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於1908年完成,但由於守舊派的反對,直到1911年1月25日才公布。不久清王朝即告覆亡,該律並未施行。

基本概括


《大清新刑律》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代刑法典。在沈家本的主持下,由日本法學家岡田朝太郎等人幫助起草,共兩編五十三章四百一十一條,並附有《暫行章程》五條。
《大清新刑律》的正文在形式上反映了比較濃厚的資本主義色彩,但附錄的五條暫行章程卻反映了濃厚的封建性。
它採用資產階級的刑法體例、刑罰制度和刑法原則。
在刑法體例方面,分總則、分則兩篇。
在刑罰制度方面分主刑、從刑兩種,主刑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從刑包括褫奪公權和沒收。
在刑法原則方面,採用了資產階級的罪刑法定主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此外,還根據鴉片戰爭后中國社會的新情況,規定了有關妨礙國交、妨礙選舉、妨礙通訊、交通以及妨害衛生等方面的犯罪。

詳細情況


特點與地位
它是清廷於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但仍保持著舊律維護專制制度和封建倫理的傳統。
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
(1)《大清新刑律》拋棄了以往舊律“諸法合體”的編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罰等專屬刑法範疇的條文作為法典的惟一內容,因而成為一部純粹的專門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在體例上拋棄了以往舊律的結構形式,採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體例,將整部法典分為總則與分則兩部分。
(3)《大清新刑律》確立了新的刑罰制度,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從刑兩種。主刑包括:死刑(僅絞刑一種)、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從刑包括剝奪公權和沒收兩種。
(4)《大清新刑律》採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資產階級的刑法原則和近代刑法學的通用術語。如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緩刑、假釋、正當防衛等。刪除了舊律中八議、十惡等名目,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
總之,從單純技術角度和形式上看,《大清新刑律》屬於近現代意義上的新式刑法典,與中國傳統法典在結構、體例及表現形式上均有較大不同。但是,《大清新刑律》對於傳統舊律並沒有作實質性的修改,特別是附錄《暫行章程》依然存在於法典之中,依然保持著舊律傳統。
制定過程及篇章結構
起草工作始於1906年,由於引發了禮教派的攻擊和爭議,至1911年1月才正式公布,但並未真正施行。《大清新刑律》分總則和分則兩篇,后附《暫行章程》5條。
主要內容及發展變化
拋棄了舊律諸法合體的編纂形式,以罪名和刑法等專屬刑法範疇的條文作為刑法典的唯一內容;在體例上拋棄了舊律的結構形式,將法典分為總則和分則;確立了新刑罰制度,規定刑法分主刑、從刑;採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資產階級的刑罰原則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則和緩刑制度等。

演變過程


為了使得在修訂過程有一個過渡性的法典可以應用,首先頒布了《大清現行刑律》,后又仿照西方的刑法典完成了《大清新刑律》。在修訂的過程,引入了大量的西方近代的刑法原則。
沈家本
沈家本
在新刑律的修訂過程中,由於主持修訂的沈家本等人過於激進,受到了當時比較保守的像張之洞等人的批評。就形成了當時的禮法之爭。就是保守的禮教派和激進的法理派的爭議,最後爭議妥協的結果是新刑律的後面在頒布的前提下,附上了暫行章程五條。這五條分別針對中國當時倫常的維護。
在訴訟體制上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定了《大清民事刑事訴訟律》,以後又分別制定了《大清刑事訴訟律》和《大清民事訴訟律》、《法院編製法》、《大理院編製法》。但這個時期真正指導清廷地方訴訟的是一個過渡性的法典,叫做《試辦章程》。

具體變化


規定新式的刑法原則:如規定刑法的效力範圍、罪刑法定原則、加減刑的條件,訴訟時效等。
確立新式的刑罰制度:新的刑罰由主刑和從刑組成,主刑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從刑有:褫奪公權、沒收。這一刑罰制度打破了中國封建刑罰制度的模式,奠定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刑罰制度的基礎,被北洋政府南京國民政府繼承。
規定新式罪名:其中主要有妨害國交罪、妨害交通罪、妨害衛生罪、妨害安全信用名譽及秘密罪等。
鎮壓人民的革命鬥爭:表現在《侵犯皇室罪》、《內亂罪》兩章之中。
維護封建的禮教綱常:如對尊親屬的犯罪處刑要重於對卑親屬犯罪的處刑等,在暫行章程中這一點就表現的更加明現。
保護外國在中國的特權:表現在特別規定了《妨害國交罪》專章。