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法》是一部國家法律。
2018年3月8日,劉小兵在人大小組審議時提出“一般公共預算編製可以更細化”。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法》議案,從總體上來看,我國財政立法還不夠完善和不成體系,財政在發揮其國家治理的基礎和支柱作用時容易產生一些問題。他建議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法》,助力2020年我國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標。
鑒於《財政法》在整個財政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性和統領性作用,建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將《財政法》的立法工作儘快提上議事日程,為在2020年我國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做出應有的貢獻。
《財政法》應規定所有基金的收入、支出、資產、負債狀況都要納入法定的財政報告體系,定期向人大報告,做到公開透明。
《財政法》應明確財政收入的許可權,除稅收法定之外,下述收入的立項和標準應通過人大審批:行政性收費和罰款;具有壟斷性的,收費標準不受到競爭制約的事業收費;各項具有強制性的政府性基金收費;具有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基金的繳款;具有壟斷性質的國有企業產品或服務的政府定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