源鎮橫城北路10號(縣政法大樓),現遷至慶元縣松源鎮蒙州街203號,編製46人,在編43人。
領導機構和內設機構
① 檢察長
檢察長是檢察機關的首長,屬於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機構。其基本職權是:組織領導權、決定權、任免權和代表權。
歷屆負責人名錄:
郭思彥 檢 察 長 1956.06——1958.10
徐克榮 副檢察長 1955.08——1958.10
潘玉聽 檢 察 長 1978.09——1984.01
龍祥福 副檢察長 1978.11——1982.01
朱啟登 副檢察長 1979.09——1982.09
陳家禮 副檢察長 1982.05——1984.01
韋定亮 代檢察長 1984.01——1984.11;
檢 察 長 1984.11——1987.06
毛小明 副檢察長 1984.03——1987.11;
檢 察 長 1987.11——1990.07
1990.08——1993.12
吳俊華 副檢察長 1988.06——1990.04
吳國平 副檢察長 1990.11——1993.10
王小榮 副檢察長 1990.04——1997.11
代檢察長 1997.11——1998.04
檢 察 長 1998.04——2000.11
葉壽生 代檢察長 1993.12——1994.07
檢 察 長 1994.07——1997.10
林方海 副檢察長 1993.06——1998.05
韋曉雲 副檢察長 1998.05——2000.11
代檢察長 2000.11——2001.07
檢 察 長 2001.07——2006.06
曾志強 副檢察長 1998.05——2003.06
楊力民 副檢察長 2000.11——2007.4
蔡建(yu)彧 副檢察長 2004.12——2006.11
謝雲生 檢察長 2006.7——今
吳新志 副檢察長 2006.12——今
吳 珍 副檢察長 2007.4——今
② 檢察委員會
檢察委員會是人民檢察院檢察工作的指導和決策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在檢察長的主持下,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檢察工作的其他重大問題。1979年12月26日,經中共慶元縣委決定建立慶元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由潘玉聽、龍祥福、朱啟登、田永岐、陳家禮等5人組成。從1982年起,檢察委員會委員均由該院檢察長提請縣人大常委會任免。現有檢察委員會委員6人。
③檢察業務機構
檢察業務機構是按照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不同對象、範圍、分工設立的工作機構,它圍繞人民檢察院的各項職權開展業務工作,負責辦理具體事務。
業務機構沿革:1978年慶元縣人民檢察院重建時,下設辦公室和刑事檢察組。1981年3月17日,內設機構進一步完善,設立辦公室、刑事檢察一科、刑事檢察二科、法紀檢察科、經濟檢察科和林業檢察科。1985年2月,增設監所檢察科,同年7月撤銷林業檢察科,同年12月增設控告申訴檢察科。1988年11月,增設經濟罪案舉報站、政工科(紀檢監察室)、稅務檢察室。1990年6月25日,經濟檢察科更名為貪污賄賂偵查局。1994年7月,增設駐縣工商局檢察室、煙草檢察室、駐縣供銷社檢察辦事處、建行檢察室、林業檢察室,至1996年,被先後撤銷。1994年10月,經濟罪案舉報站更名為舉報中心。1996年4月,增設民事行政檢察科,同年5月,貪污賄賂偵查局更名為反貪污賄賂局。1997年10月,增設行政裝備科(檢察技術科)、司法警察大隊、松源鎮檢察室、荷地鎮檢察室、竹口鎮檢察室,政工科、刑事檢察一科、刑事檢察二科分別更名為政治處、審查批捕科、審查起訴科,撤銷稅務檢察室。2002年6月18日,撤銷各派駐檢察室,行政裝備科、司法警察大隊併入辦公室,審查批捕科、審查起訴科、法紀檢察科分別更名為偵查監督科、公訴科、瀆職侵權檢察科,增設法律政策研究室。之後,瀆職侵權檢察科更名為反瀆職侵權局。全院現有11個處、科、局、室。
內設機構
辦公室
政治處
反貪污賄賂局
偵查監督科
公訴科
反瀆職侵權局
民事行政檢察科
監所檢察科
控告申訴檢察科
檢察技術科
法律政策研究室
地址:麗水市慶元縣橫城北路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